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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ndownID": 1461664, "HansardID": 8284, "MeetingDate": "2026-04-01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34, "SectionName": "議員議案 / MEMBERS' MOTIONS", "SpeakerID": 209, "SpeakerName": "鄧飛 / TANG FEI", "Speeches": "鄧飛議員:代理主席,我發言支持李浩然議員提出的議案。原議案促請政府借鑒區域協同立法的經驗,就粵港澳大灣區事務進行協同立法,並推動三地在各自權限內開展立法協商協同,我予以支持。其實,大家未必意識到一點:教育是最值得和可最快優先推進制度銜接的範疇之一。政府一直支持在大灣區內地城市開辦提供香港課程的學校,現時大灣區內地城市(主要在深圳)設有港人子弟學校及港人子弟班,港籍學生班計劃下學校的總數亦已超過10間。到2025年,大灣區內地城市已有4所獲考評局及教育局認可的香港中學文憑試(DSE)與考學校,由香港辦學團體興辦或參與興辦的各類民辦學校、國際學校等亦有可觀的數量,確切說明了跨境的香港課程教育已逐步形成規模。港籍學生、香港課程及香港考試都跨境向大灣區延伸,因此,教師的專業制度亦應與時並進,跟上這個趨勢。就此,我建議及呼籲特區政府適當檢討和修訂與教師註冊和資助學校薪金評估相關的規則,明文訂明香港註冊教師如在內地港人子弟學校任教,或在內地港籍子弟班任教,又或在開辦香港課程和招收港籍學生的內地民辦學校任教香港課程,他們所累積的年資可計入認可教學年資,這點非常重要。在現時的制度下,教育局就教師註冊公布的規定、香港教師的《資助則例》及《薪金評估指南》並無訂明不可計算在內地的教學年資。現時的說法是,教育局於2025年出版的《薪金評估指南》的附件三明確訂明了相關指引,該指南只有英文版,相關指引翻譯成中文的意思是,在海外或內地的教學經驗按個別個案處理,但並無明確訂明不計算在其他地方的教學年資,只計算在香港的教學年資。因此,現時並無任何法例明文禁止計算或訂明不承認在內地的任教年資,只訂明按個別個案的情況處理是否承認在內地的任教年資,既沒有訂明不予承認,亦沒有訂明一定予以承認。換言之,法例上並無限制,規則上亦無限制,只是欠缺制度化、恆常化的保障而已。因此,我們建議特區政府不如因利乘便,乾脆在《薪金評估指南》、《資助則例》及日後可能就教師註冊或教師執業證作出的修訂中,訂明在香港的註冊教師如在內地教授香港課程或教授港籍學生,有關教學年資可計入認可教學年資,從而可在薪金評估時一併納入計算。此舉有不少好處:第一,可以很快處理得到;第二,有利香港的教育在大灣區的進一步融合,無論學生融合或教師融合都會很方便;第三,有利香港老師拓展更廣闊的專業發展空間,無須局限於香港。大家都知道,香港的出生率現正下降,情況難以逆轉。本港的學齡人口出現結構性下降,2024年至2030年間,香港的小一人口將由接近5萬人下降至只有34 100人,這個大趨勢難以逆轉。既然如此,加上學校需要縮班,可能有不少剩餘老師,倒不如協助老師拓展專業發展空間,讓他們不單可選擇香港的學校,亦可選擇大灣區的學校。當教師回到香港的學校任教時,他們在大灣區的教學年資可獲一併計算在內。這樣,無論在公在私,都可促進兩地教育專業和行家相互融合。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原議案和修正案。", "SeqNum": 208,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6/chinese/counmtg/floor/cm20260401-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TFEI_0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