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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downID": 1461676,
"HansardID": 8284,
"MeetingDate": "2026-04-01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34,
"SectionName": "議員議案 / MEMBERS' MOTIONS",
"SpeakerID": 269,
"SpeakerName": "黃浩明 / AUGUSTINE WONG",
"Speeches": "黃浩明議員:主席,我感謝李浩然議員提出的“研究粵港澳大灣區協同立法”議案。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是國家重大戰略,國家“十五五”規劃亦明確提出,要鞏固提升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動力源作用,可見未來5年將是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關鍵時期。而香港作為其中一員,並享有“一國兩制”獨特優勢,一定要發揮自身所長,為國家發展貢獻力量。考慮到香港與內地、澳門有很多法制和標準的不同,粵港澳大灣區協同立法有助打通三地制度壁壘、實現深度融合,達至共同發展的願景。但協同立法不應削弱香港“一國兩制”和香港《基本法》傳統,而是着眼於技術標準,協同建立一致的標準和技術要求,將香港的國際化優勢和內地的規模效應結合起來。因此,細節執法工作仍應由內地、香港各自立法,目標是從行業標準、監管機制互助等方面入手,打通人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暢通科技成果,藉以降低各行各業的成本。以我所代表的地產及建造業界而言,現時香港與內地在建造標準、監管制度、材料認證、專業資格等方面存在差異,如香港工程大多採用英標標準(BS),或美國材料及試驗學會標準(ASTM),價格較符合中國國家標準的建築材料昂貴,但其實國標建材目前在質量和供應穩定性方面已十分優秀。正在建設中的北環線亦已引入國標,但現時受限於香港的審批制度限制,國標仍未能得到廣泛使用。因此,我認為可以透過協同立法,確立“國家標準”、“灣區標準”的地位,如將國標納入預先認可的“白名單”,助力業界更便利地使用國標,藉以降低成本。此外,若同一批次的建築材料同時用於港深兩地項目,目前仍需要分別檢測、分別認證,花費的時間和成本均較高。因此,協同立法有助做到邵家輝議員在修正案中所提出的“一次檢測、多重認證”,透過互認互通模式,減少工程項目面對重複檢測、標準不一、成本高昂等問題,回應業界需要。監管制度方面,香港建造業受《建築物條例》等法規監管;而內地則有《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兩地監管制度、審批流程、質量驗收標準各有不同。而考慮到香港與大灣區各城市的往來日趨頻繁,可預計與廣東、澳門合作的項目會較過往多,若缺乏協同立法,同一工程可能要面對兩套監管制度,同樣會有增加成本的問題。因此,我認為可以透過協同立法,探討設立“跨境工程監管協調機制”,讓符合“國家標準”或“灣區標準”的工程項目獲得香港與內地同步認可,實現“一套標準、三地通行”。同時,在工程發生問題時,互相協助監察,加強追蹤問題源頭,確保工程質素。此外,繁複的審批流程亦是增加工程成本的原因之一,我很高興見到特區政府已積極向一站式平台方向推進,例如屋宇署正推進一站式建築審批流程,務求減省重複遞交文件、縮短審批時間,以及提升透明度。當中若涉及與內地相關的文件,政府亦需考慮以協同立法的方式處理,藉此推動監管協調、資格互認、標準互認,繼而縮短工期、減省行政開支,降低整體建造成本。而這些節省所得的資源,亦可以重新投入基建發展、技術創新和人才培訓,形成良性循環。總括而言,我認為政府積極開展粵港澳大灣區協同立法的研究,應集中在技術標準協同,推動“國家標準”、“灣區標準”在法律層面落地,讓香港建造業可以憑藉協同立法,降低成本、縮短工期、提升競爭力,但必須保持“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地位,才能讓香港在國家發展大局中發揮獨特優勢。主席,我謹此陳辭。",
"SeqNum": 220,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6/chinese/counmtg/floor/cm20260401-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WHM_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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