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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downID": 1461792,
"HansardID": 8284,
"MeetingDate": "2026-04-01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34,
"SectionName": "議員議案 / MEMBERS' MOTIONS",
"SpeakerID": 192,
"SpeakerName": "陳沛良 / CHAN PUI-LEUNG",
"Speeches": "陳沛良議員:多謝代理主席。代理主席,過去數年,各類疏忽照顧、虐待兒童,甚至童黨及校園欺凌的個案不斷上升,提醒我們現行保護兒童的機制需要檢視。畢竟,法例是保護兒童最後也是最堅實的一道防線,完善相關法例是為盡早識別及預防,為下一代築起安全無憂的成長環境。(主席恢復主持會議)正如原議案中提及,《僱用兒童規例》、《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等多條現行法例均旨在保護兒童免受不同種類的傷害。然而,有意見指出,兒童在不同條例中各有定義,或許統一標準可更好地保障兒童的福祉。此外,不同條例涉及的相關罰則懲處不一,同樣需要進一步檢視。例如,《僱用兒童規例》下年滿13歲及15歲者可分別受僱於非工業機構和工業工作;《侵害人身罪條例》指,虐待或忽略罪適用於16歲以下人士,拐帶兒童罪界定為14歲以下;而《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則將兒童界定為未滿18歲的人。不同法例中兒童的定義不同,可能會在某些情況下忽略了部分人。我建議政府進一步檢視兒童的界定標準,並因應情況決定是否需要統一定義。罰則方面,《刑事罪行條例》下任何男子與未滿13歲的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一經定罪可處終身監禁;若少女未滿16歲,最高刑罰則為5年。但在實際案件中,不少予公眾感覺判刑過輕,例如有已婚小學輔導員與13歲女童多次非法性交,並拍攝對方的色情影像,只被判囚2年3個月;再例如《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規定,任何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屬犯罪,條例最高刑罰分別為判監5年或2年,但有青年管有涉及4歲以下兒童色情照片及影片,只被判監6個月。我認為政府有必要適時監察各法例成效,如個別案件的判刑結果與罪行不符比例,律政司應多加考量,積極考慮提出刑期覆核或上訴。主席,我上月初曾就防止未成年人之間的欺凌行為提出質詢,當局回覆指教育局在過去5個學年共接獲72宗涉及朋輩之間校園欺凌的投訴或求助個案,但並無統計欺凌個案的性質分類。我知悉個案視乎欺凌性質由不同部門跟進,例如平機會處理涉及性欺凌的性騷擾行為、私隱專員公署處理涉及“起底”行為。我認為如要及早識別和預防,我們就必須掌握和分析現時出現的個案,我期望當局統籌各個處理欺凌個案的部門,就有跟進的個案進行分析,從而訂定更具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和法例。最後,我想指出,預防童黨及校園欺凌問題是一項系統性工程,需要由家庭、學校、社區共同築起緊密的防護網。家庭是預防問題的第一道防線,父母除了多與子女溝通,更要留意子女會否有不尋常的情緒波動、拒絕上學甚至受傷等徵兆,及時介入與了解;學校要營造包容與安全的文化,將“自我保護”納入生命教育課程,加強駐校社工服務,同時制訂清晰的欺凌懲處程序,讓師生、家長參與有關機制,確保舉報者受到保護;社區層面則可透過社福機構、關愛隊等主動接觸社區中的邊緣和隱蔽青少年,提供適時的支援和輔導服務,減低他們成為欺凌者或被欺凌者的機會。我謹此陳辭,支持陳曉峰議員的原議案及其他議員的修正案。",
"SeqNum": 336,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6/chinese/counmtg/floor/cm20260401-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CPL_0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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