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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ndownID": 1453421, "HansardID": 8250, "MeetingDate": "2026-01-28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19, "SectionName": "議員質詢的書面答覆 / WRITTEN ANSWERS TO QUESTIONS", "SpeakerID": 177, "SpeakerName": "林琳 / NIXIE LAM", "Speeches": "16.林琳議員:據報近年市面上出現不少不同類型的醫療保健器械或產品,而部分該等器械或產品使用了由本地初創企業及大學科研團隊所研發的創新技術。然而,有醫學專業界別人士反映,該等器械或產品的效用未有足夠獨立臨床研究數據及其他醫學數據的支持。有意見認為,該等器械或產品以聲稱具備特定醫學用途作宣傳,可能令公眾(尤其長者)誤解其實際效用,難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與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一)對於市面上出現越來越多結合創新技術、聲稱具有保健作用的器械或設備,在該等產品進行廣泛推廣前,政府有何機制評估及確認其採用技術的安全性,以及其聲稱效果是否具備科學實證;(二)鑒於現時《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條例》”)規管有關“藥物、外科用具或療法”的廣告,使用新研發的創新技術的醫療保健器械或產品是否受《條例》規管;如是,就該等器械或產品在其宣傳中含有預防、改善或緩解疾病的表述時,當局如何判斷相關宣傳有否違反《條例》,以及有何監察措施以識別並跟進違規的宣傳;如否,當局會否考慮檢視現行相關法例以加強規管該等器械或產品;(三)過去5年,違反《條例》中有關“禁止或限制發布的廣告所涉及的疾病及病理情況”相關規定的個案宗數、相關判罰,以及所涉廣告內容分別為何;及(四)為同時鼓勵創新與保障公眾健康,政府會否採用更具前瞻性的規管機制(例如為研發具有改善健康功效的器械或產品的科研團隊提供早期法規諮詢,以免該等產品違反相關條例),以及加強公眾教育,提醒市民應更審慎評估聲稱具有保健效用的新興器械或產品的功效?醫務衞生局局長於2026年1月28日提供的書面答覆文本載於附錄1。", "SeqNum": 150,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6/chinese/counmtg/floor/cm20260128-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LL_00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