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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downID": 1461674,
"HansardID": 8284,
"MeetingDate": "2026-04-01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34,
"SectionName": "議員議案 / MEMBERS' MOTIONS",
"SpeakerID": 218,
"SpeakerName": "嚴剛 / ERIK YIM",
"Speeches": "嚴剛議員:主席,中央一早已經賦予深圳、珠海等經濟特區立法權,並通過“十五五”規劃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協同發展,這為突破灣區體制壁壘、推動灣區協同立法提供了現實可能。李浩然議員提出的灣區協同立法議案,有助於各界進一步聚焦灣區融合發展,本人非常支持。就大灣區的社會情況而言,協同立法不宜追求亦不應追求“大一統”的模式,而應採取“議題導向、分步實施、分區司法、功能對等”的漸進路徑。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擁有“一區兩園”的獨特地理與制度屬性,是開展協同立法最理想的“壓力測試場”。可針對河套片區在科研物資及數據跨境流動、人員“白名單”管理、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制定現行法律的變通規定。雙方成立聯合管理機構,通過各自立法授權該機構執行共同制定的附例,並逐步適用於整個口岸經濟帶,成為深港協同立法、適用灣區各地的先試先行的制度樣板。在基礎設施“硬聯通”的背景下,進一步推動標準的“軟聯通”,推動建築材料標準、施工安全規範、職業資格互認的統一,以“行業標準―地區標準―協商互認”的模式推進。建立“灣區標準”的第三方認證體系,讓企業可以自願選擇適用標準,避免直接衝擊地方現有的法律體系。主席,前海在民商事合同領域引入香港法律、聘請香港陪審員及調解員的探索,積累了“選擇適用香港法律”的寶貴經驗。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將此成功經驗擴大至整個大灣區,並由大灣區內地法院建立配套的域外法查明與適用機制。知識產權保護和數據要素流通是創新型經濟的核心。在知識產權領域,三地雖有不同的法律體系,但在打擊侵權、專利註冊互認等方面有共同利益及共通點。協同立法可重點探索建立大灣區知識產權案件跨境仲裁機制。而在數據交易所方面,廣州、深圳數據交易所已先行先試。建立統一運作模式的大灣區數據交易所,可從非敏感數據入手,制訂大灣區統一的分類分級標準,實現交易規則、技術標準和產品互認的“三統一”。總之,粵港澳大灣區協同立法雖然面臨法制差異的巨大挑戰,但具備高度的現實可行性。協同立法不是追求制定一部覆蓋所有領域的“灣區統一法典”,而應遵循“國家授權―地方協商―分別立法―共同實施”的務實模式。通過以點帶面、先易後難的漸進式協同立法,大灣區完全有能力將“制度差異”轉化為“制度紅利”,在融入並服務國家發展大局中,為國家構建更高水準的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提供先行先試的灣區範本。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李浩然議員的議案及其他議員的修正案。",
"SeqNum": 218,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6/chinese/counmtg/floor/cm20260401-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YKO_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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