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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ndownID": 1420678, "HansardID": 8084, "MeetingDate": "2025-09-10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87, "SectionName": "恢復政府法案二讀辯論 / RESUMPTION OF SECOND READING DEBATE ON GOVERNMENT BILLS", "SpeakerID": 196, "SpeakerName": "陳曼琪 / MAGGIE CHAN", "Speeches": "陳曼琪議員:代理主席,本人堅決反對《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因其動搖異性婚姻制度及社會家庭傳統價值觀,並且缺乏社會共識。立法會否決《條例草案》不會引發憲制危機,反而更體現“一國兩制”下的行政主導和行政立法互相制衡、互相配合的原則,亦突顯立法會並非“橡皮圖章”。我反對《條例草案》的理由如下:一,異性婚姻制度和中華家庭文化不容削弱。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七條、《人權法案》第十九條第(二)款及《婚姻條例》第40條,婚姻的憲制法律保障明確只限於異性結合,並把同性婚姻排除在外。傳統婚姻制度作為法律與公序良俗的核心,承載着中華傳統文化,強調家庭、家教、家風的傳承,是社會穩定的基石。《條例草案》雖聲稱僅為“替代框架”,卻未在立法目的和條文表述中充分體現及讓人看到一男一女婚姻制度的排他性,亦未體現中華傳統家庭價值觀,容易被解讀為承認同性婚姻,與香港的憲制秩序和社會主流價值相抵觸。二,缺乏民意共識,造成社會分歧。立法會就《條例草案》公眾諮詢結果顯示,超過八成市民明確反對《條例草案》。在社會反對之下強行通過法律,將直接影響社會家庭和傳統制度及價值觀、子女教育及家庭責任,搖動社會根基,引致社會分化,影響和諧及穩定。三,《條例草案》的內容存在根本缺陷。《條例草案》的弁言並未明確指出婚姻憲法自由僅限於異性婚姻,未把同性婚姻排除在外,只簡單提及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制度。《條例草案》的條文設計模糊,未有清晰界定法律地位與權利邊界,在實際執行中可能衍生許多法律爭拗和爭議,並逐步侵蝕現有婚姻制度的社會及憲制法律基礎。本人建議政府改善現有的法律框架,以更全面、更高層次地保障所有市民的核心權利和基本社會需要。做法是設立超越性別爭議的“生活夥伴”法律機制,保障所有有實質需求的市民,消除性別歧視,並維護行政主導、行政立法互相制衡亦互相配合、司法獨立審判的憲政秩序。我的建議詳述如下:終審法院裁定政府有義務回應同性伴侶在“核心權利”與“基本社會需求”方面的法律保障,例如醫療決定和身後事務安排等。然而,這些需求並不僅限於同性伴侶。在香港,許多市民都處於非傳統家庭結構中,卻同樣相依互助、共同生活。例如,不少單身人士無論男女與好友同住多年,彼此在生病時照顧、在困難時扶持,形成緊密的生活夥伴關係,亦有年長兄妹、表兄妹等同居相伴、異性伴侶長期共同生活而不結婚,又或者孤寡長者與無血緣關係的街坊朋友相依為命。他們之間雖然沒有婚姻或同性伴侶關係,卻實質上承擔着類似家庭的支持功能。如果法律將醫療簽字、手術簽字、身後事安排等權利只伸延至同性伴侶,而忽略我剛才所述的其他群體,便會形成新的不平等、新的歧視。一對同性伴侶的一方可在醫院為對方簽字同意做手術,但一位與好友共居數十年、相依為命的可信人士卻無法在危急中為摯友作出醫療決定,又或一對異性伴侶共同生活半生,卻因未登記結婚,所以無法參與對方葬禮的安排。這種區別待遇實質上亦構成對其他關係結構中市民的權利歧視,使他們在實際需要保障的時刻被排除在外,既不公平,亦不符合公義。因此,我們應以更高層次的視角推動一個不區分性別、性傾向或婚姻狀態的法律框架,以“生活夥伴”為基礎擴大法律保障範圍,從一個更廣泛、更公平的法律角度入手,真正覆蓋所有有實質需要、實質需求的市民,避免造成新的社會排斥與歧視。為此,我建議設立超越性別、性傾向或婚姻狀態的“生活夥伴”法律機制,以務實方式回應實質需求。重點為透過修訂《持久授權書條例》,擴大持久授權書的適用範圍至醫療相關事宜;修訂《遺囑條例》,賦予執行人處理立遺囑人的身後事,被授權人或執行人對象擴展至同性或異性伴侶、密切朋友、非直系親屬及其他獲信任的生活夥伴。另外,需加強宣傳遺囑及持久授權書的使用。此舉既可保障不同市民群體的實際需求,亦能真正落實終審法院對私人生活尊嚴的保護要求,且不會動搖現行婚姻制度。終審法院於《岑子杰案》中判決指出,不同司法管轄區可按照其憲制傳統、法律程序和社會價值觀發展其法律。香港立法會絕對有權根據《基本法》、《人權法案》、現行社會婚姻制度、家庭傳統價值觀及民意,否決當前的《條例草案》,此舉完全符合法治精神和香港實際情況。在香港“一國兩制”的框架下,若立法會不通過《條例草案》,並非否定司法判決,亦非甚麼“憲制危機”,而是在行政主導體制下,立法與行政機關依憲依法、各司其職、互相制衡、互相配合的體現,更證明立法會並非“橡皮圖章”。香港作為一個國際都會,既尊重多元、包容不同,也必須守住社會家庭和傳統價值的底線,共同維護一男一女婚姻制度及家庭作為社會核心的不可替代功能。代理主席,我堅決反對《條例草案》,謹此陳辭。", "SeqNum": 211,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0910-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CMKM_0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