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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downID": 1420682,
"HansardID": 8084,
"MeetingDate": "2025-09-10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87,
"SectionName": "恢復政府法案二讀辯論 / RESUMPTION OF SECOND READING DEBATE ON GOVERNMENT BILLS",
"SpeakerID": 209,
"SpeakerName": "鄧飛 / TANG FEI",
"Speeches": "鄧飛議員:代理主席,本屆立法會會期已到尾聲,在近4年的立法會議員崗位上,這是一項令我前所未有深感疑慮的條例草案。我有所疑慮,並不僅因為“同性婚姻替代框架”所涉及的巨大倫理爭議、不僅因為對家庭價值觀帶來潛在衝擊、也不僅因為對價值教育帶來的衝擊,更在於我以立法會議員的身份而言,對香港現有立法、行政和司法三者分工合作有疑慮。首先,根據7月3日特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官員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第一次介紹《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立法安排時強調,根據終審法院在《岑子杰案》的大多數判決,法院認為政府缺乏一個替代框架提供法律承認,目前無法符合《人權法案》第十四條的要求,因此法院要求政府履行積極責任。換言之,終審法院強調要有一個法律承認機制,在其判詞中亦很仔細地論述了其含義。簡單而言,就是要有一個法律制度給予承認,以產生一個來自官方承認的效果。這裏牽涉很多相當複雜的法律政策術語,簡單而言,如官方所說,除了立法制定這次《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之外,並無其他非立法的政策或行政安排可滿足終審法院的判詞要求。換言之,我相信可以這樣理解:行政機關固然要服從司法機關的判詞要求這是法治原則從而提出本條例草案;但同時,我們作為立法機關,其實陷入了兩難局面。怎樣“兩難”?一方面,如果我們不通過這項草案具體而言,我作為議員,如果不支持,是很可怕的,因為揹上違反法治原則的重責;如果我作為一名立法會議員而不加思索、完全無視主流價值和主流民意、無視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收到的眾多市民意見,純粹因為法院判詞如此,遂投下支持一票,那麼我純粹是被動及服從地投票支持,又是否合理?這令我對這次的條例草案產生很大疑慮。《基本法》第七十三條賦權立法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正如終審法院前法官烈顯倫亦強調,行政機關並非“終審法院之奴”,立法機關也不是。如條例草案獲得通過,該同性替代框架亦會成為家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家事結構如何調整,應由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審慎把關,由我們根據主流民意決定是否草擬相關法律,並予以承認。香港的憲制秩序要求司法機關的判詞、行政機關的行政主導和草擬法律,以及立法機關的審議及通過與否,各有分際。立法會有權在衡量社會利益與制度成本後決定通過或否決條例草案。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亦指出,制定法律的立法工作屬立法會的憲制權力,須獲各方尊重。基於終審法院前法官及江樂士的文章,我希望即使投下反對票,亦不會揹上違反法治的重責。其次,條例草案的內在邏輯亦不太穩定。替代框架的安排主要是為已在境外註冊的同性伴侶在港取得有限的民事權利,例如醫療決定、身後安排等;換言之,那些沒有能力負擔離港到海外註冊同性伴侶關係或同性婚姻的小眾,反而因這項條例草案而被排除在外。這亦導致另一種不平等,是否同樣不符終院判詞所強調的“滿足基本社會需要”的精神和原則?我對此充滿疑慮。最後,無論如何,官方的說法是除了立法別無安排,這是判詞要求,但我希望官方能夠審慎地考慮能否按“一般適用”原則,把醫療代理、遺產指示、住院探視、身後安排等,透過授權文書或受託協議向所有有實質互相照顧責任的關係(不限性向)開放,而非創設一個同性替代框架,因為那是實際上具有“準婚姻”象徵意義的新制度。這既能回應《人權法案》第十四條所涉要求,亦可避免新法律制度引起社會巨大疑慮及帶來價值衝突及社會衝擊。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
"SeqNum": 215,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0910-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TFEI_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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