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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ndownID": 1450501, "HansardID": 8235, "MeetingDate": "2026-01-14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80, "SectionName": "政府議案 / GOVERNMENT MOTIONS", "SpeakerID": 181, "SpeakerName": "林筱魯 / ANDREW LAM", "Speeches": "林筱魯議員:多謝主席。政府處理災情反應迅速,社會各界全力支援,協助災民重回日常生活軌道,對比洛杉磯大火的情況,香港做得不錯。尤其是入境處即時落區協助災民處理身份證事宜,使整個支援行動更順暢,值得稱讚。但災民的情況有別,需要亦不相同,過渡所需的時間亦可能有很大差異,我希望政府盡快建立數據庫,使不同部門和機構可更精準地對接和提供支援,以及追蹤和評估相關行動的成果和效益。另一方面,我亦留意到坊間有不少消費災情的言論和信息,不論背後是何人,有何目的,我希望政府保持警惕。針對安置安排,我亦認為有些言論和訴求是消費市民的同情心和愛心。我認為政府必須盡力協助災民重建家園,但這樣絕對不等於支持政府代表市民,以公帑“賠償”災民。在盡力協助而非賠償的原則下,我希望政府以幫助災民盡快重獲長遠居所為大前提,提供不同的選擇予有不同需要的家庭。不論置換現有資助自置居所、重購興建中的居屋、入住公屋或收購業權讓災民變現購買私樓,均是可取的選項。如何定價或釐定置換比例,當然需要從長計議,但亦不會花很長時間。不過,原址重建則完全是另一回事。坊間有人只計算拆卸和興建的時間,且以為“特事特辦”這4個字等於可以不理任何法規。香港始終是法治之區,保護私有產權是極重要的社會共識和原則,而釐清災後物業的產權並不容易,短時間內順利收回百分之百業權的機會近乎零,在一段長時間內也未必能妥善處理此事。如果不能全部收回,政府始終要引用法例強制收回餘下的業權,因而啟動法定賠償機制。何謂特殊的一次性安排?在合情、合法和合理以外,如何可以做到合度?政府需要進一步深入思考分析。樓宇維修和物業管理的改革牽涉千絲萬縷的問題。雖然有不少問題於上屆立法會討論相關法案和政策時已作討論,聆聽幾位司局長今天的發言後,我很高興政府並非固守過往共識,而是就着新環境,重新再找一個平衡點。在政府全速檢討之前,我想分享數點看法。第一,圍標的問題必須加大力度處理,但千萬不要將圍標和火災混為一談,否則很容易令分析失焦。應把如此複雜的事情獨立成章,並作出檢討,包括有關《競爭條例》和《防止賄賂條例》等一系列法例和執行上的問題。第二,面對大維修的複雜性,的確有不少小業主需要幫忙。檢討相關法例法規以加強監管和懲處、加強專業人士的責任和有系統地督促他們自我完善、優化既有的平台,以及加強對業主的支援均應該做。然而,政府絕對不應過度介入,令小業主覺得他們無須負上任何責任或會失去決定權。過度直接介入亦會大幅削弱香港本身依靠註冊制度和專業認可的制度特性。今天發展局局長提出的一些方向,我認為是正面的,值得深入探討。第三,大維修的費用對小業主來說是負擔。任何架床疊屋、引致成本上升的監管,只會令更多小業主抗拒維修責任,令樓宇老化問題更難處理,因而危害公眾安全。我建議政府應該加大力度,在樓宇日常管理和維修工程範疇方面推動科技應用,一方面減少小業主因為資訊不對等而被欺騙榨取的機會,另一方面亦可壓縮執行費用,有效控制成本。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政府提出的議案。", "SeqNum": 41,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6/chinese/counmtg/floor/cm20260114-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LSLA_000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