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摘錄
{
"RundownID": 1424335,
"HansardID": 8105,
"MeetingDate": "2025-10-15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87,
"SectionName": "恢復政府法案二讀辯論 / RESUMPTION OF SECOND READING DEBATE ON GOVERNMENT BILLS",
"SpeakerID": 105,
"SpeakerName": "陳恒鑌 / CHAN HAN-PAN",
"Speeches": "陳恒鑌議員:代理主席,非法載客取酬令市民得不到保障,這種亂象更影響到的士業界,導致個人點對點服務出現惡性競爭。因此,引入清晰的法律框架作規管,以處理多年的爭議是一種有承擔的做法。選用先訂立框架後再談具體內容的做法,是因為困難,故採取分步走的方式。我認為這樣讓大家有更多時間思考,令整件事能更好地“軟着陸”。因此,我對於這次政府提出的框架表示支持。在規管之下的平台,車輛、司機、平台均須領牌,平台要有能力,車輛要通過驗車並符合規定,司機要領牌照,以確保對於自己的工作職責有清晰的認知。首先談談平台,它們要有能力,要負責任,要具備經驗及財力。至於營運團隊,少不免對他們有所要求,要求他們負責任。除了合法經營外,他們亦要有使命感,為行業的健康發展帶來幫助。平台對於司機,更要以夥伴的態度相待,規管有度。關於平台的數量,我認為不應太多,因為太多平台會造成惡性競爭。同時,車輛的資源分配若因為平台太多而被分薄,將會增加市民的召車難度。為方便市民召車,在平台上,我希望有不同的平台,例如有直接經營的平台,亦有聚合平台,讓市民可以有不同的選擇,並能在同一平台召喚到不同平台的車輛,不但能提升召車率,還能令乘客的體驗得到改善。另一方面,平台不能做出內卷式的惡性競爭,以免損害同行及的士行業的利益。這些情況是要避免的,因為避免製造矛盾其實亦很重要。平台需要協助的士收集數據,以便進行需求分析,因此平台的選擇和運作是重中之重。另外,在車輛要求方面,政府提出12年以下的要求,大家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如果車輛今年是7年車齡,而它每年均能取得牌照,它可以再行駛5年,但5年之後便不能再用作經營。對於車輛問題,有兩方面的關注。我亦有關注到,12年的車齡是否太舊?我認為,在新環境下總會汰弱留強,健康的市場會促使車主力爭提升車輛質素。因此,我認為車輛的車齡並非重點,最重要的是生態,能夠促使大家提供好車輛接載乘客,單純限制車齡的作用不大。雖然我們限制車齡不能太老,但若要求它們必須很新,坦白說,這規定可能亦會影響另一方面的運作。因此,我認為車齡其實真的不是一個重點,最重要是能做到良好的生態。第二,關於如何識別網約車和私家車的問題。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已有委員提出不同的建議,我認為這些建議值得在附屬法例中關注。例如,可考慮要求車輛有標示顯示其在營運中,諸如車貼、標示、燈號等。至於車輛方面,我希望可以檢視保險服務。因為現時的士保險服務,相信對網約車的用處不大,而且現時的士保險的模式也出現了不少問題。因此,我希望保險業界能推出更多不同的產品,使這些車輛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有專屬保險,作為私家車時亦有另一種保險,這樣保費便不會太昂貴。對於這種運作模式,我認為如果日後運作得好,且有更多不同的產品,我們可以再參考是否可以應用在的士上,令的士業界可以解決他們長久以來非常困擾的保險問題。另外,在人力方面,運輸業的人力資源非常珍貴,而由於網約車和的士均是服務市民的,對他們的要求理應一致。因此,有意見認為,經營的士的司機要領牌,經營網約車的司機也要領牌,這做法其實合理。就的士牌照而言,政府將進行簡化,我對此表示歡迎。對於新增的網約車,司機同樣要領牌,可見兩者的要求其實相同。目前,駕駛網約車的司機,若將來希望繼續營運便須考牌。而的士牌更讓司機兩方面都做得到,屆時如果這些持牌司機取得經營網約車的牌照,他們便可駕駛網約車,如果做不到,亦可駕駛的士。因此,我相信有更多選擇供司機選擇,相信人員流動亦少不了。有見及此,的士業界在租務、營運模式上可能都要有所更新,以順應時代的需求作出變化。另一方面,的士業界對於網約車有意見,我們過去在社會上也聽到。大家除了聽到這些意見外,亦認同網約車有需要受到管理,否則不會有今天的法例。因此,我相信對網約車作出規管和限制,總比沒有規管、沒有限制的“野馬”模式為好。有規管在本質上不但對市民有好處,對的士業界亦有好處,因為至少在數量上會有所限制。除了可以取締非法平台外,對非法營運的罰則亦會加重,所以有了這條法例,我相信整個行業生態將重回較為合理的水平。政府和議會其實均希望在規管網約車後,的士服務和網約車服務可以產生良性互動。我亦告訴的士業界的朋友,的士業界需要大力擁抱這個平台時代,積極參與合法平台,更新其營運模式,改善本身的質素。只要自己做好,才能爭取到市民的支持。至於網約車的數量,雖然屬於討論附屬法例的範疇,但我相信如果18 000輛的士均能夠在平台上營運,使市民能夠召車,而且服務質素能跟得上,市民需求得到滿足,那麼發牌數量應該與這件事互相聯動。因此,接下來網約車牌照的發放數量,主導權未必在議會或其他地方,反而可能取決於業界。若業界能令市民得到滿足,便無須發放太多牌照。但如果的士業界不參與或不改進,導致市民約不到車,牌照發放數量可能會更多,所以我認為這件事是互動的。我相信的士業界可以從更正面的角度去看待規管的事,同時我亦希望這件事能夠得到立法。如果網約車框架獲得通過,並建立一個較為完善的規管模式,再配合附屬法例,整個香港便有更多選擇,市民、的士業界及營運者均會得益。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
"SeqNum": 209,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1015-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CHP_0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