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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ndownID": 1439423, "HansardID": 8178, "MeetingDate": "2025-10-08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34, "SectionName": "議員議案 / MEMBERS' MOTIONS", "SpeakerID": 165, "SpeakerName": "李浩然 / HOEY SIMON LEE", "Speeches": "李浩然議員:多謝代理主席。關於深化粵港澳大灣區協同發展和推動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在本次施政報告中有所探討。事實上,隨着逐漸步入發展深水區,以法治建設和規則銜接為核心,推動深化協同發展更是越來越明顯。作為國家重大發展戰略,粵港澳大灣區的成功關鍵,在於能否實現人流、物流、資金流,以及信息流的高效便捷流動。然而,“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現實,的確構成了大灣區深度融合最具挑戰性的壁壘。在此背景下,打通立法、促進規則銜接,不僅是技術層面的調整,更是決定大灣區協同發展成敗的戰略支點,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打通立法是破除體制機制壁壘的前提。大灣區內3個獨立的法律體系和3個關稅區,導致了包括市場准入、行業標準、監管規則等差異。這些規則壁壘使得要素跨境流動成本高昂,抑制了市場一體化進程。例如專業人員的資格互認、跨境數據的合法流通、商事糾紛的解決機制等,均需要明確的法律框架予以保障。若沒有立法層面的協同與打通,所謂的“協同發展”便難以真正形成統一、高效、公平的大市場。因此,打通立法是“硬聯通”(基礎設施),要與“軟聯通”(規則機制)得以有效結合的基石,才是能夠破除體制機制性障礙的根本途徑。第二,打通立法是釋放協同創新潛能的基礎。大灣區的優勢在於香港的國際化和專業服務、澳門的特殊平台作用,以及廣東九市的完整產業鏈和廣闊市場。要形成協同效應,必須通過法治建設,營造一個鼓勵創新要素自由配置的法治環境。在創新科技的領域上,需要有共同保護知識產權、暢通科技成果跨境轉化的渠道;在金融領域,需要通過法律安排,便利跨境投融資,試點金融產品互認;在數據經濟領域,需要探索建立跨境數據流動的白名單和分類監管制度。只有打通關鍵領域的立法堵點,才能最大程度地激發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的創新活力,將大灣區的綜合優勢轉化為實實在在的競爭力。對於上述的需要,本人建議以下打通立法的實踐路徑。我先要說明和強調,打通立法並非追求法律完全統一,而是在堅守“一國兩制”的原則下,尋求規則的對接與兼容。可考慮的路徑包括:一、對重點領域先行先試:我們可以選擇科技創新、金融、商貿、環保等協同需求迫切、共識度高的領域,通過三地政府協商,以指引、標準、備忘錄或共同納入三地法律等不同方式,率先實現規則銜接。二、建立創新立法的協作機制:例如建立健全常態化的三地立法信息交流、諮詢和協調機制,並充分考慮和發揮“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的統籌作用,開設法律事務協調專責小組,負責具體規則的磋商與對接。三、善用各地立法權:包括支持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運用其立法權,主動訂立、修訂有利促進大灣區融合發展的法律,為接納共同規則首先創造條件。同時,廣東也可通過地方立法,或在特定區域(例如合作區)試行等,加強銜接特區的規則。四、構建多元化爭議解決機制:鼓勵進一步發展國際仲裁、調解等非訴訟的糾紛解決方式,並推動三地司法判決與仲裁裁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為跨境商事活動提供更穩定及可預期的法律保障。總而言之,建立三地法治建設是深化粵港澳大灣區協同發展的必然關鍵環節,需要三地以更大的智慧和改革勇氣,超越局部利益,共同構建一個與國際接軌、同時符合大灣區實際情況的規則體系和法治生態。唯有如此,粵港澳大灣區才能真正從地理上的“灣區”昇華為一個經濟協同、充滿活力的世界級城市群,並且與香港的北部都會區有更緊密的發展。對於北部都會區與粵港澳大灣區的相關協同內容,我會在下一節關於北部都會區時,進一步闡述。我謹此陳辭,多謝。", "SeqNum": 82,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1008-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LHS_000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