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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ndownID": 1420674, "HansardID": 8084, "MeetingDate": "2025-09-10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87, "SectionName": "恢復政府法案二讀辯論 / RESUMPTION OF SECOND READING DEBATE ON GOVERNMENT BILLS", "SpeakerID": 215, "SpeakerName": "簡慧敏 / CARMEN KAN", "Speeches": "簡慧敏議員:多謝代理主席。政府表示提交《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是為了履行終審法院對《岑子杰案》所作的判決。我詳細閱讀了判詞。沒有爭議的部分是:終院一致裁定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七條、《香港人權法案》(“《人權法案》”)第十九(二)條受憲法保障及保證的婚姻自由,僅限於異性婚姻,因此,無須再爭論《基本法》第三十七條未排除同性婚姻自由;以及沒有同性婚姻制度即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案》。此等問題已經劃上句號。此外,同一案中終院以三比二多數決定宣告政府違反《人權法案》第十四條下的積極義務,並指示政府在兩年暫緩期內(即今年10月27日前),為同性伴侶訂立替代框架,使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從暫緩期長達兩年,以及終院指出:行政及立法機關有彈性酌情權(flexible margin of discretion)來決定承認制度的內容,正反映終院深明此議題的複雜性和需要社會接受。代理主席,我從3方面說明社會對於同性伴侶替代框架是否立法、如何立法,以及包含甚麼內容尚未形成共識。第一,社會對判決的法理存在爭議,對是否立法無共識。前終院常任法官烈顯倫日前的文章就指出,法院作出的“宣告”僅限於岑先生本人,最多是法官就第十四條的法律效力表達其意見。烈官更認為宣告本身充滿漏洞。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中亦指出,法院作出的宣告(declaration),實質上並沒有下達所謂“指令”,不論是針對政府還是立法會,都沒有規定必須採取甚麼措施以履行所謂的積極義務。代理主席,我想辯論一下法院的宣告依賴《歐洲人權公約》是否妥當?《人權法案》第十四條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即ICCPR)第十七條字眼相同,重點是保護私生活免受“無理或非法侵擾”,與《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受到尊重的權利”的字眼是完全不同。第8條可說是負有積極義務,但第十四條的“保護”則屬於禁止性質,意思是該項權利如果受侵擾時有法律保障便可以,並不代表政府有積極義務立法承認某種關係。如果按照“沒有法律承認同性伴侶關係即構成對此群體私生活的無理或非法侵擾”這一法理邏輯推演,異性同居伴侶關係如果沒有法律承認,豈不也構成對他們私生活的侵擾呢?難道政府須為所有忠誠而穩定的關係逐一制訂替代框架?本案帶出一個非常重要的課題:如終院的判決存在法理上的爭議,甚或是錯誤的話,有何“糾錯機制”呢?這個問題值得我們深思。第二,社會對《條例草案》不會衝擊傳統價值的看法無共識。雖然政府多次強調《條例草案》不等同於承認同性婚姻,並聲稱堅守“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但真的不會衝擊傳統價值嗎?英國的經驗可以給予我們啟示。2004年英國允許同性伴侶建立民事伴侶關係時,不少人認為事情就此完結;但只過了10年,卡梅倫政府就要為同性婚姻立法。此外,《條例草案》的名稱本身就有歧義,加上內容參照《婚姻條例》的一些做法,例如有宣誓安排,即使設在政制局下,亦有政府官員擔任登記官,亦有同性伴侶關係證明書等,很容易與婚姻登記混淆。在法案委員會收到1萬多份超過八成的反對意見中,絕大部分都是擔心法案會影響傳統婚姻制度。所以,《條例草案》一旦通過,就如打開“潘朵拉盒子”般,恐怕會重蹈英國的覆轍,透過司法或立法程序要求與婚姻無異的其他權利,譬如在無遺囑繼承的情況下,同性伴侶與家人之間的優先順序為何,最終會否衝擊我們的傳統及家庭價值?第三,社會對《條例草案》應賦予甚麼權利、以何種方式做,我認為是無共識的。事實上,終院從未就甚麼是“核心權利”進行討論或裁定,政府提出的所謂“核心權利”清單,例如醫療、身後事安排等,引起了社會兩極反應,有人覺得給了太多,有人覺得不足,反映社會對權利範圍毫無共識。終院既然沒有“指令”行政機關必須採取何種方法履行所謂的積極義務,《條例草案》擬議賦予的“核心權利”安排是否可透過個別法例及行政措施處理呢?例如《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已接受“同居者(不論同性或異性)”成為條例下“責任人”,在符合條件下,可作為“不作心肺復蘇術命令”的副簽人;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已授權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批准活體器官捐贈,無需立法將同性伴侶列入血親、配偶的受捐類別。這反映了其實履行法院判決是否還有其他更符合大眾期望的方式呢?代理主席,接下來我想討論“立法不成”有甚麼負面影響,是否有負面影響呢?有意見認為“立法不成即衝擊法治”,我是不同意的。事實上,政府遵從法院判決,提交《條例草案》本身就已體現行政機關尊重法治的表現。須知道,法治要體現出“一國兩制”下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置、互相尊重、各司其職。終院首席法官其實早在2023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時就強調:司法機關的責任是詮釋成文法律,不具備“立法”職能,即不可藉着詮釋法律的機會,僭越屬於立法會的職權。烈顯倫法官甚至指出,行政機關不是法院的奴隸。代理主席,立法機關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審議政府提交的法案,正是彰顯法治的表現立法機關絕非橡皮圖章,我們有權支持或否決法案。審議期間,亦有意見表示“不立法會影響香港國際地位”。首先,會否影響國際地位本身並非是否需要立法的依據。首席法官在判詞中亦表示,“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利弊分析並不是法院的事,而是政府和立法會的事。不能為了將香港建設成一個包容的國際城市,就憑空產生一項新的憲法性權利”。另外,全球只有38個國家承認同性結合,可見承認同性伴侶關係不是全球普遍趨勢。基於以上論點,我認為絕不能簡單認為“不立法顯示香港缺乏人道主義關懷”。茲事體大,不能混淆。代理主席,我尊重多元,但詳細審閱判詞、《條例草案》內容和認真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包括法案委員會收到的超過八成反對意見及不足兩成的支持意見)後,我必須指出,當前社會對《條例草案》內容缺乏共識。在此情況下,如果貿然立法,對社會帶來的影響難以估計,絕非香港應走的路。因此,我反對《條例草案》。最後,我必須強調,在“一國兩制”下,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置、互相尊重、各司其職的原則下,所有人都應當尊重立法會的表決結果。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 "SeqNum": 207,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0910-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KWM_0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