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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ndownID": 1461658, "HansardID": 8284, "MeetingDate": "2026-04-01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34, "SectionName": "議員議案 / MEMBERS' MOTIONS", "SpeakerID": 254, "SpeakerName": "姚銘 / YIU MING", "Speeches": "姚銘議員:多謝代理主席。隨着粵港澳大灣區的融合不斷發展,如何打破法制壁壘,成為我們必須加快解決的關鍵問題。不過,在探討協同立法時,社會上可能會存在一些誤解,認為“協同”意味着各地立法機構會一齊立法。我認為必須要釐清,協同立法的本質是“商討”與“協作”,而非權力的轉移。背後的意思絕對不是改變香港立法會的職能,更不是廣東省擁有對香港的立法權。相反,這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三地政府與立法機關在尊重各自司法管轄權的前提下,針對共同面對的跨境問題,例如修正案中提到的有關共同推進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互聯互通及職業資格互認等方面,求同存異。代理主席,“粵港澳大灣區協同立法”雖然在促進經濟、文化、民心的融合上有其必要性,但由於牽涉到根本的制度差異,在實際操作和社會觀感上,必然存在一些爭議,值得我們用務實的態度審慎研究。首先,香港實行普通法,而內地實行大陸法,即所謂的成文法,兩者的法理基礎、邏輯和運作模式截然不同。香港的普通法體系是我們獨特的優勢,也是國家賦予大灣區吸引國際投資者的重要引擎。協同立法的目標是要發揮“互補長短”的作用。因此,在研究協同立法的過程中,我們應該透過研究法律原則的對接,確保兩套制度在大灣區內能夠順暢運作,同時避免被理解成“模糊兩套法律的界線”,讓國際投資者對大灣區的法治環境更有信心。其次,是標準互認的問題。在數字經濟時代,協同立法必然會涉及數據流動,但三地的數據法規側重點不同。內地有嚴格的《數據安全法》及《個人信息保護法》,強調國家安全與數據出境限制;而香港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則較側重個人權利與國際接軌。如果協同立法,標準應該“就高”還是“就低”?我們應探討建立一套公認的標準和互認機制。這並非要降低保護水平,而是要在確保數據安全的前提下,為科研與商務往來提供法律上的便利,釋放數據要素的潛力,同時維護和保障市民的個人私隱。第三,法律不僅體現在條文中,更體現在執行上。即使三地針對某個領域(例如知識產權或商業仲裁)制定了協同法律,但三地執法機關的權限、法庭的獨立性及審判標準存在差異。若發生跨境糾紛,司法管轄權歸誰?判決結果能否在三地得到公平、無偏見的互認和執行?如何釋除市民在這幾方面的疑慮亦十分重要。因此,代理主席,大灣區的成功,取決於我們能否在保持各自特色的同時,實現高效率的規則融合。這需要我們以開放包容的心態去溝通,讓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在國家發展大局中發揮更大作用。我謹此陳辭,支持原議案和所有修正案。多謝代理主席。", "SeqNum": 202,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6/chinese/counmtg/floor/cm20260401-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YM_0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