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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downID": 1424468,
"HansardID": 8106,
"MeetingDate": "2025-10-16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34,
"SectionName": "議員議案 / MEMBERS' MOTIONS",
"SpeakerID": 174,
"SpeakerName": "林哲玄 / DAVID LAM",
"Speeches": "林哲玄議員:主席,我發言支持陳永光議員提出有關加強打擊非法行醫的議案。我先回顧一宗個案,也是剛才陳凱欣議員提出的個案。在2023年12月,各大報章報道,有美容中心負責人涉用自然療法,着癌病患者停藥,脫無牌行醫罪。這位聲稱有博士銜頭的美容中心女負責人向3名病人提供所謂“磁療”、“心靈治療”等療法,又着其中一位病人停服甲狀腺藥物,引致甲亢情況惡化。法官裁決時指,本案主要爭議是被告提供的服務是否屬於《醫生註冊條例》的“從事內科執業”;而3位事主都知道他們接受的並非西醫治療。因為《醫生註冊條例》只適用於規管西醫執業,所以法官裁定被告罪名全部不成立。後來律政司也沒有就此案上訴。非註冊醫護專業人員為病人治療癌症,提供所謂“磁療”等治療,只要不是中醫、西醫、牙醫、脊醫的治療即可。案件揭示法例只監管有牌照的醫護人員,無牌人士提供的所謂另類治療則不受監管,市民也不受保障。這明顯是法例上的重大漏洞。有關非法行醫的法例載列於各專業註冊條例,包括《醫生註冊條例》、《中醫藥條例》、《牙醫註冊條例》、《脊醫註冊條例》、《專職醫療業條例》和《護士註冊條例》等。大部分有關條文針對的是甚麼?是冒充註冊:例如《中醫藥條例》訂明任何人未經註冊而使用中醫名銜,即屬犯罪。至於行醫的定義,則每條法例各自表述。例如《醫生註冊條例》訂明註冊醫生有權從事內科、外科及助產科執業,但何謂內科則難以界定。《脊醫註冊條例》對脊醫執業根本沒有定義。《牙醫註冊條例》好一點,以附表形式定義牙科執業。當某人涉嫌非法行醫時,在現行法例下,由於沒有涵蓋所有醫療衞生專業的醫療行為的定義界線,控方必須選擇控告被告違反了哪一方面的行醫罪。龍門是可以搬的,當局控告他非法行西醫,他便說他不是行西醫;如控告他非法行中醫,他便說他不是行中醫。所以,要告入是很困難。《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禁止以廣告聲稱可以治療癌症,但如果不賣廣告,便沒有法例禁止使用其他不知道甚麼的療法醫治癌症。我建議具體地在《醫生註冊條例》第28條第(1)款加入第(d)段,建議行文為:“任何人並非已註冊,而向他人針對任何疾病、傷患、殘疾和疼痛提供任何形式的治療,即屬犯罪”;並優化第(3)款,指明上款不適用於中醫、牙醫、脊醫、藥劑師、護士、助產士及專職醫療人員提供法律規定或其專業守則容許的治療,以及不適用於衞生署的認可醫療專業註冊計劃下的專業人員提供規定服務或符合其專業守則的治療。退一步,如果政府不打算修訂法例,起碼衞生署也有責任教育市民,譬如要治療痛症,應該選擇受正式訓練、受規管的醫護專業人員協助。市面上充斥各種名堂的治療師、掃描師,五花八門、真假難分,有的大賣廣告,包括《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禁止的疾病,又以優惠招徠,以及名人做代言人,網絡上俯拾皆是。香港醫生不賣廣告,因為我們知道醫患資訊不對等,不應以廣告欺騙市民接受不必要的治療,也因此有《不良廣告(醫藥)條例》。我懇請衞生署執法。多謝主席。",
"SeqNum": 47,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1016-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LTY_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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