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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ndownID": 1424309, "HansardID": 8105, "MeetingDate": "2025-10-15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87, "SectionName": "恢復政府法案二讀辯論 / RESUMPTION OF SECOND READING DEBATE ON GOVERNMENT BILLS", "SpeakerID": 197, "SpeakerName": "陳紹雄 / CHAN SIU-HUNG", "Speeches": "陳紹雄議員:多謝代理主席。我發言支持通過《2025年道路交通(修訂)(網約車服務)條例草案》(“《條例草案》”)。隨着科技進步,共享經濟是大勢所趨,網約車服務亦逐漸形成剛性需求。我樂見政府展現事不避難的責任擔當,引入清晰的法律框架,規管網約車服務,解決擾攘多年的問題,讓合法合規的網約車服務面世,以市民利益為最大依歸。我認同政府的規管方向及政策考量,是以不同的定位和優勢,推動的士和網約車之間的優勢互補和良性競爭,滿足市民多元化出行需求,最終達至多元並存的共贏局面。政府銳意改革爭議多年的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破局決心贏得各界掌聲。不過,就規管網約車細節,社會上不同持份者的意見紛陳,當中網約車數量、車齡限制、車資及保險問題均引起廣泛討論。我認同亦理解政府先訂立規管框架,先處理社會已有共識的問題,建立主體法例後,再聚焦處理有較多不同意見的細節問題。我亦希望政府繼續廣聽意見,廣做諮詢,為日後制定附屬法例做好準備。代理主席,網約車數量是今次立法的爭議之一。香港接近九成的出行人次均屬使用公共交通服務,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則佔整體公共交通服務乘客人次約6%。網約車數量過多將引起交通擠塞。我建議政府釐定網約車數量時,要審慎考慮香港的人口和發展密度,兼顧道路承載力,致力平衡公共交通生態,以確保網約車實施後,道路資源得以繼續高效運用,避免衝擊現有公共交通系統。我也關注《條例草案》對於網約車車齡的規管。政府在最初提交予交通事務委員會的政策文件提到,車齡不得超過7年,但其後設定車齡上限為12年。網約車平台固然歡迎,不過的士業界則持相反意見,特別是相比的士車隊3年車齡的規定,形容這會構成不公平競爭,也擔心日後會令更多士司機轉投從事網約車服務,將更難吸引司機駕駛的士。我認為政府作為政策推動者和促進者,也是公共交通服務的監管者,寄望政府夠以政策推動的士、的士車隊及網約車之間的優勢互補和良性競爭,達致多帆並舉,而不失平衡。我也建議政府參考澳洲的做法,考慮設立“支援的士基金”,透過法例規定向網約車平台按程徵費,用以支援的士行業提升其服務質素,促進行業持續發展,從而惠及市民。代理主席,車資也是立法的討論焦點。現時規管框架下,平台可因應市場情況自訂車費,但須於行程開始前讓乘客知悉收費安排。雖然政府表示政府會保留權力,在有需要的情況下規管平台就行程的收費安排。但對比之下,的士車資是經過法例釐定的法定車資,以減價方式招徠乘客即屬犯法。所以,的士業界擔憂,屆時如有網約車平台不惜工本,以“燒錢補貼”或“割喉式減價”的方式壟斷市場,影響行業良性競爭,最終令市民選擇變少,有違規管網約車的原意。政府日後訂立附屬法例之時,也應一併考慮車資對於業界的影響。保險方面,《條例草案》訂明,提供服務的網約車須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我是支持的。不過,我關注若保費太高,令網約車入場門檻高、成本高,將令不少兼職司機卻步,變相難以透過共享經濟模式,釋放私家車的閒置運力。我建議政府參考其他地方的做法,考慮由網約車平台承載保險、平台與網約車司機每程攤分的概念,降低保險費用及入場門檻,以貫徹共享經濟原則。代理主席,作為法案委員會的委員,在審議條文期間,我亦促請政府釐清網約車的數據權屬。根據《條例草案》,網約車平台須確保營運資料的收集、傳輸及儲存符合本地法例,並將相關數據儲存於香港境內。此做法有助保障數據安全,並強化當局的數據治理能力,我是支持的。我關注,網約車在營運過程中會產生大量極具價值的數據,例如市民的出行供需關係,以及不同時段的道路交通流量。這些數據不僅能優化平台服務,成為政府日後調整網約車數量的依據,更可作為日後管控交通的參考,對於交通規劃,以至推動智慧出行及自動駕駛均具有重要價值。我希望政府在進一步提升數據價值的同時,一併釐清數據權屬問題,明確數據的擁有權、使用權甚至收益權,確保數據在合規前提下發揮最大效益,並避免壟斷或不當使用。不少地區規管網約車時已經涵蓋自動駕駛車輛,我關注現時“人車綁定”的規管框架是否有足夠前瞻性,能配合自動駕駛車輛的發展。我樂見政府表示,現時自動駕駛車輛法例已經有足夠的空間,能夠透過行政方式處理特定情景。代理主席,當《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在符合資格的情況下,的士、的士車隊及網約車均可以透過網約平台靈活提供服務。在審議期間,我曾舉例指出,若有網約車平台應乘客要求,提供的士或的士車隊服務,萬一在運載途中出現違規行為或其他情況,同時抵觸規管的士或的士車隊的第374D章及《條例草案》相關規定,究竟會根據哪項條例執法而作出檢控?政府表示會視乎當時案情是否相關和適用而作出跟進。我希望政府日後能夠以實際案例,清晰列出相關指引。與此同時,本港自2025年11月1日起,強制在私家車上使用兒童束縛設備,8歲以下兒童除非身高達1.35米,否則均須使用兒童束縛設備,的士則不受此規定所限。我關注,屆時合資格的網約車,是否需要要求兒童使用束縛設備以遵循相關規例?我寄望政府釐清《條例草案》與現行交通運輸法例之間的互補關係,以確保各項條文在實際適用時能夠有效銜接並兼容。再者,關於網約車的隧道收費,由於私家車與的士收費不同,我關注網約車於提供服務,即載客取酬之際,日後經過3條過海隧道或大欖隧道時的收費準則為何。以三隧為例,的士全日統一收費25元,私家車在不同時段的收費由20元至60元不等。不同的隧道費將不利於構建公平公正的競爭市場。但我理解實際操作上,的確難以區分當時的私家車是否正提供網約車服務。我也樂見局長表示會細心研究,希望政府日後審議涉及發牌數量等執行細節時,再一併凝聚共識及優化處理。希望政府從乘客及公眾安全的角度出發,締造一個良性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讓合法合規的經營者提供優質服務。最後,我想就政府的修正案表達意見。政府過去打擊“白牌車”時,經常遇到有涉事車主拒絕提供司機資料,以致未能確認涉事司機的身份而無法提出檢控。日後亦不排除會出現平台合法、車輛合規,但車主鋌而走險,另找其他人駕駛的情況。對於乘客舉報或警方“放蛇”後,涉事車主不配合搜證,拒絕提供司機資料,我相信修正案能夠堵塞漏洞,令涉事車主無法再藉法律漏洞規避罰則,從而更有效打擊非法“白牌車”橫行。我謹此陳辭,支持通過《2025年道路交通(修訂)(網約車服務)條例草案》及其修正案。", "SeqNum": 183,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1015-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CSH_001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