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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downID": 1461788,
"HansardID": 8284,
"MeetingDate": "2026-04-01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34,
"SectionName": "議員議案 / MEMBERS' MOTIONS",
"SpeakerID": 255,
"SpeakerName": "范凱傑 / ALEX FAN",
"Speeches": "范凱傑議員:代理主席,我發言支持原議案及所有修正案。本港現行的保護兒童法例已涵蓋身體虐待、性侵犯、忽略照顧、色情物品等各範疇,形成多層次的保護網絡。今年年初生效的《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標誌着香港在保護兒童方面邁出重要一步。然而,法律的完善需要與時並進、不斷補漏。代理主席,我不打算重複其他議員剛才引述的統計數字。我想集中談一項至今尚未完成的立法工作“沒有保護罪”。法律改革委員會早於2021年已建議訂立此罪。現行《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的虐兒罪,要求控方證明被告人“故意”虐待或忽略兒童等,這舉證門檻在隱蔽的家居虐兒個案中往往難以達到。施虐者與受害人同住,家屬保持緘默,我們根本無法鎖定是誰作出致命一擊,即使明知有人受害,法律亦可能束手無策。代理主席,海外多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早已訂立類似的“沒有保護”罪行。以英國為例,《2004年家庭暴力、刑事罪行及受害人法令》第5條訂明,“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罪適用於與受害人屬同一住户成員並有頻密接觸的人,被告人雖已察覺或應已察覺風險,卻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保護受害人。英國國會明確指出,法律的着眼點不是懲罰施虐者,而是追究明知風險卻袖手旁觀的住户成員。值得留意的是,英國該罪行只適用於家居環境,不涵蓋機構環境,特區政府可參考其做法。法改會的建議正是汲取了海外經驗,並結合香港實際情況而提出。“沒有保護罪”的核心,不在於追究是誰動了手,而是在於追究誰明知風險卻袖手旁觀。它不需要證明“意圖”,只需證明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風險存在,卻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保護受害人。旁觀者不能再以“不是我動手”為由置身事外,我建議將保護兒童的責任,從“懲罰施虐者”前移至“防止虐待發生”,與現有法例互補,編織更嚴密的保護網。代理主席,特區政府於2022年回覆法改會建議時表示歡迎“沒有保護罪”,但指出新罪行比較複雜,尤其在機構環境下的應用,需要清晰界定“照顧責任”等核心概念。當時局長亦明確表示會優先推展《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而現時已成功推行。至於本屆政府任期內會否就“沒有保護罪”立法,局長當時表示要“睇定啲”,先集中處理強制舉報機制,累積經驗後再作決定。局長這番話反映政府採取了“先建立舉報文化,再追究旁觀責任”的方針,方向正確,先後有序,配套先行,體現了審慎推進的態度。如今,強制舉報機制已經生效。我認為我們既有條件亦有責任,在局長所說的“累積經驗”的基礎上,同步展開對“沒有保護罪”的研究與諮詢,釐清機構環境下的“照顧責任”等核心概念,為填補現行法例的舉證縫隙做好準備。代理主席,法改會的建議經過詳細研究,並非憑空提出。政府當年表示需要釐清的“照顧責任”等核心概念,不應因為“睇定啲”而永久擱置研究。社會對保護兒童的期望日益提高,虐兒個案持續令人關注,公眾有合理期望,要求特區政府完善法律漏洞。既然強制舉報機制已正式運作,政府可藉此累積實戰經驗,同步展開“沒有保護罪”的研究與諮詢,釐清相關法律概念,為日後立法做好準備。代理主席,我認同現行法例已為保護兒童提供堅實基礎,但既然“沒有保護罪”可作為完善機制的一塊拼圖,填補舉證層面的縫隙,我期望政府積極考慮研究,在條件成熟時推進相關立法,回應社會對加強保護兒童的合理期望。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
"SeqNum": 332,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6/chinese/counmtg/floor/cm20260401-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FHK_0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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