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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downID": 1439376,
"HansardID": 8178,
"MeetingDate": "2025-10-08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19,
"SectionName": "議員質詢的書面答覆 / WRITTEN ANSWERS TO QUESTIONS",
"SpeakerID": 218,
"SpeakerName": "嚴剛 / ERIK YIM",
"Speeches": "14.嚴剛議員:《〈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第二份修訂協議(“《修訂協議二》”)新增“港資港法”和“港資港仲裁”作為便利香港投資者的措施,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試點城市註冊的港資企業,協議選擇使用香港或澳門法律為合同適用法,以及支持在大灣區珠三角九市註冊的港資企業,選擇香港或澳門為仲裁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於本年2月印發的《關於充分發揮仲裁職能作用 服務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提出擴展該兩項措施的細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一)就《修訂協議二》新增的港資港法和港資港仲裁措施,政府會否明確訂明有關的適用範圍,包括涵蓋的行業及案件類別;若會,何時公布有關詳情;(二)鑒於有意見認為,目前內地與香港在仲裁程序(例如緊急仲裁員制度和臨時措施的申請程序等)上存在差異,在推行港資港仲裁措施的過程中,政府如何參與制訂有關的仲裁規則,以及會否推動採用國際通行標準;及(三)鑒於粵港澳三地將共同商定建立《粵港澳大灣區仲裁員名冊》,政府如何確保本地仲裁員的專業資格與內地標準對接;會否進一步優化各項人才入境計劃,以吸引更多國際仲裁專家來港發展?律政司司長於2025年10月8日提供的書面答覆文本載於 HYPERLINK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1008-confirm-ec.pdf\" \\l \"nameddest=app_01_14\" 附錄。",
"SeqNum": 35,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1008-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YKO_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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