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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downID": 1461791,
"HansardID": 8284,
"MeetingDate": "2026-04-01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34,
"SectionName": "議員議案 / MEMBERS' MOTIONS",
"SpeakerID": 187,
"SpeakerName": "梁文廣 / LEUNG MAN-KWONG",
"Speeches": "梁文廣議員:多謝代理主席。本人支持陳曉峰議員提出的“全面檢討及完善保護兒童的相關法例”議案。雖然現時本港已有多項法例保護兒童免受傷害,但隨着時代變遷,部分法例,特別是在處理複雜家庭關係和兒童權益的問題上,仍然存在法律漏洞,希望經過今天的討論後,政府可以重新檢視相關法例,進一步完善兒童權益。我多年來跟進過不少兒童監護權個案,如果局長有印象,我在這裏也曾提及一個例子:有位祖母的兒子和兩位不同的女士生下兩個非婚生孫兒,但父母均不願意照顧兩名小孩,結果兩名孫兒交由祖母撫養。即使父母多年來均沒有履行任何照顧責任,但在現行法例下,即《未成年人監護條例》(香港法例第13章),他們雖然沒有照顧小孩,但仍擁有父母權利,而這兩名孫兒的法定監護人只能由社署擔任。祖母每天照顧孫兒起居,但由於監護權屬社署,無論是報讀學校、加入公屋户籍,還是面對突發醫療手術需即時作出決定,祖母都因沒有監護人身份而受阻,需經過社署繁複的授權程序。有關個案已持續多年,我也協助該家庭多年,與不同政府部門也有接觸,亦感謝局長早前的回應和關注。不過,社署最多只是關心一下祖母,協助加快處理程序;房屋局和房屋署對事件亦甚為關注,但礙於現行的《房屋條例》,即使想加户籍,亦受《未成年人監護條例》所限而愛莫能助,無法幫忙。地區民政專員未來也會聯同前線社署、房屋署的同事關心該名祖母的家庭情況,但最核心的問題在於祖母始終沒有監護權,以致剛才提到的調遷、居住和就學等問題始終未能徹底解決。其實這宗個案並非個別事件。有關“S”一案(IN THE MATTER OF S),即2014年家事法庭第102號案件及其後的上訴案件,亦出現類似情況。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如果父母仍然在世,現行法例無法讓法庭將監護權轉讓他人,並期望當時正草擬的《子女法律程序(父母責任)條例草案》有助解決此限制,讓包括祖父母在內的第三方,在最符合兒童最佳利益的情況下,向法庭申請權力照顧兒童。可惜,這項條例草案因當時的社會爭議和實際執行的困難等原因而擱置,法官在判詞所期望的願景未能實現,受困擾的家庭卑微的希望亦因此而幻滅。針對監護權問題,外國有不少法例可供參考。澳洲的《家庭法法案》引入“父母責任”的概念,明確允許對兒童的護理、福利和發展有重大關心的人,包括祖父母,可以直接向法庭申請收養和監護的命令。而英國法例亦設有“特殊監護令”,容許祖父母等親屬獲得特殊監護人身份,同時保留與親生父母的法律聯繫。其實早在2005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已建議移除《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0條中對第三方申請命令的限制。因此,我希望政府當局積極研究修訂《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移除相關限制,並參考當時《子女法律程序(父母責任)條例草案》的建議,只要照顧者與小童一起生活超過365日,即可申請監護權,真正將“兒童最佳利益”放在首位。我明白修例工作或需較長時間,亦可能不會做,所以我期望政府可考慮調整個別行政措施,例如在公屋加户籍、升學選校、短期出入境或醫療手續等方面,起碼加入《未成年人監護條例》以外的資格,讓照顧者有更寬鬆的處理方式。代理主席,我們不可以讓這些為社會承擔跨代照顧責任的長者,以及渴望被親人愛護的小朋友被冷冰冰的法律條文折磨,以及錯過本應互相依靠、好好相處的成長歲月。我謹此陳辭,支持原議案及後續所有修正案。多謝代理主席。",
"SeqNum": 335,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6/chinese/counmtg/floor/cm20260401-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LMK_0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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