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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downID": 1418432,
"HansardID": 8075,
"MeetingDate": "2025-09-25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87,
"SectionName": "恢復政府法案二讀辯論 / RESUMPTION OF SECOND READING DEBATE ON GOVERNMENT BILLS",
"SpeakerID": 136,
"SpeakerName": "何君堯 / JUNIUS HO",
"Speeches": "何君堯議員:代理主席,對於我們法律行業而言,我們實際上面對很多風險。在這條條例(第585章)通過之前,我們已經要承擔很大的責任,所以也有彌償責任。而在我們的工作中,承擔最大部分的彌償責任,即是被稱為專業的責任,就是土地買賣和房地產買賣。以往我們有一個scale charge(標準收費),收取標準收費後承擔相對的責任是可以理解,因為“吃得鹹魚抵得渴”。所以在1997年之前,我們有scale charge,每個律師也不介意,最重要是當客户找我承擔責任的時候,他們願意付足費用,我就當作是做了承擔風險的人。但是,1997年後取消了scale charge之後,我們就要面對行業的競爭,而且是“割喉式”的,收取的律師費甚至連保費也不如,但要承擔的責任至少要1,000萬元的PIS。而且,如果物業價值超過了彌償金額,個人必定要負上責任。這樣的問題一直持續,由1997年至今,我們也面對很大的風險。相對而言,物業代理先與客户簽訂臨時合約,然後把合約的責任交由律師承擔,他們收取相當於物業價格總值1%的賣家佣金和1%的買家佣金。其實是“和味”的,以1,000萬元的物業為例,物業代理收取20萬元,但他們拍拍屁股便無須承擔任何責任。反過來,律師就要承擔責任了,這情況已變成了黑狗與白狗之別。這個問題是背景,但很可笑的是,Cap. 585(第585章)通過了21年,為何此條條例不生效?當然,江玉歡議員剛才表示歡迎,給予100%的支持,而Paul議員則表示1 000%支持。現在對我而言,我是10 000%地歡迎,為甚麼?條例通過後21年不生效,到底通過是為了甚麼?我覺得這是十大奇案,箇中原因需要查究。有部分同事已經指出,原來以前是登記制度,登記不一定保證你有業權,只是找來律師做“替死鬼”。律師收取律師費後就要承擔責任,所以一直以來,登記制度不是登記業權的權益,而是登記了你是“阿茂”,就是物業表面上的業主,但你是否真正擁有業權則未定。如果律師替你做的交割買賣時交代不清楚,律師要承擔,所有才有PIS來墊在其屁股下。問題是,現在通過這條條例,說不是業權,不是登記名義上......那是甚麼?《土地註冊條例》現改為土地的業權註冊,這就帶來了很大問題。律師可能說既然收取律師費,便要面對風險,這是可以的,沒問題,“吃得鹹魚抵得渴”,現在的律師費這麼便宜,律師們也要接受,但因為現由“業權註冊”取代“土地註冊”,這存在本質上的區別,導致政府要承擔責任。一旦加上了“阿茂”的名字,以後人們就可以不用聘請律師,因為“阿茂”就是業權擁有人士。那麼誰批准他是業主?是政府。當政府讓他登記的時候,日後“阿茂”購買物業的時候,原來業主不是“阿茂”而是“阿壽”的時候,怎麼辦?這責任是由誰承擔?政府就要承擔。現在的問題是,在這21年裏,政府想把這個鍋踢回給律師。政府的想法是既然律師有PIS,不如他們加大一點,好嗎?事情就在這裏拉鋸,最後拖延了21年。現在似乎談妥了,可以由政府承擔,承擔金額由3,000萬元至5,000萬元,這已經足以cover現時市場上價值200多萬元的物業買賣業權交易中的99%。但有1%仍然未解決,雙方仍然在考慮,如果將來買賣這些物業的時候不聘請律師會如何。這是下一步,現在仍然要聘請律師簽署memorial,但將來不排除這個可能性,就是根本無需聘請律師就可以處理,由estate agent直接簽訂就處理了,不聘請律師可以嗎?我可以預計,這情況是會發生的。屆時如果檢定所謂的把關時,前沿沒有律師做“替死鬼”,到政府要承擔責任的時候,怎麼辦?這件事確實大大嚇怕了政府。我覺得今天始終是向前走了一步,對於所謂新契的相關問題會沒有那麼複雜,所以政府會表示可以承擔,由3,000萬元至5,000萬元都可以,即使5億元也可以,因為通常不會出現問題。不過,正是因為有些missing deed,特別是在二次大戰中,新界的土地出現了一種情況,就是日本人入侵時,把很多業權契約銷毀了。以往說是二叔公的,現在變成三叔婆的,這種由二叔公變為三叔婆的情況,是怎樣界定?這些問題是沒完沒了的。但是,我會鼓勵政府......以上說了一大堆是甚麼?政府是最後的“孭飛人”,政府不要庸人自擾。既然政府想提出這條條例,要給予買賣:第一,簡單化;第二,責任要由政府承擔。誰建議、誰主張就由誰承擔,這是很正常的,但政府在過去21年雖然主張卻不想承擔,找誰人承擔呢?想找何君堯這個香港前律師會會長,希望他承擔;又想找前會長林新強議員承擔。但是,老兄,這些責任怎能承擔呢?律師費自1997年被打壓,由收取1萬元......不要說是1萬元,100萬元的交易中收取到1萬元也已經很“和味”,但現在怎會有?1,000萬元的交易可能也只收取4,000元至5,000元,連零頭都沒有,但要律師承擔千萬元的責任,這種proportionality是不對的,完全脫離。所以,說回頭,新強剛才說請現時做conveyancing的要注意,我反而認為應該把買賣......哪怕現在政府已經願意做權益註冊,也需要善待我們的同業,不要有“割喉式”競爭。不能給我一粒糖而連累我失去了一家廠,是嗎?不能撿起一條襪帶而連累失去財產,這種情況已經從1997年持續到現在。感謝這條條例今天通過,雖然我沒參與法案委員會,但我可以為受苦的同業伸冤。我認為應該要把scale charge重新建立,若要律師賠償,但又不支付保費,你問“波哥”是否願意?“波哥”當然不願意。要向你買保險,但收不到足夠的保費,又要我作出100%的賠償,這是不可能的。所以,應該要怎樣做?這條條例通過之後,最重要的是加快承擔,餘下的1%也要由政府承擔,不要庸人自擾。實際上剩下來的1%有多大風險和欺詐性呢?可能性是微乎其微。如果有,政府也承受得起,這是我的看法。第三件事要做的是甚麼?要把scale charge重新引入,讓行業可以有健康的發展。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
"SeqNum": 170,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0925-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JH_0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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