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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downID": 1420699,
"HansardID": 8084,
"MeetingDate": "2025-09-10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87,
"SectionName": "恢復政府法案二讀辯論 / RESUMPTION OF SECOND READING DEBATE ON GOVERNMENT BILLS",
"SpeakerID": 76,
"SpeakerName": "梁美芬 / PRISCILLA LEUNG",
"Speeches": "梁美芬議員:代理主席,本人發言反對《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條例草案》”)。首先,我想跟大家說、跟市民說,立法會議員今天投下反對票,甚至最後《條例草案》遭否決,這是我們立法會議員、每一位議員履行我們在憲制中的責任和權力,是完全符合“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當中提到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互相制衡,各司其職。無論今天《條例草案》獲通過或被否決,整個過程都彰顯了香港的法治精神,符合整個憲制秩序中的《憲法》、《基本法》、國際法和普通法的精神。這正正是我們設計“一國兩制”、三權互相制衡的遊戲規則。首先,我其實很同情政府,2014年一次,2025年又一次,其實政府是被迫處於今天立法的困境,所以我完全不會怪責政府,我也看過2014年是怎樣處理的,最後都是以大比例遭否決。我認為無論是從哪位法官的要求來看,政府已經積極履行了它在判斷上認為需要透過立例,以符合終審法院就《岑子杰案》的一些要求,所以我認為我們的焦點是不應該在政府身上的。何解?按“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其中很重要的一點是行政主導,而說到行政主導,我們是經過很辛苦、很辛苦,達到良政善治才能在本屆開始體現到其優點。而行政主導,當然涉及財政支出,正如《基本法》第七十四條也提及,政治體制和公共開支等政策,其發球權也應該在政府手上。說到這裏,大家就知道,這次的發球權並不在政府手上,包括行政會議成員、我們的官員甚至特首,都是被動地在得出司法裁決後,繼而須就着有關議題決定如何跟進法庭判決的內容。牽涉到同性伴侶關係登記的制度我之所以因為不同意這個名稱而沒有加入法案委員會因為重點之一在於“登記”。要給予同性伴侶一些權益,在社會上反而是可以討論的。但若談到登記,如果回顧香港婚姻制度的發展,最重要的一點便是登記,甚至在香港的重婚定義,也是關乎登記而已。所以,若容許同性伴侶關係可以登記,這是很大的改變。而在整個過程中,政府是被動的,被剝奪了行政主導權。所以,我首先要指出,《基本法》的憲制秩序、“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我在這裏囉唆一點亦要指出我們教學第一天談《基本法》,也是說《憲法》是最高的,接着是《基本法》,這是全國性的特別法律,接着才是香港當地的法律,以及地方性規章。我們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正正是香港當地的法例,而《基本法》是凌駕於香港當地的法例,所以,萬一大家出現分歧,《基本法》一定是最高的。在這個情況下,為甚麼我們會談及國際人權公約呢?沒錯,《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其實並沒有提及《歐洲人權公約》,而是提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我相信大家一般亦會看過其中的一些條文,但我想讀出第十九條。第十九條是人人皆知的,好像人人在法律面前皆平等一樣,便是人人皆享有言論自由和各種自由。但是,第十九條第三款提到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衞生和風化,每個國家皆可有其獨特的選擇,而第十八條第四款的條文亦echo此處,當中提到甚麼呢?第十八條第四款訂明,締約國尊重每個國家可以容許例如家長因為其信仰、看法、道德價值,為其子女選擇教育權。大家都知道,即使香港現在尚未訂立這些法例,有很多官司挑戰學校因為其宗教背景而禁止某些行為。大家也說了,英國在數年前開始,有40多間中學禁止女學生穿校服裙,因為擔心跨性別人士或有同性傾向人士不喜歡,令他們感到不舒服。我們現在常說大眾和小眾,婚姻制度的選擇,正正是說社會裏的一個選擇,所以我很希望,即使國際上很多人很關心、外面的朋友很關心此事,這是我們香港市民、我們香港社會的選擇。我們作為立法會議員,我們看到我們有個別的價值取向,有些人根本是支持同性婚姻,不過沒有說出來;有些人根本非常支持這項判決。我希望無論你是支持還是反對,我們要互相尊重,這正正是香港的多元化社會,不要說今天投下反對票的議員是損害了香港的法治。遊戲規則是完全符合“一國兩制”的,政府處於這樣的處境,交給我們立法會議員,我們是履行《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的職責,認真、盡職、盡責地審議《條例草案》,最後根據我們的判斷,除了個人的信念或道德價值,亦考慮了香港社會的公共利益、大眾的選擇婚姻制度絕對是一個大眾的選擇。所以,在這情況下,張舉能大法官很客氣地在判詞表示他不同意這個方向,他說向政府和立法機構施加僵化的憲制責任,以就同性伴侶立法,他質疑不是正確的方向。林文瀚大法官甚至表示,法庭未對同性伴侶關係的承認進行深入研究,一旦立法,其實會令人很難判斷,會令公眾對婚姻產生混淆、對男女異性婚姻有混淆。兩位大法官說出了他們的真正看法。因此,我們作為立法會議員,我們要行使職責。剛才提到,國際人權公約容許每個締約國去選擇,特別是在道德價值上作出其國家的選擇,這是完全符合國際法的。《基本法》訂明香港的婚姻制度,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制度,同時訂明立法會有憲制的責任和權力。我們行使憲制的責任和權力,一如全世界的國會議員、立法的議員都有此權力,為甚麼我們行使此權力會被說成違反法治?這是《基本法》,是一個更高的法律。沒錯,3位大法官只是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指出不要干預同志朋友的私生活,其實絕對不需要制定《條例草案》。我相信我們亦會呼籲大家不要歧視不同性傾向的人,亦不要說支持維護“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人就是歧視,其實指別人歧視也是不對的。所以,大家應該互相尊重,因為我也收到很多信函,那八成表達意見的人也擔心被人攻擊的、擔心被指他們歧視,其實這也是逆向歧視的一種。所以,我很理解局長,我認為他已經盡責,也希望大家尊重議員根據自己及社會的重要公眾利益作出其判斷,我希望大家清晰,我是會投反對票的。",
"SeqNum": 232,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0910-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LMF_0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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