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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downID": 1460820,
"HansardID": 8279,
"MeetingDate": "2026-03-25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34,
"SectionName": "議員議案 / MEMBERS' MOTIONS",
"SpeakerID": 174,
"SpeakerName": "林哲玄 / DAVID LAM",
"Speeches": "林哲玄議員:多謝主席。我曾出任醫委會成員12年,希望以過來人的身份分析問題、指出短板及提出優化建議。醫委會在收到公眾對醫生的投訴後,會先交予初步偵訊委員會(“PIC”)主席。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薛偉成在2015年一宗司法覆核案件中清楚表明,PIC主席連同副主席(實際上再連同業外委員)只可在一致認為投訴屬瑣碎無聊或毫無根據的基礎上駁回投訴,所有其他個案必須交由PIC進行調查。若PIC在調查後認為表證成立,便須將個案轉介紀律聆訊。在2024年,PIC共完成307宗個案調查,其中79宗被轉介聆訊,轉介率為26%。同年,聆訊小組完成了37宗聆訊,牽涉40名醫生,其中對32名醫生的專業失當指控成立。以現在的聆訊速度,每年完成聆訊的個案只有新增個案數目的一半。長此下去,積壓無可避免。因此,增加聆訊小組,並為終止聆訊後復會訂立目標時限屬於合理改革。遲到的公義不亞於褫奪了公義。聆訊延誤,醫委會責無旁貸,因為醫委會有監督個案進度的責任。其成員要了解個案,便會知道個案詳情;知道了個案詳情,便不應參與聆訊。因此,我建議聆訊小組委員與醫委會成員不應重疊。醫委會的聆訊按照刑事聆訊程序進行,包括證人作證前避席、律師主問及對方律師盤問。舉證採用民事訴訟的相對可能性標準。聆訊一般公開進行,程序上並不存在偏袒任何一方。聆訊委員依賴事實證人、證據及專家證人。業外委員代表社會監督醫委會,表達社會對醫生的期望和要求,亦實質參與裁決。醫療行為是否恰當不能只看結果,而須看每個節點上的決定是否恰當。例如,病人術後血壓90/60,心跳每分鐘100次,體溫36.5度,清醒但疲倦,醫生應加速輸液還是先抽血化驗?應緊急掃描還是先等輸液反應?又例如,癌症藥物的成效是10%,新藥的成效較舊藥提升了30%,醫生選擇了舊藥,結果病人的癌症沒有妥善受控,是否等於專業失當?曾有檢控律師指出,醫生不用30%成功率的藥物而選擇10%成功率的藥物便屬不當,他不明白兩者的分別其實只有3%。醫學判斷不易理解,要業外委員主導裁決對他們亦不公道。監察不等於主導,醫生委員的判斷亦絕非主觀,而是要參照國際間的指引或備受重視的學派論述。因此,我不同意梁進議員建議業外委員佔大比數的修訂,稍後我會要求記名投票。最後,我想引述薛偉成法官的話作總結:醫委會在處理公眾對醫生的投訴方面,情況令人遺憾。不足之處最明顯在於投訴程序冗長而複雜、依賴醫生及業外人士義務處理投訴、行政支援不足,以及在處理投訴時欠缺適當的指引、培訓和監督。但薛官認同,絕大多數醫生均是在艱難情況下提供高質素的醫療服務。公平而迅速地處理針對醫生的投訴,對於保障公眾及維持公眾對醫療專業的信心,實屬不可或缺。主席,我謹此陳辭。",
"SeqNum": 353,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6/chinese/counmtg/floor/cm20260325-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LTY_0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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