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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ndownID": 1460808, "HansardID": 8279, "MeetingDate": "2026-03-25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34, "SectionName": "議員議案 / MEMBERS' MOTIONS", "SpeakerID": 161, "SpeakerName": "陳凱欣 / CHAN HOI-YAN", "Speeches": "陳凱欣議員:多謝主席。本人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議案。香港醫務委員會去年一度決定,將一宗拖延15年的醫療投訴個案永久終止研訊。病人和家屬苦尋多年的公義差點石沉大海。15年,這位腦癱BB的父母,本來可以專心照顧小朋友的醫療和成長需要,最終要花額外的時間和心血去討回一個公道。(代理主席陳振英議員代為主持會議)過去接近30年,醫委會改革一提再提。終於在2018年落實修例,目標是將整個投訴處理程序,由6年縮減至2年。不過,申訴專員公署報告揭示,過去5年完成研訊的個案中,只有大約兩成在2年內完成;超過一半需要3年或以上;有10宗個案更超過10年,可見當年的改革效果不似預期。時至今日,無論是那宗拖延15年的個案、我自己接獲的求助,或者病人組織向我反映的一些情況都清楚看到,醫委會的投訴處理機制仍然有不少不足。以下我會逐一闡述我所看到的三大問題。第一、投訴零支援。現時投訴人作出投訴時,需要自己提供大量資料;雖然醫委會使命是“行公義、守專業、護社群”。但是,在現時制度下,醫委會是沒有責任協助投訴人,以至即使是牽涉人命的個案,他們亦不會提醒投訴人要提供甚麼資料,或者可以在哪裏取得相關資料。所以,對一般市民而言,投訴的難度是相當之高。多年前,張崇德夫婦長子夭折案引起很大爭議,他們多次向醫委會投訴,均表示資料不足而拒絕受理,其中一個最大的關卡,便是醫院不肯向他們提供醫療紀錄;最後要到民事索償才得到相關資料,促使醫委會召開研訊,前後浪費足足9年的時間。雖然這宗個案發生後,已經經歷了2018年的改革,但是,現時醫委會仍然不會問你、提你、幫你。所以,我在原議案建議成立專責調查隊伍,就每宗個案指派1至2名調查人員,協助收集資料和證據;而調查人員其後會向醫委會的初步偵訊委員會提交報告,就個案是否需要跟進作出建議,以協助初偵會做決定。參考其他地區,英國和澳洲都會在接獲投訴後,委派人員處理調查。在英國,英國醫學總會(GMC)便設有調查主任職系,無需醫學或執法背景,但會由總會提供相關培訓;當接獲投訴後,總會便會委派一名調查主任跟進和撰寫報告,協助判斷個案有否需要轉介研訊。設立調查專隊除了可以平衡醫學知識不對等,調查結果更可支援醫委會作出決定,加快投訴處理效率。第二、投訴過程和進展猶如黑洞一樣,非常不透明。在投訴過程中,其實很多投訴人是不知道自己在等甚麼;甚至當他們主動去問,也沒有人能給他們答案正如已故女童天瑜。周天瑜在2020年接受惡性腫瘤切除手術後成為植物人,天瑜爸爸在2021年4月向醫委會投訴後,秘書處未曾主動聯絡過他;直至兩年半後,天瑜爸爸致電秘書處查問,才獲得一句回覆說“專家正在看報告”,再問下一步會怎樣做,便說要待專家看畢報告;那麼專家要看多久?不知道。兩年又再過去,再次杳無音訊。直至他向我的辦事處求助,經過我們去信秘書處,才知道原來醫委會已經將其中一位涉事醫生轉介研訊。到今年,又經我們查詢後,秘書處才通知天瑜爸爸,10月會召開研訊。我想問,如果市民不懂得向別人求助,他們是否只可以空等呢?但與此同時,天瑜的死因研訊亦會在10月展開,屆時醫委會研訊是否需要押後,時至今日仍然是未知之數。如果真的要押後,我們只希望醫委會可以盡早通知天瑜爸爸。所以,原議案建議增設的調查人員有一個很重要的責任,是需要與投訴人保持聯繫,交代進度;即使調查結果建議無需跟進,亦可向投訴人提交調查報告和交代原因。第三、研訊機制未符合公眾合理期望。從事實可見,現時絕大部分的研訊裁決,即使判處醫生除牌,亦只會緩刑執行。對於公眾和投訴人而言,罰則在觀感上有欠公允。如果投訴人不滿裁決,唯一上訴的方法是申請司法覆核,門檻是相當高。所以我建議,設立獨立審裁機構進行紀律研訊,並將裁決交由醫委會確認和頒布,在提升紀律研訊的獨立性和公信力之餘,保留醫委會的監管角色,維持專業自主。做法可以參考英國醫學總會,他們在完成投訴調查後,會將有需要召開研訊的個案轉交“醫療審裁處”;每當接獲轉介,審裁處就會從300人的名單中挑選3人組成審裁庭,至少包括一名醫生和一名業外人士,主席則通常具備法律背景。而針對上訴困難的問題,我建議增設覆核機制,如投訴人不滿研訊結果,可要求成立新的審裁庭檢視原本的裁決,不會好像今次投訴已15年的腦癱個案,要政府發聲和社會高度關注後,醫委會才重啟程序。而不僅是裁決,其實初偵會亦有權駁回投訴,所以我認為在這個階段亦需要有覆核機制,投訴人可要求指派另一名調查員重新審視證據。這種做法,新加坡在2022年已經開始實行,容許投訴人和醫生就初偵會程序的結果,在14日內提交覆核申請。最後,醫委會作為醫生專業監管機構,是應該反映社會期望和醫生專業發展,所以我認為,在維持專業自主的原則下,醫委會是應該加入更多業外成員,尤其是病人代表,以助醫委會履行職責。我所提出的建議,針對整個投訴處理和紀律研訊機制中,不同關卡和程序的痛點,當中保障的不僅是病人權益;因為一個更有公信力、更透明的監管機制,對於維護醫生的專業自主和權益同樣重要。正如局長上星期在這個議事廳所說:“改革如果不‘到肉’,是不能達到效果。”除了收費改革要“入肉”之餘,我亦期望醫委會的改革要“到肉”,令醫委會真正更加能夠履行“行公義、守專業、護社群”的宗旨。我謹此陳辭。陳凱欣議員動議的議案如下:“為提升香港醫務委員會(‘醫委會’)處理投訴的效率和公信力,以更全面保障病人及醫生權益,本會促請政府全面改革醫委會的投訴處理及紀律研訊機制,建議包括:(一)成立專責調查隊伍,負責就接獲的投訴個案進行基本調查,並向初步偵訊委員會提出跟進建議;(二)設立獨立審裁機構進行紀律研訊,並將裁決提交醫委會確認;(三)增設覆核機制,覆核範圍涵蓋初步偵訊委員會的決定及紀律研訊的裁決;及(四)改組醫委會,包括增加業外委員人數。”", "SeqNum": 341,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6/chinese/counmtg/floor/cm20260325-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CHY_003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