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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downID": 1460818,
"HansardID": 8279,
"MeetingDate": "2026-03-25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34,
"SectionName": "議員議案 / MEMBERS' MOTIONS",
"SpeakerID": 255,
"SpeakerName": "范凱傑 / ALEX FAN",
"Speeches": "范凱傑議員:代理主席,我支持原議案及絕大部分的修正案。醫務委員會的投訴和紀律監察機制長期存在系統性問題,改革已成共識。許多同事已詳細分析問題所在,我不重複。我特別支持管浩鳴議員及蘇紹聰議員提出引入調解機制的方向。我亦感謝政府接納社會意見,早前公布醫委會改革方案,並計劃於上半年提交草案。方案聚焦方向正確。我希望就改革方向提出4項具體建議。建議一,建立“三層分流”架構,將調解與紀律程序分流,借鑒新加坡模式訂立明確處理時限。代理主席,我要強調,引入調解並非取代紀律研訊,而是令機制更靈活、高效、有人情味。在第一層,由初步偵訊委員會配合秘書處,快速識別純屬溝通誤會或輕微行政失誤的投訴個案。現時醫委會已有14名醫生和10名業外人士參與初步偵訊,秘書處約有30人編制,若人手充足,必定能夠強化篩查功能。第二層,把個案轉介至醫療爭議調解機制,由受過專業訓練的調解員以保密、自願的方式協助雙方溝通,達到和解。第三層,僅限於調解失敗或涉及嚴重專業失當的個案,才進入正式紀律研訊。此做法可減輕醫委會壓力,讓資源集中於重要個案,同時為醫患雙方提供更和解、更人性化的途徑。在訂立處理時限方面,新加坡的模式很值得我們借鑒採用。新加坡醫藥理事會轄下的研訊委員會須於6星期內完成審研;投訴委員會須於6個月內完成研訊,如需延長是可以,但須向高等法院申請。有一句legal maxim,即是法律格言,稱為“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遲來的公義並不是公義。這些具法律約束力的時限,有效避免了個案拖延。同時,新加坡允許在雙方同意下,將個案轉介至新加坡調解中心處理,與我倡議的調解分流方向一致。建議二,建立系統性學習的調解文化,而非單純追究個人責任。有研究指出,大多醫療爭議來自系統壓力、溝通不足及流程缺陷,而非個別疏忽。建議在醫委會改革中設立調解後學習回饋機制。經調解達致和解的個案,在保障私隱前提下,可由獨立專家小組整理制度問題,定期提交報告予醫管局、衞生署及專科學院,推動制度性改進。建議三,建立專業化的醫療爭議調解員隊伍。調解需要專業,醫療爭議涉及醫學、法律及心理管理。若由現有委員兼任,難保質素與中立性。建議醫委會與本地調解機構合作,制訂專門的醫療爭議調解員名冊,建立具備跨領域知識的專業調解員隊伍,從法律、醫療及調解界招募訓練,獨立於紀律制度之外,避免角色衝突;並應把調解分流正式納入醫委會的申訴流程,凡合適個案,先行調解、再作紀律處理。建議四,優化醫委會組成,確保專業主導與公眾問責的平衡。代理主席,在醫委會組成方面,我必須表明立場:我支持增加業外委員提升公眾問責性,但醫委會及轄下相關委員會的成員,至少一半仍應由醫生擔任。醫療監管涉及高度專業判斷,必須確保醫生業界觀點能夠充分帶出。新加坡醫藥理事會由27名醫療專業人員組成,正正是體現專業主導的原則。我們在改革的同時,必須維護這項核心價值。代理主席,政府現行改革方案加強了監管的“硬度”,而引入調解及推廣《道歉條例》,則為制度加入“效率”與“溫度”。做法並非放鬆監管,而是讓制度更加立體、有效,既嚴謹又具人性。我期望政府在提交修例時,能認真考慮我上述的建議。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
"SeqNum": 351,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6/chinese/counmtg/floor/cm20260325-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FHK_0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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