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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ndownID": 1468512, "HansardID": 8323, "MeetingDate": "2026-05-13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34, "SectionName": "議員議案 / MEMBERS' MOTIONS", "SpeakerID": 279, "SpeakerName": "蘇紹聰 / THOMAS SO", "Speeches": "蘇紹聰議員:多謝代理主席。代理主席,我發言支持姚祖輝議員的議案及修正案。談到全面提升香港國際航運中心競爭力,在法律服務方面,大家的第一印象可能會想到爭議解決,例如是否選擇在香港仲裁、如何挑選仲裁員、如何執行裁決等。這些課題固然重要,但我們要考慮到,一個成熟的國際航運中心,其法律服務也必須覆蓋海事全周期的需要。例如,從造船、買賣、融資、租賃、註冊到保險,每個環節都需要法律服務支持。代理主席,我先就航運人才方面分享少許經驗。香港一些年輕律師到英國進修,倫敦作為世界海事仲裁中心,他們在當地亦接受了海事法律培訓。但回港後,雖然他們有意在海事領域發展,卻很難找到相關工作。這件事讓我體會到,即使我們培養了人才,但如果業界沒有足夠職位,人才會被迫轉行。政策視野要夠遠,才能避免資源浪費。在全周期服務中,爭議解決能力是整個生態的基石,涉及企業對香港的信任度,也是衡量航運中心競爭力的核心指標。由於時間所限,我以下的發言主要集中在爭議解決的環節。最近我聽到同業的意見,表示有國外企業因香港“太靠近中國”的地緣政治印象,對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感到抗拒,而轉向其他地方。對於這些企業是否選擇香港、選擇香港是否有利於其商業運作,我認為政府應考慮以下幾方面工作。第一,政府應牽頭使用香港作為爭議解決地。除了向國際行業組織爭取在更多標準合同中指定香港為爭議解決地之外,政府也應制訂以香港為爭議解決地的標準合同,並在政府採購、政府資助項目中牽頭使用,向市場發出政府牽頭選擇香港的明確信號。第二,要有系統地向外界傳遞香港作為爭議解決地的獨有優勢。在仲裁方面,香港的仲裁案件可以直接向內地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這是其他普通法地區沒有的優勢。其次,“港資港仲裁”突破了“非涉外因素案件不得提交境外仲裁”的傳統限制,而且最近內地已有相關的司法實踐。再者,國際調解院落户香港,這課題已有很多議員提到。其工作範圍除了調解“國與國”、“投資者與東道國”的爭議,也涉及調解國際商事爭議。國際調解院最近亦受理了一宗國際商事爭議,多位議員剛才已提到,我不再重複。這說明香港已具備成為“全球調解之都”的條件。由此可見,對於與中國交易的海外企業而言,選擇在香港解決爭議,在商業運作上好處多多,我們要多做宣傳。第三是強化人才培養與行業吸納。政府除了培養更多兼具海事與國際仲裁經驗的法律人才之外,如我剛才所述,也要提早估算和推動業界預留足夠的就業職位,容納這批人才在海事法律領域繼續發展,實現人才培養與行業需求的有效對接。多謝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 "SeqNum": 288,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6/chinese/counmtg/floor/cm20260513-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SST_002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