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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ndownID": 1461768, "HansardID": 8284, "MeetingDate": "2026-04-01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34, "SectionName": "議員議案 / MEMBERS' MOTIONS", "SpeakerID": 165, "SpeakerName": "李浩然 / HOEY SIMON LEE", "Speeches": "李浩然議員:多謝主席。“一國兩制”是獨特而強大的。粵港澳大灣區需要我們有一套有效的協調法治工具,其“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特點亦是獨特而富競爭力。我非常感謝所有發言的同事均清楚說明了一點:協同立法並非幾個地方一起立法,或由別人代為立法,而是在《憲法》及《基本法》所定下的“一國兩制”憲制架構下,各自行使立法權限時,進行更多協商協同,獲取規則的最大公約數。大灣區的區域協同立法,應該而且必然是獨特的,並具有“一國兩制”特色。今天的全球競爭是城市群和城市群之間的競爭,正如克勤議員所舉的碳交易平台例子。研究在大灣區內協同立法,一方面有利於解決商界及工程界所面對的困難,又或者科研成果跨境轉化的困難,促進“四流”;另一方面,亦可創造一個統一標準,不論是“灣區標準”或中國標準,一起打開國際市場,這亦是香港的競爭力所在。事實上,許多議員均提出了各自領域在協同立法先行先試的機會及需求,從藥械、生產材料標準、電商、漁農標準,到兩位校長提出的教育領域。過去,我們為建設跨境法治做過不少創新,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授權決定、西九龍高鐵站全國人大常委會涉港的立法等。在“一國兩制三法域”的條件下,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必須堅持改革及法治相統一,並同時堅守“一國兩制”的原則,根據實際的需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推動粵港澳大灣區三地在各自權限內展開立法協商協同(計時器響起),共同應對區域性和流域性的問題。", "SeqNum": 312,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6/chinese/counmtg/floor/cm20260401-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LHS_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