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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ndownID": 1461677, "HansardID": 8284, "MeetingDate": "2026-04-01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34, "SectionName": "議員議案 / MEMBERS' MOTIONS", "SpeakerID": 255, "SpeakerName": "范凱傑 / ALEX FAN", "Speeches": "范凱傑議員:主席,原議案及一眾修正案都是支持“協同立法”。我支持協同立法的大方向,但必須要看具體的內容與範疇,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前設,就是堅持“一國兩制”,維持3個法域各自法律制度的特色。大家常說港澳要融入及服務國家發展大局。然而,內地、香港、澳門3套法律制度各有歷史與軌跡,亦各有特色。那麼法律制度需要融合嗎?三法域是要結合還是兼併呢?我覺得兩者都不是。我認為關鍵在於法律制度的“銜接”。中央明確支持香港長期保持獨特地位和優勢,保持普通法制度。“一國兩制”必須長期堅持,3個法域的法制保持各自特色,這是最符合國家、以及香港與澳門兩個特區的利益。正因為“銜接”是關鍵,我支持協同立法為規則銜接的最高形式和最可靠保障。過去多年來,香港與內地及澳門在司法互助、民商事法庭判決與仲裁裁決相互認可和執行等方面都累積了一定的成果。其中,2019年1月與內地簽訂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安排》”)。在仲裁裁決方面,1999年及2013年分別與內地、澳門簽訂有關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2020年則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進一步完善相關執行機制。在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方面,2019年與內地簽訂的《安排》,讓香港成為內地以外首個可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措施的司法管轄區。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都以相關《批覆》和《意見》文件,確立“港資港法”與“港資港仲裁”措施;2025年深圳首宗“港資港仲裁”案獲認可執行,明確“以投資主體身份取代傳統連接點”的原則。廣東省人大亦率先協同立法,制定《廣東省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軌道交通發展條例》、《廣東省促進粵港澳氣象合作發展條例》等,深圳東莞亦同步實施《東莞市茅洲河流域協同保護規定》。這些都是扎實的進展。不過,從區域協同的角度,現行在司法規則銜接方面,仍然比較碎片化。因此,以協同立法方式在制度上系統性解決規則銜接的問題是可取的。就協同立法的研究,我提出以下具體建議:首先,在《安排》的現有一系列的兩地在司法互助、民商事法庭判決與仲裁裁決相互認可和執行等方面的基礎上,邁向制訂一套全面的三地規則,涵蓋幾方面。第一,適用法律,包括“港資港法”的規定;第二,訴訟與仲裁的管轄權;第三,判決互認與執行;第四,仲裁裁決互認與執行;第五,在訴訟與仲裁程序中的相互協助保全。歐盟《盧加諾公約》(Lugano Convention)與《布魯塞爾一號規約》(Brussels I Regulation),就歐盟成員國之間的民商事法律協作提供了解決方案,很值得參考。然而,中國是單一制國家,香港、澳門不是主權國家/地區,只是一個特別行政區。即使粵港澳三法域與歐盟的情況有所區別,但仍可以參照過往協作模式,在“一國”框架下設計適合三地的全面管轄權分配與執行機制,以簽訂安排的方式為機制提供法律基礎。第二,規則銜接以外,亦必須有熟悉三地法律環境的人才配合。我建議將大灣區律師試點工作恆常化、系統化,組建跨法域法律人才庫;並持續善用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聯動三地高校與專業機構,共同培育熟悉普通法和內地法律的複合型人才。主席,建基於上述我對於三地協同立法的理解和建議,我支持原議案及所有修正案。主席,我謹此陳辭。", "SeqNum": 221,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6/chinese/counmtg/floor/cm20260401-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FHK_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