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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downID": 1424719,
"HansardID": 8107,
"MeetingDate": "2025-10-22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34,
"SectionName": "議員議案 / MEMBERS' MOTIONS",
"SpeakerID": 139,
"SpeakerName": "周浩鼎 / HOLDEN CHOW",
"Speeches": "周浩鼎議員:多謝代理主席。代理主席,本人感謝陳恒鑌議員今天提出“改革滲水問題處理機制”的議案,而我是支持這項議案的。代理主席,我們在地區上最常見的就是滲水個案。過去很多時候街坊告訴我們,即使向滲水辦投訴,也沒有辦法處理。為甚麼呢?他們說道,即使在進行測試後亦無法找到源頭,而即使發現疑似源頭,亦無法確認真的是source,因此過去很多時候,即使file或投訴轉介至滲水辦,也無法跟進。很多經我們處理的個案亦出現相同情況。政府之前做了新工夫,我亦要感謝政府修改法例,包括第一,至少賦權執法人員進一步進入單位的權力。對於嚴重的情況,這有助於有效執法,我認為一定是好的安排。有關滲水辦查找源頭的方法,正如剛才同事提及,就是當濕度check到達35%後再用紅外線儀器偵測。他們可否倒過來呢?如果大家認為紅外線測試這項新科技比較有效及準確,當局不如加快使用,剛才已有其他同事提及。大家明白,過去的情況更多是因為進入單位視察後無法找出源頭,滲漏情況又似乎未達標準,結果未能立案。現在很多人反映,如果採用高科技探測較為準確,有助check到source,很多問題就可以解決。我認為,這是當局可以考慮的第一點。第二,雖然我們鼓勵住户解決滲水問題,但一如剛才有同事所說,有部分“三無大廈”或老舊樓宇本身結構出現問題,這需要別的處理方向。讓我集中討論單位與單位之間的滲水問題,請大家留意這方面的一些尷尬情況。先撇除打官司不談,在進行調解時,按規矩調解員不得向任何一方提供相關專業知識或意見。在這情況下,雙方要在調解中達成效果,背後亦需要其他支援,知道有甚麼option,這是實際情況。因此,我認為,滲水辦或政府機構最少可以提供有關資料,讓雙方事先有所掌握,而非在進行調解時一心想着依靠調解員提供專業知識,因為這是不行的,按規矩不能這樣做。我覺得當局要注意這點。第三,是剛才李世榮議員提及的小額錢債審裁處。我聽到不少居民一談到滲水問題的處理時便會想到透過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對方索償。我有責任提醒大家一點,這亦是需要思考的問題。小額錢債審裁處只能判處金錢上的申索,不能指令作出specific performance,不如區域法院或其他法院般,可以頒令對方作出某項作為,在處理方面略差一籌。我認為,小額錢債審裁處能夠處理金錢申索,但至於如何作出命令,讓對方採取某種行動,這便值得思考。今天這項議案很好,讓大家有機會進行較深入的討論。隨着政府當局改例,增加執法人員的權力,輔以高科技的紅外線設備和其他配套措施,我希望有機會更好地處理滲水問題。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
"SeqNum": 165,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1022-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HC_0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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