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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downID": 1418528,
"HansardID": 8075,
"MeetingDate": "2025-09-25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87,
"SectionName": "恢復政府法案二讀辯論 / RESUMPTION OF SECOND READING DEBATE ON GOVERNMENT BILLS",
"SpeakerID": 197,
"SpeakerName": "陳紹雄 / CHAN SIU-HUNG",
"Speeches": "陳紹雄議員:多謝代理主席。根據國際管理發展學院最新發布的《2025年世界競爭力年報》,香港的全球競爭力排名全球第三。然而,作為全球最具競爭力的經濟體之一,本港卻一直存在着部分市民生活在不適切居所這個難以解決之“痛”。在眾多不適切居所類別中,最為人熟知的非劣質劏房莫屬。現時全港約有11萬個分間單位,居住了約22萬名居民。當中有部分單位具有相當的面積,而且附設獨立廚房及廁所。不過,我們必須正視,其餘大部分的分間單位屬於衞生條件欠佳、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環境狹窄、通風和採光均欠奉,對住户的生命、財產和健康都構成嚴重威脅的劣質劏房。特區政府制定《簡樸房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以立法形式為分間單位引入規管制度,決意取締劣質劏房,標誌着困擾我們已久的劏房亂象,總算走向制度化和清晰化的新階段,充分彰顯特區政府勇於改革、敢於破局的膽識和精神,值得點讚。為了確保俗稱“劏房”的分間單位能夠提供安全和合理的居住環境,《條例草案》為簡樸房訂立最低居住環境標準,包括簡樸房必須符合最小8平方米的面積要求,並就通風、採光、消防及樓宇結構安全等制訂一系列標準。此外,分間樓宇單位的工程一般會涉及改動間隔牆、增設廁所和加設供水及排水管道,極有可能影響樓宇結構安全,不但損害同一幢樓宇內其他合法單位的業主的利益,更罔顧其他住客的安全。因此,《條例草案》訂明,業主日後為出租分間單位申請註冊成為簡樸房時,必須附上由指明專業人士核證的報告,確認有關分間單位符合簡樸房的最低標準。認證的有效期為5年,其後業主須每5年重新提交一份由專業人士核證的報告,確認有關單位持續符合簡樸房標準,從而確保樓宇的整體安全。我樂見政府善用專業界別的力量,將專業認證的工作交給專業人士,包括建築師,建造、土木、結構、消防或屋宇裝備界別的工程師及測量師,以加快簡樸房的核證工作。我期望政府盡快公布相關實務守則,讓業界人士更了解具體操作,並在過程中持續與業界人士溝通,打通核證程序的“最後一公里”。代理主席,《條例草案》提出1年登記期及3年寬限期,4年時間足以覆蓋租務管制相關條例對分間單位的“2+2”、4年租住權的規定,相信租客的租住權能夠得到保障。《條例草案》生效後合共4年的過渡期,以及當局鼓勵分間單位業主盡早登記而推出的“早鳥計劃”等措施,可讓市場上不合標準的分間單位有序地改建為簡樸房,既可避免因為“一窩蜂”改建而拉高工程價格,亦可避免市場上的出租單位供應驟減而推高租金。我認為有關措施務實,在保障基層市民基本生活品質的前提下,盡可能減少對租客的影響。另一方面,市場上的分間單位租約在不同時間簽訂。在這4年間,陸續會有分間單位的租約期完結,釋放出單位讓業主改建及申請為簡樸房。換句話說,合資格的簡樸房單位會持續投入市場,避免因政策實施而導致供應斷層。我注意到4年過渡期當中的3年寬限期,是建基於有關分間單位在1年登記期內作出登記才能享有。我期望政府在這1年登記期內必須做好宣傳工作,尤其要確保較年長的業主清楚理解法例要求,以免誤墮法網。同時,我建議政府要持續並密切監察登記數目。如發現登記數目較預計低,必須即時聯繫各持份者,了解市場動向,商討可行的補救措施。代理主席,社會上有聲音憂慮,推行簡樸房規管制度會導致部分業主因為修整或改建的成本問題而退場。租賃市場供應減少,出租單位的租金自然上升,令一些本身已非常困苦的劏房家庭難以負擔。業主亦可能因為要騰出單位修整而不續租,令基層市民陷入無家可歸或流離失所的困境。房屋局預計,現時約七成劏房只需要進行簡單的執修工程,便可符合簡樸房標準。餘下約三成屬於需要進行大規模改建工程方有望達到標準的劣質劏房,亦正是真正的取締對象。考慮到這些劣質劏房要改建至符合標準,所需費用可能達數十萬元,估計最終會改建為簡樸房的數量只有一小部分。有團體就劣質劏房及簡樸房規管制度訪問租住劏房和其他不適切居所的租客,受訪者期望的簡樸房每月租金中位數為2,000元。然而,月租僅二三千元的居住空間,正正可能只有那些二三十呎的劣質劏房才能夠做到。我很高興聽到政府強調,不會讓住户流離失所,除了合資格租户可以申請簡約公屋、過渡性房屋外,房屋局還在過渡性房屋增設“丙類租户”的安全網,為受簡樸房規管制度影響的分間單位住户提供短暫居所,讓他們有時間尋找合適住房,相信能夠大大減低劏房租户的憂慮。我理解政府訂立“丙類租户”最多只能租住兩年的規定,畢竟,公共資源的運用必須平衡合理,但我建議政府屆時可以視乎實際情況再作調整。至於業主,不論是今日的分間單位,或是將來的簡樸房,其實都是一盤生意,“計得掂數就會做”。市場對這類住房有需求,業主自然亦會計算,思考如何回應。我相信政府在制訂最低標準時,已充分考慮基本居住安全和住房供應的問題,定出符合當下情況的最低標準。代理主席,《條例草案》代表着香港落實住房政策改革的重要一步,我支持《條例草案》二讀及三讀。我謹此陳辭,多謝。",
"SeqNum": 267,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0925-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CSH_0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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