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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ndownID": 1424723, "HansardID": 8107, "MeetingDate": "2025-10-22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34, "SectionName": "議員議案 / MEMBERS' MOTIONS", "SpeakerID": 97, "SpeakerName": "何俊賢 / STEVEN HO", "Speeches": "何俊賢議員:多謝代理主席。我全力支持陳恒鑌議員提出這項“反滲水議案”。因為滲水真是一個非常令人頭痕的問題,它不像剛才陳勇議員所說,說止咳便真可止咳,或𠝹傷手貼上膠布便行,這塊膠布有時貼上兩年都未能解決問題。但是,我要再次重申,與陳恒鑌議員一樣,我們都非常歡迎特區政府推出一連串措施,其中包括在明年上半年起,利用紅外線技術加快確定,並同時要求業主在指定時間內檢查和糾正,如果不做,便向他收回款項,以及加大入屋的權力。當然,我們審議修訂這項條例的法案時,也遇到一些情況,想着是否還會有漏洞?我認為是還有的,但相對以前,現在已經好得多。可是,我們又要考慮,究竟業主遇到滲水問題時,當滲水是他的單位“出事”,甚至是自己單位“出事”也好,他怎樣可以找到合資格的服務?其實,現在我們站在消費者的角度去看,如果我的房子滲水,影響到陳議員的家,然後我到處查問,詢問陳議員,誰人可以幫忙?但確實是“撞手神”的,有些個案並非業主不願修理,但當做好一點工程後,便要先試驗,待下一場大雨以試驗效果,因為個案涉及天台滲漏,不是水管滲透。然後,下一場大雨後,發覺真有滲水,承辦商表示不好意思,上次工程可能有少許瑕疵。然後業主又要投放數萬元,是無止境投放,投放到業主也嚇怕了,索性遇到問題時不去處理,等待政府控告。所以,特區政府要在市面上監管這些服務,或提供有效服務,甚至為這些提供服務的人,提供更好的評級制度,讓市民選擇到更優質的服務,才可配合政府整套機制。業主不是不想修理,但真沒有那麼多金錢。老實說,如果一次工程要三數萬元,沒有問題,可以負擔,但有個案是付出10多萬元也處理不好,仍在漏水,這樣子,業主是否願意處理?難道屆時要清盤嗎?到最後只有賣樓離開。所以,這部分,特區政府在市場上提供有效、可以解決問題的機構或小商家,我認為是重要的。當然,陳議員剛才特別提到外判顧問,都是非常重要,如果“做又三十六,唔做又三十六”,倒不如聘請我去做好了,反正也一樣而已。所以,我不特別重複陳議員的提問,希望這方面要:做得好,有錢;做得不好,扣錢;甚至成績不好,換人。這必須在一個有效的政府中,必須加快處理。最後,我特別提述一宗個案,是鄭泳舜議員提供給我的。我檢視過這宗個案,覺得頗為倒霉,就是他接獲頂層住户求助,該住户是一名失明人士,其單位的滲水問題源於天台防水層破損,剛才我提到的天台就是這些情況。這類大廈,又不是“三無大廈”,滲水位置屬於大廈公用部分,要由業主立案法團開會決議才可修理,並非業主不想修理,而是真要有決議,才可修理,即使借錢修理也不行。所以,到最後,他要等待當局強制驗樓時,才一併處理,而何時才強制驗樓?就是要等待幾年。然後,當等待幾年後,又可能有些業主負擔不了,需要借錢。在法例處理不了的時候,便要上court(法庭),要提告,然後大家攤分開支。所以,我想,在整個事件當中,有時由劏房引發的滲水個案,這些單位的排水系統設計不當,污水經常滲漏到樓下,導致牆身發霉等,也會影響所有人。所以,在座的各位,這可能不止發展局或環生局的問題,有時是我剛才所說的,是大廈公契以外,需要由業主立案法團處理一些程序,甚至是法例上的影響,以致業主不能處理。我覺得,特區政府跨部門處理時,可能要多跨一個部門,希望真正能夠在有業主想處理時,能讓他們找到有效的服務,以及讓他有權可以做。多謝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 "SeqNum": 169,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1022-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SH_001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