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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downID": 1461639,
"HansardID": 8284,
"MeetingDate": "2026-04-01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34,
"SectionName": "議員議案 / MEMBERS' MOTIONS",
"SpeakerID": 246,
"SpeakerName": "吳英鵬 / WU YINGPENG",
"Speeches": "吳英鵬議員:多謝代理主席。感謝李浩然議員提出今天這項重要的議案。粵港澳大灣區最鮮明的特點,在於“一國兩制”、3個司法管轄區、3個稅區及3種貨幣。這種制度的差異,無疑為三地商業要素的自由跨境流動帶來了制度層面的障礙。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然而法律規則的不一致,卻會構成一個不能忽視的商業風險。只有建立相互銜接的規則,才能有效打破限制人流、物流、資金流及數據流等生產要素跨境流動的法律瓶頸,營造有利於生產要素高效便捷流動的法治環境,進而推動大灣區一體化市場的形成。因此,推進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與機制對接,實為大灣區建設的重中之重。協同立法是實現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最為高效的途徑之一。因此,我支持李浩然議員的議案,促請政府推動粵港澳三地在各自權限範圍內,開展立法協商與協同。目前,長三角地區在協同立法與協同治理方面已取得顯著成果。除了剛才李浩然議員提到在環保方面的協同立法外,又例如在2025年9月1日,《關於促進長三角科技創新協同發展的決定》在上海、江蘇、浙江、安徽三省一市同步施行。這是長三角首部以協同立法形式,針對科技創新協同發展制定的法律性決定,標誌着長三角科技創新協同發展正式邁入法治化新階段,值得香港借鑒。然而,我們亦必須清醒認識到,粵港澳三地在法律體系、立法主體及各自的立法權限上存在差異與多樣性,這就決定了我們無法簡單複製長三角在“一國一制”下的協同立法模式。因此,粵港澳的協同立法,必須在“一國兩制”方針、《憲法》和《基本法》框架下,充分尊重3個司法管轄區各自的法律制度與司法管轄權,進而實現規則的有機銜接。有鑒於此,我認為目前的協同立法方向,宜以三地的經貿規則為主,而不宜涉及政治制度、刑事司法等核心領域。協同立法的目的並非追求三地所有規則完全趨同,而是要更好發揮“兩制”的優勢,把國家所需與港澳所長有機結合,充分發揮市場化機制的作用,促進粵港澳優勢互補、共同發展。事實上,內地與香港在協同立法方面已有成功先例。例如,兩地在民商事判決認可與執行領域的規則銜接,便是典範。在《基本法》第九十五條框架下,兩地有關部門先簽訂區際司法協助協議,再分別依據各自的立法程序,並根據各自的立法技術進行本地立法。例如,內地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香港則由立法會立法。最終在判決認可與執行方面,實現兩地同步實施、有機銜接。這一成功模式值得粵港澳三地政府加以研究推廣,以加速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促進大灣區統一市場的形成。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原議案,亦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本人的修正案。多謝。",
"SeqNum": 183,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6/chinese/counmtg/floor/cm20260401-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WYP_0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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