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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downID": 1420681,
"HansardID": 8084,
"MeetingDate": "2025-09-10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87,
"SectionName": "恢復政府法案二讀辯論 / RESUMPTION OF SECOND READING DEBATE ON GOVERNMENT BILLS",
"SpeakerID": 122,
"SpeakerName": "鄧家彪 / TANG KA-PIU",
"Speeches": "鄧家彪議員:多謝代理主席。代理主席,終審法院在2023年9月就《岑子杰案》頒下裁決,裁定政府必須在兩年內訂定同性伴侶替代框架,而政府也在7月正式將法案提交到立法會。對此法案,我是不支持的。有人問,這項法案是基於終審裁決,議員對法案的考慮會否不一樣?我的答案是一樣的,我投反對票無損對法院的尊重。作為立法會議員,本人的責任是聽取、收集、整合民意,然後憑藉經驗和判斷力,還有社會的責任感,去決定是否支持。我及工聯會有四大考慮:第一,法案是否合情合理?第二,法案是否能夠反映民意?第三,法案在這個時候通過是否合適?第四,相關的措施是否必須要透過立法的形式去實現?首先,無可置疑的是,此議題的爭議性是極大的,可以說是香港近數年最大爭議的範圍,涉及到家庭價值觀、人權保障、宗教、文化等方面的考量,社會目前根本未有共識。我也翻查並且詳細閱讀公眾就《條例草案》向立法會所呈上的一眾建議書,認為社會各界對此議案抱持的態度是非常兩極,而且反對立法的較支持的明顯佔多,根本找不到一個平衡各方的中庸方案。的確,更重要的是立法會收到的意見書之中,有八成,即8 000份以上是反對立法的。更重要的是,我們要回到現實,現時香港社會面臨更加迫切的我相信這真的是社會共識就是我們的民生問題、我們的公共財政、我們實體經濟的市道,這些是更迫切的民生、經濟問題,而且是應該要集中關注的範圍。在社會資源有限,以至社會精力有限的情況下,在這個時候處理沒有共識、涉及到複雜的法理以至道德議題的法案,根本不是合適的時機。在《岑子杰案》中,終審法庭裁定香港政府必須保障性小眾的人權,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同時展示香港市民引以為傲的法治精神。我們回到這一點:香港特區一向享有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三權互相監察、互相制衡。終審法院的責任應該是監督政府有否正確地行使公權力。香港政府的行政,是按照法律的授權行使其公權力,而立法會受人民社會的授權,監督政府的施政和反映民意,以及考慮整體社會利益,制定法律。兩者各司其職,各盡其責。根據《基本法》,行政機關在政治體制雖然享有較大的決策制訂權,但必須遵守法律,決定也可以受到司法的挑戰,即是我們所說的司法覆核。由法庭按照法律和證據,獨立裁定有關的行為是否合法。然而,終審法院在這次的裁決中,裁定特區政府違憲,必須在兩年內訂定同性伴侶替代框架,是未有考慮社會的實際情況,忽略了《基本法》中列明特區以行政主導的原則。可以說,法院是代替了立法的工作,無疑令行政和立法其餘兩權根本發揮不到原有的職能,有違憲制架構的原意和法治精神。何謂法治精神?法治是指規限在香港特區如何行使權力的一些《基本法》原則。除非有法律依據,否則不可以作出構成法律過失或影響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保障社會持份者的基本權益。而其中的基本法律原則,包括剛提及的同性伴侶替代框架。法律是對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如立法賦予有些人額外的某些權力,但同時間影響其他人或整體社會的自由或利益,我們必須要考慮我們的價值觀是甚麼。當立法賦予人某些權力,但其權力是不能損害其他人的自身權益,也不能限制其他人的權利;或更重要,立法是可以帶來更大的社會益處。所以,在立法過程中,我們必須要考慮社會接受的程度、對社會整體的利益、維繫社會一直公認有正面幫助的道德習俗,以及實施的可行性,這些全部應該納入考量當中。要確保我們符合立法的原則,就是採取社會最大公約數,令社會整體利益得到符合。所以,法律需要符合社會利益,達致廣泛共識,證明其合理性。如果法律只是透過司法的判決而訂定,而未獲得社會大眾的討論和同意,即是此法例未能獲得民意的授權,而司法機構享有不該存在的立法權。法治精神是秉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說“人人”,就需要把“人人”的利益放在立法的過程中,經過思辨,達成尊重人人而服眾的法律。即是說,我們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此法例是否人人都認受的?我們必須在根本上考慮這個問題。鑒於終審法院的裁決,政府要在兩年內立法,時間很短,法案不單未經過詳細的公眾諮詢,未得到社會絕大多數人的認可,加上法案的內容未有在社會作全面的公開討論,連討論都沒有,又怎麼可以說有共識呢?如果在這個情況下倉促立法,是否反而對我們的法例的品質以至法治精神構成疑問呢?我絕對尊重終審法院的裁決,也對香港的司法體系很有信心,但必須指出,頒令同性伴侶替代框架,而就此立法是有時限的行為,實在是有凌駕立法的風險。基於我對特區的效忠,行使我對立法的否決權,我會否決這項沒有顧及社會整體利益的法案。我再次重申,工聯會和鄧家彪會反對此項法案。我謹此陳辭。",
"SeqNum": 214,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0910-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TKP_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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