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摘錄
{
"RundownID": 1418511,
"HansardID": 8075,
"MeetingDate": "2025-09-25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87,
"SectionName": "恢復政府法案二讀辯論 / RESUMPTION OF SECOND READING DEBATE ON GOVERNMENT BILLS",
"SpeakerID": 73,
"SpeakerName": "陳克勤 / CHAN HAK-KAN",
"Speeches": "陳克勤議員:多謝主席。主席,本人謹以《簡樸房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的身份,匯報法案委員會商議工作的重點。《簡樸房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為住宅單位的分間單位出租,引入規管制度,即日後分間單位須符合《條例草案》訂明的居住環境最低標準,並取得簡樸房認證,方可出租作居住用途。委員支持引入上述規管制度,並強調現時為簡樸房訂定與一般住宅單位不同的居住環境最低標準,是實事求是的做法,當中考慮到現存約11萬個分間單位的實際情況,要符合較高標準其實會有一定的難度,因此有必要訂定務實的最低標準,以期在引入規管的同時,亦能有秩序地逐步取締劣質的劏房。就簡樸房居住環境最低標準,特別是荷載、高度、消防安全、獨立廁所、防水處理及電錶要求方面,委員提出多項意見,並要求政府當局就專業人士如何核證分間單位是否符合標準,提供清晰指引,包括如何確保申請認證的分間單位符合該大廈公契條款,以及不會超出有關單位及主建築物的電力負荷。法案委員會亦促請當局確保有足夠的配套設施及資源,暫時安置受擬議簡樸房規管制度影響的有需要住户,以及向相關業主提供適切支援。法案委員會有以下建議:首先,政府政策局/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以配合簡樸房規管制度的實施,包括對違反相關現行法規及/或政府租契的居所,例如在工業大廈提供類似分間單位的出租居所,採取適當執法行動;房屋局與其他政策局/部門就各自不同的管理範疇制定或更新法規時,要理順共同適用於簡樸房的規定;房屋局要加強與食物環境衞生署溝通,以便在考慮認證或認證續期時,掌握有關分間單位或簡樸房是否出現滲水情況;當局要持續收集有關分間單位的數據,適時檢視簡樸房居住環境最低標準、相關實務守則及指引,並在有需要時作出調整;同時持續監察簡樸房的供應及租金走勢;當局應向持份者提供估算工程費用的參考資料,以防止承辦商就分間單位改造工程收取過高費用;當局可考慮建立指明專業人士資料庫,以供分間單位業主及其他持份者參考;另外,提醒業主日後因簡樸房認證未有續期、認證被取消,又或者認證續期申請被拒絕等原因,而有關分間單位不再用作簡樸房用途時,變通《建築物條例》的效力便不再適用;換句話說,業主須拆卸單位內的違規建築物。政府當局察悉法案委員會以上的建議,並會在推展簡樸房規管制度時考慮及跟進。《條例草案》賦權局長可在某些情況下指示終止分間單位的住宅租賃,例如第24(2)條訂明局長如拒絕簡樸房續期申請,可指示終止受影響租約;而未獲認證的分間單位的住宅租約,在寬限期登記最後6個月開始時亦會自動終止。在這些情況下,業主須向租客作出賠償。就此,法案委員會曾與政府當局研究有關局長指示終止租約的權力,是否具備穩妥的法理基礎,包括有否抵觸普通法訂約自由的原則,以及有否抵觸《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對分間單位租户的租住權保障。政府當局表示,《條例草案》訂明,如相關分間單位租約是由局長發出的取消登記通知書終止,該份租約會在取消登記日就所有目的而言失效。由於租約並非由業主在租約期屆滿前終止,因此,相關業主沒有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規定。政府當局亦指出,一般而言,只要業主在遵從《條例草案》的規定下出租其分間單位,相關租約是不會被指示終止的。即使個別分間單位的住宅租約因種種原因而被指示終止,例如出現對生命財產構成迫切危險或風險的情況,《條例草案》亦並非永久禁止該單位將來在符合《條例草案》的規定下租出。因此,當局認為,確保分間單位能提供合理和安全的居住環境屬合法目的,而終止租約的措施並沒有超越達致該合法目的所需的程度。經考慮委員的意見後,政府當局將會就《條例草案》提出若干修正案,包括處理獲授權人員未能進入處所搜證的若干情況,以及法律專業保密權的保障等事宜。法案委員會對這些修訂並無異議,亦不會提出修正案。主席,以下是本人對《條例草案》的個人意見。主席,今天大會討論《條例草案》,我認為標誌着香港在處理劣質居所問題上的新階段,亦為香港逐步解決劣質劏房這“老大難”民生問題奠定了法律基礎。要令《條例草案》真正落實,房屋改造的標準其實十分重要。我與委員們就簡樸房的標準,在會上提出了許多問題和建議,我們的目的也是希望《條例草案》能夠制訂出明確、合理且易於操作的標準,確保在未來的執法過程中除了有章可循外,亦能真正讓簡樸房的規管落到實處,切實保障居民的居住安全和基本生活質量。我希望若法例獲得通過,政府在未來的執行過程中,仍需透過《實務手冊》,因應實際操作和執法情況,不斷調整和優化簡樸房的具體標準,既確保條例有效執行,亦能保障住户的利益。另外,我留意到社會非常關注如何落實改造,以及有秩序地讓劣質劏房退場。為推進規管,同時維持市場穩定,政府推出一系列配套措施,其中包括《條例草案》設有3年的寬限期,允許登記者在3年內完成合規改造。在審議期間,我與多位委員均指出,《條例草案》所給予的寬限期絕不能淪為“觀望期”,政府必須有辦法跟進各登記單位的施工進度,確保市場上有合規的房源如期供應,讓業主與住户有清晰預期,亦可以避免這些簡樸房因為供應不足而被推高租金。今次政府當局銳意推進《簡樸房條例》立法,也是基於我們有了足夠的公共房屋供應,讓政府更有信心妥善處理好有關單位改造期間,受影響市民的過渡居住問題。當基層家庭有“上樓”預期,對劣質劏房需求自然會不斷萎縮,亦為取締劣質劏房創造有利的窗口。我相信,《條例草案》的實施會是香港逐步取締劣質劏房的第一步,我期望政府可以建立“動態優化”機制,因應市場供應的變化,逐步改善及提高簡樸房的標準,使香港人的居住水平能夠得到整體而長遠的改善。另外,政府亦須完善置業階梯,讓不同收入、不同階層的市民都有向上流動的機會,這樣劣質劏房或劏房才有機會真正消失。主席,安居是市民的基本權利,也是社會穩定的基石。《簡樸房條例》是香港告別劏房時代的起點,讓基層市民能夠住得安心、有尊嚴,香港才能真正邁向安居樂業。我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及修正案。多謝主席。",
"SeqNum": 250,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0925-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CHK_002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