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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downID": 1418423,
"HansardID": 8075,
"MeetingDate": "2025-09-25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87,
"SectionName": "恢復政府法案二讀辯論 / RESUMPTION OF SECOND READING DEBATE ON GOVERNMENT BILLS",
"SpeakerID": 215,
"SpeakerName": "簡慧敏 / CARMEN KAN",
"Speeches": "簡慧敏議員:多謝代理主席。香港的土地註冊制度已沿用超過180年,是少數仍沿用契約註冊制度的經濟體。“以契為準”的契約註冊制度,對物業業權不作保證,致使物業轉易程序變得繁複、冗長及成本較高,並不理想。2004年,立法會通過《土地業權條例》(第585章)(“《條例》”),旨在以“以冊為準”的業權註冊制度取代契約註冊制度。“以冊為準”,是指業權的註冊紀錄就是業權不可推翻的證據。然而,局方表示,由於業權註冊制度實施上涉及眾多執行細節,各方仍未能就主要議題達成共識。超過20年了,代理主席,《條例》至今仍未生效。當年負責提交《條例》的官員和審議《條例》的立法會議員已經不在位。坦白說,假如主要的議題仍未能達成共識,執行細節的困難那麼多的話,當年的持份者亦表達了關注,為何《條例》又可以通過呢?政府如今提交《2025年業權及土地的註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建議以“新土地先行”的方式實施業權註冊制度,還要留待不知何時的“稍後階段”才處理現有土地的轉制。代理主席,土地管理制度(包括土地轉讓和註冊、產權證明的難易度)影響着工商界和老百姓。我一直關注原《條例》“以冊為準”目標的實施情況,我雖未能夠成功加入法案委員會,但接下來,我會就《條例草案》的主要關注事項簡要說明一下。首先,對於現有土地,或所謂“舊土地”仍欠缺一個明確的轉制方案和時間表,我認為並不理想。“新土地先行”方案,顧名思義,僅在局方預計《條例草案》生效後,即預計2027年上半年在新批土地實施,而現有290萬宗土地登記(即“舊土地”)仍然維持舊制,我認為這做法的步伐明顯太慢,仍要踏出第一步。根據局方估算,新方案實施後,5年內僅有25 000宗業權登記,與現存“舊土地”數量相比,改革步子比較小。法案委員會曾有委員和我的建議類同,要求局方研究擴闊“新土地”的定義,以涵蓋更多土地,比如在《條例》生效前不久批出、尚未將“不分割份數(undivided shares)”切分成有多重業權的土地(例如在建尚未預售“樓花”的土地),盡量把理論上沒有業權問題的土地納入新制度內是否可行呢?當局解釋,雖然該類土地的業權歷史不太複雜,但仍可能是“可能”存在已註冊的權益,本質上仍屬“舊土地轉制”。我希望局方在找出困難的同時,能將重點放在“如何做”上,進一步展現“找解決方法、多做事”的擔當。在內地、新加坡和英國等早已採用“業權註冊制度”或“雙軌並行制度”的情況下,我們有何逾越不了的困難呢?要知道“契約註冊制度”(即“以契為準”)的弊端多不勝數,包括:第一,倉儲和保險問題。不少業主供樓完畢仍不願意向銀行贖回樓契,就是因為沒有地方妥善保存樓契;銀行保險箱服務供不應求,保險箱不夠大、不敷應用等問題;贖回的樓契放置家中未得到妥善保管或會影響日後業主“加按”、遺產處理等程序。第二,律師費惡性競爭下亦引發“業權瑕疵”問題。在現時機制下,每次物業轉易,包括按揭,買方和銀行律師需要翻查至少15年甚至更久的樓契,以確保業權“無瑕疵”,費時失事。剛才林筱魯議員提及,有業界朋友關注在樓契看到昆蟲的屍駭,其實亦包括本人,所以我未有加入樓宇轉易的律師行業。審契律師費下降的壓力,導致審契專業性問題,這亦是業界所知道的,而諷刺的是“業權瑕疵”竟成為未能實施2004年原《條例》的理由,我們豈不是有因果倒置的情況?第三,偽造樓契或冒認業主的風險。在現行機制下,允許業主宣誓補領樓契,讓不法之徒有機可乘,以假身份、發假誓,補領樓契,銀行可能在不知情下批出按揭,真業主被假冒賣出物業的情況時有發生。日後被揭發時,銀行的抵押權或者真業主會蒙受損失。由此可見,“以契為準”的“契約註冊制度”是不可持續的。代理主席,在本人及法案委員會委員的催促下,當局原計劃在2027年下半年(即政府換屆後)才檢討“舊土地”轉制方案,現時我樂見已承諾加快於2026年開始與持份者商討可行的轉制方案,包括剛才法案委員會主席亦有報告過的:第一,分階段轉制。先行轉換較近期批出的“舊土地”,逐步擴展《條例》實施的範圍,例如先行擴展至《條例》生效前20年批出的現有土地。第二,擇優強制實行轉制。憑土地註冊處曾進行的調研,已掌握的現有土地業權欠妥的數據,推出一些過往曾考慮過的方案,包括在沒有發現土地業權問題的樓盤上首次轉讓時強制申請轉制。第三,業主亦可以考慮自願申請轉制。當然,在自願申請轉制下,需要配合經一定程度的認可審查等等,容許業主獲相關認可後自願申請業權註冊。代理主席,另一個值得進一步研究的方案,就是土地註冊處處長曾提及由官方成立業權審查工作組的做法。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經驗,要注意避免相關工作組與持份者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比如律師行會否因為不願被發現過去審查契約可能存在過失、房地產交易數量會否因為實行“以冊為準”制度而減少,所以局方亦要考慮由立場中立的專業人士組成相關的審查工作組,例如退休房地產律師和土地審裁處法官等等,協助審查舊契約,使香港的土地註冊制度能盡快與國際接軌。代理主席,以上都是一些拋磚引玉的想法,總而言之,當局要展現破局的決心,《條例草案》實施後要馬上提交“舊土地”轉為“以冊為準”新制度的方案及時間表。代理主席,土地管理制度(包括土地註冊制度)反映一個社會的公共管理水平,我們必須加大步伐,與時俱進。習主席在七一講話就已明確指示香港要更“積極穩妥推進改革”、“破除利益固化藩籬”。“以冊為準”的業權註冊制度能為物業所有權提供確定性,簡化物業轉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是利民便商的好措施。我期待當局對“正確的事”勇於破局,在《條例草案》通過後盡快提交6項附屬法例,提速《條例草案》“小步走”的實施進度,並對現有土地處理轉制提出有時間表的推進。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
"SeqNum": 161,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0925-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KWM_0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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