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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ndownID": 1467247, "HansardID": 8316, "MeetingDate": "2026-05-07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34, "SectionName": "議員議案 / MEMBERS' MOTIONS", "SpeakerID": 97, "SpeakerName": "何俊賢 / STEVEN HO", "Speeches": "何俊賢議員:多謝主席。我發言支持《2026年食物業(修訂)規例》(“《修訂規例》”)。首先,我感謝特區政府為《修訂規例》所付出的努力。剛才聽到陳振英議員和陳凱欣議員就《修訂規例》提出一些意見,但我首先指出,香港原本不容許狗隻進入食肆,在某程度上,原因在於香港以往曾出現狂犬病。為保障香港市民的安全,所以不容許狗隻進入食肆。但幸運地,香港經過多年的努力,在某程度上,香港成為非狂犬病的疫區。因此,在此前提下,我們於是次《修訂規例》中得到一個前設和基礎。剛才我聽到陳振英議員特別提到條例的內容,包括前線員工是否需要檢查狗隻有否植入晶片等。當然如果香港社會狗隻普遍未有感染狂犬病,則理論上通過《修訂規例》或實施過程中,市民感染狂犬病的風險應該非常低。不過,我必須重申,香港仍然有狂犬病的風險,因為很多走私狗隻進入香港,所以我們要繼續保持這條條例的穩定性,政府應繼續在這方面多加努力。第二,過去數十年,我們未曾處理過相關工作。雖然部分食肆在自己的經營範圍以外,容許狗隻坐在餐廳以外的公眾地方,以外賣方式服務寵物主人。但實際上,室內操作並沒有經過測試和試驗。在某程度上,我們認為部分餐廳東主可能低估了《修訂規例》所帶來的風險,因而輕易地申請牌照。最後在實施過程中,反過來因為自己的疏忽、某些風險因素、員工培訓而導致意外發生。因此,我希望特區政府在這方面,能就我們在小組委員會討論的事宜例如陳議員剛才特別提到固定物體的問題多加解說。此外,在小組委員會審議過程中,我曾到訪許多不同寵物集中地,例如西貢、赤柱,我們曾進行實地考察。發現部分場景很可能存在於我們的環境之中,但在條例中未必獲得很多委員關注,其中一方面是狗吠聲對員工的影響。員工以往可能並沒有服務寵物的經驗,而東主提出申請後,可能導致他們轉業,因為員工可能害怕狗隻。員工可能會經歷輕度轉型陣痛,或因而形成另一類的就業風險。第三,在小組委員會審議過程中,我覺得特區政府對《修訂規例》較為寬鬆,大部分內容和守則均交由東主決定,例如可以容許多少狗隻進入餐廳、採用甚麼方法劃定範圍,包括哪些位置可設置固定式狗帶,這些均交由他們決定。不過,在某程度上,正如我剛才所說,他們並沒有這方面的經驗,很可能一開始設計已經出錯,導致意外發生。舉例而言,我曾提出,送餐通道是否不應容許狗隻坐立,以防止狗隻衝出通道,影響員工送餐呢?在實際操作中我以前曾當侍應生我拿着一個盤子和數碟食物,平時只須顧及客人,最多會有小孩走出通道,但狗隻(尤其是小型犬)身形矮小,我會踩到牠們。如果未經過實質操作,未必會遇到這些場景。因此,食物安全和員工責任風險很可能是我們將來要面對的問題,或者實施後未來一年可能會經常出現這些案件。特區政府必須在過程中提供更多法律支援,以及儲備釐清責任的經驗,以便下次修訂法例時能做足相關工作。另外,我有少許不滿。特區政府仍未訂立在餐廳最小範圍內可容許多少狗隻進入的標準,應設立一個最低標準,但當局將有關責任一併交給食肆經營者。我最擔心他們舉辦一場狗party,在狹小空間內容納100隻狗。當局如何確保食物安全和衞生呢?如何保障狗隻不打架呢?就此,特區政府應設立最低標準,但當局並沒有這樣做。很可能是因為法例通過時,當局需要加入很多條文內容,但我希望下次修訂法例時,可以納入這些基本要求。主席,我謹此陳辭。", "SeqNum": 81,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6/chinese/counmtg/floor/cm20260507-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SH_000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