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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downID": 1424328,
"HansardID": 8105,
"MeetingDate": "2025-10-15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87,
"SectionName": "恢復政府法案二讀辯論 / RESUMPTION OF SECOND READING DEBATE ON GOVERNMENT BILLS",
"SpeakerID": 172,
"SpeakerName": "周小松 / CHAU SIU-CHUNG",
"Speeches": "周小松議員:主席,香港的集體運輸系統雖已相當完善,但市民對點對點交通服務的需求是相當龐大,過去主要依靠的士提供服務,但隨着資訊科技不斷發展,加上共享經濟概念興起,網約車服務早年應運而生。網約車平台透過網絡將司機和乘客配對起來,大家只要在手機簡單“刷一刷”,便能召車到目的地,收費和路線一目了然。這種新形態的點對點交通服務有其獨特優勢。實際上,香港早在2014年便有這些網約車平台公司出現。但最大問題是,多年來大部分參與的車輛均無出租汽車許可證,載客取酬便屬違法,因此亦引起很多爭議,包括對合法合規經營的的士業界不公平,以及乘客出行安全欠缺保障等問題。話雖如此,不少市民均知道網約“白牌車”違法,甚至有風險,但仍繼續乘搭,這其實反映社會對網約車服務的需求。根據政府委託顧問公司進行調查所得的數據,每日88萬人次點對點服務乘客量中,網約車約佔22%,可見網約車確實承擔着一定的服務量。政府現在立法規管網約車服務,不論對滿足市民出行需求、加強保障乘客,還是維持公共交通工具的健康和合理競爭環境,均有正面幫助。香港立法規管網約車已相對較遲,內地早在2016年已將網約車合法化,現已發展得相當具規模,截至去年年底的用户達到近5.4億人,而網約車及出租車之間亦各有生存空間。當局是次立法十分強調“良性競爭、優勢並存”,的士和網約車要並存互補。我認為隨着網約車合法化,無論如何亦會對的士業界帶來衝擊,但相對之前平台和網約車數量可以無規管、無限制地擴張,立法後政府有空間按照市場情況進行調控,包括限制網約車數目,相信影響未必很大。同時,我很希望當局日後能提出更多扶持的士業界的政策措施,確保其維持足夠競爭優勢,司機可以賺取合理收入,這樣才能吸引更多年輕人入行,令行業可以健康持續發展。是次草案主要先訂立規管框架,我原則上認同對平台、車輛和司機的規管框架,包括“人車綁定”防止炒賣,以及將車齡限制為12年以下等規定。然而,除了基本框架外,其他落地細節亦十分重要。其中,最關鍵是網約車發牌數量問題,數量一定要精準,同時亦要留意發牌數量並不等於實際運力,要避免“想做的領不到牌,領到牌的又用作雪藏”,結果導致實質運力不足,嚴重影響乘客的出行體驗。我相信當局將來發牌時,初期會偏向較為保守謹慎,發牌數量未必很多。在此情況下,司機質素和營運意欲便更加重要。因此,我建議政府考慮設立一個特殊發牌安排,主要審視司機過去與網約車平台有否合作經驗。如已累積較長的合作工作時數,顧客評分亦高,只要符合其他基本條件,便可獲發牌照。這類司機的工作模式相對穩定,而且服務水平良好,其實是相對理想的發牌對象。如果他們可以順利過渡到新制度,相信對維持網約車服務有很大幫助。另一方面,關於網約車司機的權益保障問題。司機亦是平台工作者,政府既然有意將來透過立法完善平台工作者工傷補償機制,不應只是保障送貨員和外賣員,應一併涵蓋網約車司機。參考鄰近的新加坡,當地由今年起生效的《平台工人法案》亦明確規定網約車司機等平台工作者均可獲法例保障。既然施政報告亦提到要立法保障平台工作者,我希望有比較全面的覆蓋,不應遺漏網約車。最後,過往亦有很多司機向我反映,希望網約車平台增加透明度,特別在調整車資分成比例這類與司機收入相關的方面,能夠多與司機溝通及聽取他們的意見。既然現在網約車平台納入規管,我希望政府能協助建立由官方、平台公司及司機之間的溝通機制,一旦發生糾紛,當局便可透過有效的溝通機制處理。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通過《條例草案》。",
"SeqNum": 202,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1015-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CSC_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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