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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ndownID": 1424334, "HansardID": 8105, "MeetingDate": "2025-10-15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87, "SectionName": "恢復政府法案二讀辯論 / RESUMPTION OF SECOND READING DEBATE ON GOVERNMENT BILLS", "SpeakerID": 182, "SpeakerName": "邱達根 / DUNCAN CHIU", "Speeches": "邱達根議員:多謝代理主席。有關令網約車合法化和規範化,科技創新界多年來亦曾提出相關訴求。自我履新議員職務以來,亦一直爭取政府盡快立法規管網約車服務,以建構一個既切合市場和科技發展,又符合市民和遊客實際需要的點對點交通運輸服務生態圈,為業界創造可持續發展的空間。今天,我非常高興終於能夠看到我們邁向立法的最後一步,這一步得來不易。我亦感謝局長在這段時間一直推動有關工作。雖然我們在網約車發展方面過去落後於不少國家和地區,但我希望日後我們能繼續支持新科技的發展。正如陳學鋒議員剛才所言,我亦很高興看到今次法例的推動較為靈活。未來我們可以就多項細節作進一步調整,讓網約車和的士之間有更好的分工和良性競爭,為市民和遊客提供高效、優質的點對點交通運輸服務,提升大家對香港的體驗。代理主席,雖然我今次未能加入法案委員會,但我一直跟進法案委員會的工作。在此期間,很多科技界、網約車平台,以及其他有意經營網約車服務的營運商與我保持溝通,向我反映了不少意見和疑慮。我希望在此一一作出回應。首先,有人關注今次修例後,是否會出現所謂“網約車的士化”的情況。眾所周知,過去的士在繁忙時段供不應求。如果在繁忙時段能夠有足夠的的士,那麼在其他時段,的士司機則可能面臨“無工開”的情況。根據交通運輸情況,在繁忙時段提供足夠的運力,正是網約車的最大優勢。網約車能夠補充的士車隊於高峰時段無法應付的運力需求。因此,很多網約車司機都是兼職,他們僅於特定時段(尤其是高峰期)提供服務。然而,為何近來有人擔心“網約車的士化”呢?最近有不少朋友向我反映,在周末或繁忙時段(特別是在晚飯後),經常遇到的士“冚旗”、“揀客”或索取較高車資的情況,而當他們改用網約車平台叫車時,同樣出現價格倍增的情況,彷彿兩者有串通之嫌。這是實際反饋的情況。若日後實施發牌制度,在設有篩選機制及發牌數量有限的情況下,是否會令很多兼職網約車司機被篩走?因為若未能駕駛夠一定的時數,司機或難以維持經營,因為牌照成本會上升。如此一來,很多網約車司機最終可能都要長時間駕駛,變相成為全職司機,這便有違共享經濟的原意,即在繁忙時段調配閒置人力,以應付供求問題。若所有司機都變成全日駕駛的全職司機,則無法補充高峰時段的運力,亦會導致所謂“網約車的士化”的情況。希望日後局方能密切留意,觀察是否會出現這種情況。第二,現時網約車數量的計算方法是否足夠科學,並能夠在未來適時作出調整?目前,政府估算的士和網約車的數量比例約為8:2,但正如我剛才所說,兩類司機的駕駛時數存在差異。日後能否採用更科學的方法計算司機或車輛數目的比例?希望局方能夠考慮到,的士與網約車兩種不同的運輸模式下,司機的工作時數本來就存在差異。因此,未來在釐定網約車數量時,能否考慮的士和網約車在補充運力方面所充當的不同角色,以及如何適時作出調整?倘若網約車數量不足,未能有助實現共享經濟,局方可適時作出調整。除了網約車的發牌數量外,剛才亦有多位同事就網約車車齡提出要求。政府最初於7月提出的規管方案,規定網約車車齡上限為7年。其後,政府聽取了很多不同意見,並從善如流作出修訂,在《2025年道路交通(修訂)(網約車服務)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中訂明網約車車齡上限為12年。然而,有法案委員會委員指出,很多網約車都是二手車,營運成本或遠低於的士。正如剛才有議員所言,將網約車的車齡上限訂為12年過於寬鬆,因此要求將上限調低至5年至7年。不過,網約車營運商亦曾與我溝通,表示他們相當重視驗車和車輛保養,希望可以將車齡上限訂為12年至15年。我認為,政府提出的12年車齡上限,是一個平衡雙方利益的合適方案,亦考慮了雙方不同的立場,對此我絕對贊成。此外,在網約車司機年齡方面,《條例草案》規定申請牌照的司機必須年滿21歲。隨着政府日後修訂法例,將規定商用車輛司機提交體格證明的年齡門檻由70歲降至65歲,屆時年滿65歲的網約車司機亦須符合體格檢驗證明的規定。就此,我亦曾與業界溝通,大家均認為相關規定合理。雖然有個別網約車平台認為可以將年齡下限由21歲降低至19歲,但在不同的諮詢場合中,我亦詢問過很多業界朋友,大家均認為現時政府提出的21歲要求合理。因此,在年齡方面,我們亦表示支持。我關注的另一個問題,是《條例草案》目前尚未訂明退場機制,令人擔憂日後可能有人居心不良,搗亂市場,例如聯合部分司機共同登記,但獲發牌照後卻不駕駛等情況。市場上對此已有諸多反映。屆時,若所有網約車牌照均已發出,但在繁忙時段仍無足夠車輛營運,則今次發牌以推動網約車補充運力不足的目標將無法實現。與剛才有關數量的問題一樣,希望政府當局日後能密切關注相關情況。最後,法案委員會曾討論網約車平台營運數據的管理和安全問題,我同意政府需要設立完善架構及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數據安全。《條例草案》建議賦權運輸署署長可就網約車服務資料的收集、傳送、儲存和提供,以及備存紀錄等事宜向平台施加牌照條件,而運輸署亦可根據監管需要,要求平台提供營運數據。平台亦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確保用户的個人資料安全。對於有建議規定平台所採集的營運數據必須在香港儲存及使用,政府已表明不打算強制要求平台將儲存營運數據的伺服器設於香港。我個人目前支持政府的做法,因為強制規定平台採集數據的伺服器必須設於香港的做法不符合當前的實際操作情況。然而,日後獲發牌的平台能夠遵守香港相關法例及牌照要求至關重要。數據相關的法例方面,我相信下屆立法會日後會有很多不同討論。至於數據治理及管理的方法,我希望將來的牌照要求能夠因應其他數據相關法例的要求,適時作出調整。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2025年道路交通(修訂)(網約車服務)條例草案》。", "SeqNum": 208,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1015-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CD_0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