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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ndownID": 1418418, "HansardID": 8075, "MeetingDate": "2025-09-25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87, "SectionName": "恢復政府法案二讀辯論 / RESUMPTION OF SECOND READING DEBATE ON GOVERNMENT BILLS", "SpeakerID": 181, "SpeakerName": "林筱魯 / ANDREW LAM", "Speeches": "林筱魯議員:多謝代理主席。香港是少數仍舊執行契約註冊制度的經濟體系。所以,在物業轉讓的時候,需要徹底查核過往的業權文件以確定物業的業權,令物業交易程序變得繁複、冗長。有法律界朋友跟我說過,他們所要處理的文件陳舊到夾着難以“搣甩”的昆蟲屍體。政府於2004年已經制定《土地業權條例》(“《條例》”),以業權註冊制度取代契約註冊制度。雖然過去經歷漫長的討論和公眾諮詢,但可惜各方面仍未能就主要議題達成共識,尤其是關於將現有土地轉換到業權註冊制度的機制,令《條例》至今仍未能生效。經過20多年,本屆政府終於帶領大家走出困局,雖然是遲,但值得讚賞。政府建議“先易後難”,在新土地先行實施業權註冊制度,而在稍後階段才處理現有土地的轉制事宜。目標是逐步以業權註冊制度取代在香港實施了超過180年的契約註冊制度,為土地業權提供明確性,簡化物業轉讓程序。針對《2025年業權及土地的註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條文,我十分關注“新土地”的定義究竟包括甚麼、不包括甚麼。雖然從字面上看,“新土地”的定義基本上就是指完全新批的或是我們所謂的交還及重批後的土地。這個定義表面上看似清晰,但在真正落實到執行的細節時,仍然有不少需要釐清的地方,所以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我亦用了不少特殊案例來詢問清楚。在法案委員會審議的過程中,政府就着兩個重點的解說都相當清晰。第一,“新土地”的定義,主要是針對政府的租契(即是官契),而不是指在長期租契中,由一個轉給另外一個的情況。法例主要視乎政府租契何時批出,如果租契是在《條例》實施之後才批出,兼且租期是在《條例》實施後才開始計算的,相關土地就是“新土地”。第二,有不少人關注在全面實施業權註冊制度的時候,是否可以一併解決新界土地界線不清的問題。政府亦已清晰指出,《條例》所指的“新土地”,無論是交還重批(即所謂換地),還是新批土地,都會在地契裏面有非常清晰的界線圖,所以不會有任何地界爭議的問題。《條例》的敲定落實,將會影響到未來所有物業交易。所以,除了釐清大原則和䆁義以外,必須考慮業界和社會整體的意見,同時亦不可以忽視《條例》應用於日常交易層面時,在具體流程上會遇到甚麼問題。法案委員會在5月時舉行公聽會,讓團體和市民就法案表達意見。總的來說,對於政府提出採用“先易後難”,“先簡後繁”來處理業權註冊,大家基本上都支持。我特別要多謝提供意見的多個專業團體,尤其是香港律師會。若沒有他們鉅細無遺的專業意見和建議,政府的同事無論如何努力,也未必可以完全掌握日常操作的種種問題;而正是因為在過程中,政府團隊以開放的態度,吸納很多具建設性的意見,進一步修訂相關條文,《條例》才可以既中看,亦中用;更能夠為下一步的工作奠定良好基礎。處理較易的部分後,政府要着力處理艱難的部分,即現有土地。法案委員會委員促請政府積極研究將現有約290萬份土地登記冊轉換至業權註冊制度。跟進了這個課題20多年,我當然明白當中問題的爭議性,尤其是如何避免在轉換業權註冊紀錄的時候出現錯失的情況,致令相關人士蒙受損失。我期望政府繼續與眾多持份者商討,盡快就有關安排理出頭緒,訂定切實可行的時間表。最後,感謝政府官員和秘書處同事的努力,讓《條例草案》得以順利走到這一步。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 "SeqNum": 156,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0925-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LSLA_001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