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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downID": 1424541,
"HansardID": 8106,
"MeetingDate": "2025-10-16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34,
"SectionName": "議員議案 / MEMBERS' MOTIONS",
"SpeakerID": 105,
"SpeakerName": "陳恒鑌 / CHAN HAN-PAN",
"Speeches": "陳恒鑌議員:主席,我以“與行車隧道及道路交通收費有關的3項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主席身份,重點匯報小組委員會的商議工作。《2025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第4號)規例》(“《第374E章修訂規例》”)旨在修訂《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章)附表2,為電動私家車根據額定功率制訂新的牌照費架構,以取代現行按電動客車的淨重收取每年牌照費,並為合資格的殘疾電動私家車車主在新的每年牌照費結構生效時提供牌照費寬減。小組委員會普遍支持按額定功率分級計算電動私家車牌照費,以配合電動車的技術發展及與其他經濟體系的做法接軌,並支持當局現時所建議把牌照費調整進程分5階段在6年間進行,讓市民有較長的適應期。但就《第374E章修訂規例》第3條建議在現行第374E章第2條(釋義)加入“電動客車”的定義,有委員關注“電動客車”指“只由馬達驅動的私家車”的定義未能排除混能車,並建議政府考慮在“只由馬達驅動”之後加入“及沒有廢氣排放”,以免因定義不清晰而引起法律爭議。但當局認為擬議的“電動客車”定義與第374章下其他跟電動車有關的條文一致,當局亦認為“只由馬達驅動的私家車”能清晰表達“電動客車”的定義並不包含任何類型混能私家車的一貫原則,因而沒有作出修訂。但當局表示會繼續密切留意新能源車輛的發展,在未來考慮是否有需要檢視相關定義。小組委員會支持《修訂規例》,小組委員會及政府當局沒有提出任何修訂。我個人意見認為,額定功率其實是很合理的分配,因為如果只計算重量,未來可能會出現固態能源或半固態能源,車輛電池的重量其實會變輕,變輕後,採用重量計算便會變得不科學,如採用額定功率,車輛輸出有多大,就等於現時車輛的排放有多大。至於加價問題,是分5階段在6年間進行,我們都有留意到價格與現時燃油車的比較,其實依然與燃油車保持有一段距離,所以,我認為不會壓抑大家換車的興趣,尤其更換新能源車的興趣。至於未來新能源車的發展可能日趨普及,新能源車也會變得多元化,譬如未來的燃料電池或其他能源的驅動,的確會變得多元化。甚至在香港這個充電樁嚴重不足的社會,某程度上的混能或混能發電,然後再驅動車子,這種形式都比較適合香港現階段的情況。但這些車輛會被當成普通的燃油車,可能會打擊某些營運車轉向新能源或減少排放的意欲。我希望經過這項修訂後,將來有機會再檢視混能或其他車輛可否有豁免或減免,使我們的新能源發展可以走得更快。主席,我謹此陳辭。",
"SeqNum": 120,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1016-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CHP_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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