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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ndownID": 1416309, "HansardID": 8061, "MeetingDate": "2025-09-18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148, "SectionName": "行政長官2025年施政報告答問會 / THE CHIEF EXECUTIVE'S QUESTION AND ANSWER SESSION ON THE 2025 POLICY ADDRESS", "SpeakerID": 177, "SpeakerName": "林琳 / NIXIE LAM", "Speeches": "林琳議員:行政長官,我很歡迎特區政府主動提出部門首長問責制,我認為可以明確釐清和加強政治委任官員和公務員之間的協作,不僅可以提升公務員團隊的責任感和積極性,增加公眾對公務員團隊的信心,也可以逐步建設更加專業、更加穩健的管治隊伍,提升特區政府的治理效能。我相信這份承擔並不是這麼容易可以執行得到,正所謂魔鬼永遠在細節中,其實做頭領的,固之然需要為自己所負責的部門背負一些責任,但我注意到其實行政長官第一次說的時候,即第一次公布他的想法時,是用高級公務員問責制,到昨天介紹的時候就用了部門首長問責制,其實為甚麼會有這個字眼上的轉變呢?其實以市民的角度理解,可能我會覺得高級公務員是包括常秘級別的,但是變了部門首長會不會降了去署長級呢?其實我們怎樣理解呢?會不會降了去D5、D6的官員呢?如果事情出現在常秘級別,是不是只能用敍用委員會的調查權那方面去進行呢?或者甚至問題是出現在部門方面的話,我們應該怎樣處理呢?多謝。", "SeqNum": 59,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0918a-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LL_000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