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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downID": 1461660,
"HansardID": 8284,
"MeetingDate": "2026-04-01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34,
"SectionName": "議員議案 / MEMBERS' MOTIONS",
"SpeakerID": 245,
"SpeakerName": "伍煥杰 / NG WUN-KIT",
"Speeches": "伍煥杰議員:代理主席,我發言支持李浩然議員提出的“研究粵港澳大灣區協同立法”議案。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是國家重大發展戰略,目標是打造國際一流灣區和世界級城市群。然而,粵港澳三地分屬3個獨立關稅區,實行不同的法律體系和行政體系。這種“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獨特格局既是香港的獨特優勢,亦是深化融合發展必須跨越的關鍵門檻。代理主席,我們探討粵港澳大灣區協同立法,必須始終堅守“一國”之本,善用“兩制”之利。任何研究與推進都必須嚴格在“一國兩制”方針、《憲法》和《基本法》的框架下進行,這是討論一切跨境合作的根本前提,也是確保香港可以長期繁榮穩定的憲制基礎。過去數年,大灣區在規則銜接、機制對接上取得一定進展,例如“港車北上”、“粵車南下”、“跨境理財通”、專業資格互認。然而,我們也必須承認,現時許多合作仍然停留在“一事一議”或政策試點的層面,缺乏系統性、穩定性和長遠可預期性。隨着大灣區建設進入“深水區”,面對跨境生態環保、基礎設施聯通、數據流動、金融監管協同等區域性、流域性問題,單靠行政協調或個別政策安排,已不足以支撐深度融合的需求。今次的議案要借鑒內地地方開展區域協同立法的經驗,推動三地在各自權限內進行立法協商協同,我認為這個方向是務實且具前瞻性的。在此,我想進一步指出,協同立法不應也不可能一步到位,而應選擇合適領域先行先試,而教育領域正是最佳的切入點。第一,教育領域協同立法具備良好的現實基礎。大灣區教育合作已積累相當經驗,香港高校在深圳、廣州、珠海、東莞等地設立校區、粵港澳中小學締結姊妹學校、職業教育資格互認等工作持續推進。然而,這些合作往往面臨學歷認證、科研成果的數據分享、辦學標準銜接等制度性障礙。這些障礙的根源正是三地教育法律法規的差異。選擇教育領域開展協同立法研究既可回應現實需求,亦因教育領域社會認同感較高,具備先行先試的條件。第二,在“一國兩制”方針下,教育領域協同立法是培養大灣區人才的重要保障。我們必須強調,任何教育領域的協同立法都必須嚴格在《憲法》和《基本法》框架下進行,亦要堅持香港教育制度的主體性。在此前提下,透過三地立法協商,可就跨境辦學的設立標準、學歷互認的法定效力、數字化教育、科研數據如何跨境流動、權益保障等議題制訂清晰的法律規則。這既能為大灣區人才培養提供穩定預期,亦能更好發揮香港教育國際化的優勢,助力香港成為區域教育樞紐中心。第三,以教育為試點,可為其他領域協同立法積累經驗。教育領域的協同立法涉及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三地法律體系銜接等核心問題,與其他領域的協同立法具有共通性。透過教育先行先試,我們可以探索建立三地立法協商的常態機制、釐清協同立法的程序規範、積累處理法律衝突的實際經驗。這些經驗將為日後在環保、交通、金融等更複雜領域推進協同立法提供寶貴參考。代理主席,我必須強調,推動教育領域協同立法絕非要求香港放棄自身教育法律制度,恰恰相反,這是在“一國兩制”方針、《憲法》與《基本法》的堅實保障下,更好發揮香港教育體系的優勢,與內地教育制度形成互補,共同服務大灣區人才培養的大局。特區政府應盡快開展相關研究,梳理三地教育法律法規的差異,梳理出具備協同立法條件的優先事項,並在充分諮詢教育界、法律界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具體建議。在研究過程中,必須將“一國兩制”方針、《憲法》和《基本法》作為最高準則,確保任何建議都不偏離香港《基本法》確立的原則,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最後,我(計時器響起)......",
"SeqNum": 204,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6/chinese/counmtg/floor/cm20260401-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NWKI_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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