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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downID": 1439126,
"HansardID": 8177,
"MeetingDate": "2025-09-11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87,
"SectionName": "恢復政府法案二讀辯論 / RESUMPTION OF SECOND READING DEBATE ON GOVERNMENT BILLS",
"SpeakerID": 139,
"SpeakerName": "周浩鼎 / HOLDEN CHOW",
"Speeches": "周浩鼎議員:主席,本人以《2025年控煙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法案委員會”)主席的身份提交報告。《2025年控煙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實施8項控煙措施,包括:(一)施行煙草完稅標籤制度,任何售價低於煙草稅的煙將被推定為應課稅貨品;(二)提高未完稅煙草所涉罪行的罰則;(三)禁止管有另類吸煙產品;(四)調整傳統吸煙產品的包裝規定;(五)禁止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或輪候進入某些地方時,或在指定登上交通工具地點的劃定範圍內逗留時吸煙;(六)擴大禁煙區及提高吸煙罪行定額罰款;(七)禁止向未成年人士提供傳統吸煙產品和另類煙;以及(八)禁售加味煙。法案委員會曾與政府當局舉行8次會議。大部分委員支持《條例草案》,以實施上述控煙措施,但有委員不支持個別控煙措施,例如禁售加味煙。鑒於《條例草案》規定完稅煙須在封包上附貼標籤,有委員關注會否出現專門搜集有完稅標籤的煙包,然後把散裝煙放進去,而網上亦可隨時訂購有完稅標籤的煙包。他們亦擔心會否出現以散裝煙模式進行銷售的情況。政府當局解釋,在沒有得到香港海關關長同意的情況下重用或分發完稅標籤、把完稅標籤剪下來貼上其他包裝上、偽造完稅標籤,或把完稅標籤的偽製品貼在煙包上,均屬犯法。在現行的《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已訂明售賣的煙草產品不得裝載於載有少於20支煙支的封包內,即不得出售散裝煙。關於禁止向18歲以下人士提供傳統吸煙產品和另類煙,因應委員的意見,政府當局會提出修正案,將《條例草案》相關條文的生效日期提前至經制定的條例刊憲當日。與之相關的定額罰款條文亦會相應提早至該日起生效。鑒於《條例草案》訂明,任何人在公眾地方管有指明另類煙(包括電子煙油、煙彈、加熱煙支和草本煙),即屬犯罪,法案委員會要求政府當局釐清“公眾地方”的定義,以免公眾人士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墮法網。政府當局亦指出,現行第371章對“公眾地方”已有定義,定義亦與多條法例類似。《條例草案》中有關禁止於公眾地方管有另類煙用物質會沿用現時第371章的同一定義。對於第371章下“公眾地方”的定義中關於“公眾於當其時有權進入或獲准進入(不論是憑繳費或其他方式)的地方”的詮釋及應用,法庭案例和判決確立的基本原則為:公眾地方必須是容許公眾人士以公眾人士的身份,而非以私人身份進入的地方。根據上述的普通法原則,一個地方會否被視為第371章下的“公眾地方”,須視乎每宗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細節,並在顧及第371章的立法原意的前提下而定。鑒於政府當局在作出禁售含有指明添加劑的傳統吸煙產品的建議時,曾參考加拿大及其他國家的做法,法案委員會要求政府當局告知有關做法。政府當局指出,加拿大的煙草產品加味禁令在2009年已生效,清楚列明禁止添加的物質和豁免的物質(主要為煙草產品製造過程中必要的物質例如保濕劑、防腐劑)。加拿大衞生當局發現產品含有違禁添加劑時,可採取相應措施,包括發布違規產品公告、簽發警告信、實施產品扣押或提出法律訴訟等。根據加拿大當局的公開資料,目前加拿大所有煙草從業者均能遵守相關規定,過往有個別違規個案,但簽發警告信後,有關煙草已符合規定,加拿大的相關機制在有效禁止加味煙的同時,亦無阻原味煙在當地銷售,獲世界衞生組織列為實施煙草產品加味禁令的最佳實踐典範之一。政府當局解釋,《條例草案》建議的加味煙禁令以加拿大的監管框架為藍本禁止添加劑。“添加劑”一詞顧名思義是屬於“添加”到另一物質的成分,而《條例草案》建議在第371章增設的擬議新訂附表10下訂明的“指明添加劑”,包括能改變或提升有關傳統吸煙產品所產生的煙的味道或在其他方面具有調味特性的添加劑,故加味煙禁令並不包括自然存在於煙葉內的成分。政府當局強調,如加拿大及澳洲一樣,附表10亦豁免煙草產品製造過程必要的物質。根據加拿大的實施經驗,在禁令第一階段實行時,煙草產品即使含有薄荷或豁免物質,只要不含其他指明添加劑,仍可在港銷售。因應委員的意見,為提供更清晰的規管框架,政府當局會提出修正案,修訂擬議新訂附表10第1部,使其表述方式更貼近加拿大相關法規。另外,附表10第2部亦會加入兩項與薄荷味相關的物質,以便在首階段先推行非薄荷加味煙禁令,令條文更清晰,方便實際操作。此外,因應委員的意見,政府當局亦會提出其他修正案。法案委員會對政府當局的修正案並無異議,亦不會就《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另外,邵家輝議員已經以個人名義,就生效安排、關於傳統煙包裝須符合的規定及證明書制度的附屬法例的制定方式,以及“指明添加劑”的定義等事宜,提出修正案。此外,李鎮強議員亦已向立法會主席提交修正案,以取消禁止售賣加味煙。法案委員會已完成《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詳情已載於提交立法會的報告內。主席,以下是本人對《條例草案》的個人意見。主席,我作為法案委員會主席,召開了8次會議,亦非常感謝所有參加的同事。在8次會議中,大家曾進行深入討論,其間亦曾出現大家意見並非一致的時候。在討論中,大家能夠深入了解《條例草案》的內容,而政府當局亦給予詳細回應。我想指出在會議過程中我們曾觸及的數個重點,我相信公眾亦比較關心。第一,大家較關心的是擴大禁煙範圍。很多市民在過程中向我們詢問如何可以進一步避免小孩吸入二手煙。大家都知道,除了在公共車站輪候時不得吸煙外這是將禁煙範圍進一步擴大在學校用地3米範圍內也不得吸煙。這對於避免小孩吸入二手煙亦有幫助,法案委員會亦曾花相當時間進行討論。我也記得我們在過程中曾觸及的另一點,是大家擔心在煙內添加毒品,包括以往稱為“太空油”、現已改稱為“依托咪酯”的毒品。有委員曾表示擔心有人在電子煙或相關產品中添加這些毒品成分,以及如何進行規管。據我所見,委員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曾提出想法和憂慮,而政府當局亦已解釋如何進一步作出規管。在過程中,大家對在公眾地方管有另類煙草產品也曾進行討論,而政府當局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亦曾提出一些案例,解釋“公眾地方”的定義。正如我在剛才的法案委員會主席發言稿內提及,我希望局長稍後在二讀發言時可以清楚說明“公眾地方”的定義。我認為應該不太複雜,當局可以給大家說明清楚,例如如果有人在私人場合邀請客户前來某處展示煙草產品,該處是否屬於“公眾地方”呢?據我理解,當然不是的,但法案委員會的確曾討論這些情況,稍後局方可以回應一下。另外,較多委員進行激烈討論的事宜,是吸煙產品含有的成分。部分成分已經在列表上禁止,亦有部分成分在列表上獲得豁免。簡單而言,我記憶中在會議上有不少委員提及,如果禁止煙草產品含有某些成分,會否導致傳統煙亦無故被禁止,不得售賣呢?我記憶所及,法案委員會曾多次討論這問題,我希望政府當局可以藉今天這個機會或在二讀時可以說清楚。我記憶所及,法案委員會曾多次表示,第一,當局應確保不會影響傳統香煙的銷售。意思是,即使禁止新型加味煙,也不會使傳統香煙突然被禁。我希望政府方面稍後二讀時清楚說明這點。我留意到政府當局會提出修正案修訂豁免名單,稍後政府可以解釋,但重點是我認為委員只需政府當局確保禁止加味煙的控煙措施不會影響傳統香煙的售賣。我聽到不少委員提出這點,請局方稍後明確解釋,讓大家知悉情況及感到安心。無論如何,在《條例草案》的整個審議過程中,我看到同事都很認真,在8次會議上提出了多項具建設性的問題,而局方亦有詳盡解答。希望局方特別就我剛才提及的某些觀點或委員提出的想法,在二讀或回應時可以清楚說明,釋除公眾疑慮。我們明白禁煙是從健康的角度出發,而不少法案委員會委員亦提出有需要推出禁煙措施,但同時亦要顧及在處理時會涉及經濟層面的考慮,要平衡及兼顧社會經濟的運作及商户的看法。在法案委員會內的情況和大家的觀點,我謹此作出表達。我是支持《條例草案》的。主席,我謹此陳辭。",
"SeqNum": 88,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0911-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HC_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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