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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downID": 1462530,
"HansardID": 8287,
"MeetingDate": "2026-04-02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34,
"SectionName": "議員議案 / MEMBERS' MOTIONS",
"SpeakerID": 259,
"SpeakerName": "陳宗彝 / ALAN CHAN",
"Speeches": "陳宗彝議員:多謝代理主席。數據與個案告訴我們,現有的保護兒童相關法例仍有不少漏洞。過去數年,本港虐兒及疏忽照顧個案呈上升趨勢,每年新登記個案均突破千宗,令人關注現行保護兒童法例的成效。其中令人印象尤深的個案,發生在一間特殊學校。一名8歲完全失去自我表達能力的嚴重智障學童,2023年8月在校內被粗暴拖行,導致大腿出現12厘米的嚴重瘀青。即使該校事發前已有多宗投訴紀錄,教育局外評報告亦已點名要求改善,但悲劇仍重演。對於無法說話、無法求救的兒童來說,現行監管制度顯然已失靈。結合陳曉峰議員議案及多位同事的修正案,我認為目前的法律框架在應對複雜環境時存在三大缺口:第一,監管權威不足。教育局對特殊學校的行政建議缺乏即時法律強制力,導致部分管理不善的機構出現“形式整改”的現象,即是未真正促成校方設立永久有效的機制,阻止悲劇重蹈覆轍。第二,科技法規滯後。隨着AI深度偽造技術普及,兒童要面對被偽造成色情圖片、虛擬淫褻資訊的威脅。第三,環境安全意識薄弱。極端天氣下家長帶同兒童前往高危地點,譬如追風逐浪,現行法例難以起預防性阻嚇作用。為解決這些問題,我促請政府參考英國、澳洲、瑞典等成熟的法律經驗,從以下4方面立法並修訂:第一,設立特殊學校主管問責制。參考英國《2004年兒童法》下監管模式,法律應賦予監察機構更大權力。若特殊學校發生嚴重虐兒且管理層整改不力,政府應擁有法定權力強制撤換負責人或接管學校,而不僅僅是不斷發出行政通知。第二,引入網絡平台監護責任。我們應針對AI深度偽造內容制定專項法例,參考澳洲《2021年網上安全法》,賦予當地電子安全專員可於社交平台接獲舉報後,強制24小時內移除嚴重網絡欺凌、未經同意散布包括但不限於AI偽造的私密影像等有害資訊。平台如未盡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須承擔巨額罰款,這種主動介入而非靠被動調查的做法,可盡早阻止傷害擴散。第三,確立“極端環境監護”定義並及早介入。借鑒瑞典《家長與兒童法》中“兒童權利優先”原則,打破“家長或機構自主”的傳統觀念,兒童於法律上不是父母或機構的附屬品,一旦出現可預見風險,政府即可介入安置,始終讓兒童安全位列第一考慮。我們亦應修訂法例明確定義“罔顧安全監護行為”,賦予執法部門有預防性介入的法理依據,彌補法改會提出“沒有履行保護罪”建議的局限性。第四,完善“受虐學童緊急安置機制”。從法律層面明文規定虐兒案調查期間,政府必須提供替代宿位(計時器響起)......",
"SeqNum": 12,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6/chinese/counmtg/floor/cm20260402-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CCYA_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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