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摘錄
{
"RundownID": 1448408,
"HansardID": 8223,
"MeetingDate": "2026-02-04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19,
"SectionName": "議員質詢的書面答覆 / WRITTEN ANSWERS TO QUESTIONS",
"SpeakerID": 247,
"SpeakerName": "吳錦華 / WEBSTER NG",
"Speeches": "14.吳錦華議員:有意見指出,不少新落成或落成約10年的私人屋苑在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後,隨着維修儲備金及財政盈餘逐步累積,可能出現法團管治及選舉被獲委任或授權的非業主代表滲透甚至“騎劫”的風險,並有機會衍生圍標、工程採購不當及業主利益受損等連鎖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一)鑒於不少法團幹事屬業主義務或兼職性質,對法規及程序未必熟悉,政府現時透過民政事務總署地區大廈管理聯絡小組或其他渠道,向新成立法團提供的培訓、專業支援及風險提示措施為何;政府會否考慮要求法團在處理重大採購合約及較大額工程,以及進行換屆選舉時,引入獨立的專業人士(例如獨立監票人/法律顧問/採購顧問)把關,以提升有關程序的公信力;(二)過去5年,政府有否接獲以下涉及法團運作的投訴、求助或查詢:(i)涉及法團換屆選舉或大型工程決策的爭議,並有業主按不少於5%業主的規定(即按《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附表3第1段的規定)要求召開法團特別業主大會;及(ii)涉及為召開法團特別業主大會而提交的文件(包括簽署名單或授權文件)真偽的爭議;如有,有關的個案宗數,以及政府的跟進方式及結果分別為何;(三)就上述須有不少於5%業主要求方可召開法團特別業主大會的門檻設計,政府有否評估該門檻是否適合應用於不同規模的樓宇及物業,包括但不限於:(i)單幢大廈或小型屋苑(即業主人數較少)下,5%是否相當於極少數人即可頻密啟動法團特別業主大會;及(ii)大型屋苑(即業主人數眾多)下,5%會否造成業主難以啟動法團特別業主大會以處理緊急事項;如有,評估方法、主要結果及結論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展開有關評估;及(四)鑒於政府在本年1月14日本會辯論“有關大埔宏福苑火災後支援及重建工作的議案”時表示,為加強保障業主權益,已就修訂第344章擬定方向,包括提高法團進行大型維修工程及大額採購的投票門檻,以及完善委任代表文書處理制度等,有關工作的具體時間表為何?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於2026年2月4日提供的書面答覆文本載於附錄1。",
"SeqNum": 131,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6/chinese/counmtg/floor/cm20260204-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NKW_0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