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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ndownID": 1460815, "HansardID": 8279, "MeetingDate": "2026-03-25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34, "SectionName": "議員議案 / MEMBERS' MOTIONS", "SpeakerID": 279, "SpeakerName": "蘇紹聰 / THOMAS SO", "Speeches": "蘇紹聰議員:多謝代理主席。我發言支持陳凱欣議員就改革醫委會投訴處理及紀律研訊機制的議案。醫委會處理投訴及紀律研訊的效率問題,近年備受多方關注。申訴專員公署早前發表的調查報告亦指出,醫委會在處理投訴程序上存在明顯不足,並提出不少建議,正好反映機制確實需要作出改善。就此,我通過修正案提出兩點建議:第一,引入科技縮短程序時間,並研究為投訴處理及紀律研訊機制的個別環節設立時限指標。國家現正大力推動創科發展,香港亦積極在不同範疇響應,例如司法機構已推動數碼轉型,以提高審訊效率,說明善用科技提升服務效率是大勢所趨。醫委會的投訴處理及紀律研訊同樣涉及文書往來、證據整理及聆訊安排,有條件引入包括AI工作平台等科技手段,縮短行政時間。與此同時,亦有修正案建議設立時間指標。雖然盧寵茂局長早前曾表示要由局方訂立一個時間硬指標“有點強人所難”,但我認為這並不代表我們不應朝着這個方向邁進。事實上,不少海外司法管轄區的程序制度,以至本港法律程序本身,均有就不同階段設立時間指引。我們可以參考這類經驗,先研究在個別環節,例如初步評估、調查階段、召開初步偵訊會議等設立合理時限,逐步提升效率。第二,研究引入調解程序及《道歉條例》在醫療投訴個案的應用,對於合適的案件可促成和解。政府一直鼓勵以調解方式解決爭議,醫療投訴可涉及複雜的醫療判斷及情感因素,個別合適的案件若能引入調解機制,讓投訴人與被投訴的醫護人員在獨立第三方協助下坦誠溝通,有助釐清事實和促成雙方均能接受的和解方案。我留意到管牧師亦有就這方面提出建議,我對相關建議非常認同。與此同時,《道歉條例》已生效一段時間,條例的原意是提倡和鼓勵各方作出道歉,防止爭端惡化。條例列明,作出道歉並不構成承認過失或法律責任,道歉亦不得被視為對道歉者不利的考慮因素。然而,在實際的醫療投訴個案中,被投訴人可能對道歉存有顧慮,擔心道歉涉及承認責任。這個觀念需要改變。我曾接觸的醫療事故案件,對於因專業失德而造成傷亡的醫療事故,賠償多寡已換不到死者復活。在相關案件中,投訴人十分堅持及希望得到一個正式道歉,以及類似情況不再發生的承諾。這個時候認真道歉可讓不少當事人釋懷和放下。因此,我認為社會可以加強認識《道歉條例》,尤其醫委會可研究為合適的個案,鼓勵在合適情況下作出真誠道歉,為和解創造有利條件。最後,改革關乎專業監管制度的公信力和改善市民對醫療體系的信任。我期望各位議員同事可以支持我的修正案建議。多謝代理主席。", "SeqNum": 348,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6/chinese/counmtg/floor/cm20260325-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SST_003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