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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ndownID": 1461673, "HansardID": 8284, "MeetingDate": "2026-04-01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34, "SectionName": "議員議案 / MEMBERS' MOTIONS", "SpeakerID": 215, "SpeakerName": "簡慧敏 / CARMEN KAN", "Speeches": "簡慧敏議員:主席,“十五五”規劃有關“區域發展”的篇章提出,要強化大灣區建設,強化科創、經濟、公共服務等領域的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港澳篇章亦再強調,深化粵港澳合作,持續在重點領域實現突破。事實上,早於2021年參選時,我已大力提倡大灣區的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李浩然議員提出開展三地協同立法的研究,我認為必須符合《憲法》、《基本法》、“一國兩制”方針和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首先,我們要釐清協同立法的概念。第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首次將“探索區域協同立法”作為“深化立法改革”的重要內容。據我有限的理解,內地的區域協同立法是在“一國一制一法域”的前提下,根據《立法法》的授權,多地人大常委可探討共同關注的範疇,在各自的權限內協同立法並實施。然而,我認為在灣區探索協同立法要遵從3個原則。一、要充分尊重“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特性;二、要“因時和因地制宜”;三、要找準試點的範圍,例如在指定地區(如河套)或在指定領域(如河套的人員、數據等四流)。就第一個原則而言,我留意到李議員提及世界其他灣區及內地區域協同立法的例子,均是在一個國家之中,我認為與有重大差異的灣區不可比。換言之,我們不可將協同立法理解為統一立法。不過,如果探索粵港澳深四地的立法機關及法律部門更緊密的交流與對接,固然是好事。事實上,我認為只要用好行政主導的優勢,充分利用好現時“合作專班”的機制,就着專班現已涵蓋北都、金融、商貿、法律上的突破等多個合作領域,先求政策層面的協同,然後再按各自制度特色展開立法,將政策落地。就我提及的第二個原則而言,昨天我與部分“G19”同事一同前往皇崗口岸現場調研。口岸設在深圳土地,“港深口岸規劃建設工作專班”就皇崗“一地兩檢”的立法,我認為就是一個十分生動的協同立法例子,先由全國人大常委授權在深圳土地上的港方口岸實施香港法律,以及國務院批覆港方口岸範圍及土地使用期限,然後港深雙方就各自權限啟動各自立法。吳英鵬議員提到,由特區政府與國家最高人民法院簽署的“兩地判決互認及執行安排”實施路徑並非協同立法,內地是透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而香港則利用立法機關通過法例,實施有關安排,可見處理“一國兩制三法域”的制度差異不限於協同立法。就第三個原則,“加快北都發展”已被提上國家“十五五”規劃。我認為北都的發展務必於“十五五”期間的5年內大有作為。試想想,如果不能用突破試點,我們在“十五五”規劃收官之年,可以拿出甚麼成績呢?深圳市已於3月1日出台深圳河套區的人流、物流、資金流、數據流(“四流”)在跨境監管的突破性、引領性制度安排,當中提及深圳園區生物要素流動。我認為香港必須透過北都的專屬法例,加快在6個範疇中......我知道第5個範疇已提及在“指定地區”(河套)實現人員流的便利。我期待我們可以在北都立法方面踏出重大一步,以及就其他“三流”盡快與深圳方加緊對接,使“四流”高效便捷流動,並通過本地特色,實施附屬法例以作推進。主席,我們的發展時不我待,希望透過探索協同立法的路徑,協助我們找到未來高速發展的出路。主席,我謹此陳辭。", "SeqNum": 217,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6/chinese/counmtg/floor/cm20260401-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KWM_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