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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downID": 1408609,
"HansardID": 8024,
"MeetingDate": "2025-07-24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129,
"SectionName": "議員提出的其他議案 / MEMBERS' OTHER MOTIONS",
"SpeakerID": 122,
"SpeakerName": "鄧家彪 / TANG KA-PIU",
"Speeches": "鄧家彪議員:多謝主席。首先,我要多謝太太為我誕下兩個小朋友,亦多謝陳家珮議員這位母親提出這項議案。討論這個題目,作為代議士,當然要談政策,但生育其實是個人決定。現時年青男女的學歷普遍很高,甚至女性的收入已經超越男性,所以生育孩子是兩個人的事,必須建基於愛。孩子是愛情的結晶,這是恆久不變的定律。以勞動力人不足或老年人口比率太高等理由鼓勵生育,試問誰會因為這些宏觀因素而響應?生育必定是出於愛、激情及火花,或是出於希望將自己的價值觀傳承、培育比自己或比夫婦倆更出色的新一代的冀盼,就是基於這些原因才會生育孩子。當然,正如蘇長荣議員剛才提到,還有一種難以言喻的幸福感。不管每天工作有多繁忙,我也會立即趕回家,哪怕只是能夠與小朋友玩半小時,這已是整天辛苦工作的補償。我已經離題了。局長、主席,我特別想指出兩點。我很欣賞家珮議員在議案措辭的一句話:“降低女性生育後重投職場的機會成本為切入點”。就此,我想提出兩項十分具體的建議。第一,我希望政府,尤其在席上的勞福局局長,能夠對勞工處進行改革。現時多個就業中心只提供普遍性的服務,能否打造一兩個專門幫助婦女就業的就業中心,尤其是提供社區化的就業服務。現時很多僱主說難以請人,但我總是舉出一個例子,例如酒店的房務員工作其實很適合需照顧孩子的婦女,因為收拾房間通常是早上10時許至下午3時之間,這正是“湊仔更”,但總是說未能配對。政府可否將某些就業中心轉型,針對某個社群,把她們組織起來,而不是純粹做中介人,把僱主提供的招聘資料放在中心,讓市民自行找工作?希望政府可以更為進取,讓婦女感到踏實,知道政府會提供協助,組織她們就業。這是第一點。第二點關於產後保障期的事宜。我非常熟悉勞工法例,在產假期間,沒有僱主會愚蠢到解僱懷孕或正在放產假的女員工,因為大家都知道法例,也明白這是社會很清楚的底線,必須保護懷孕的婦女。然而,產後第一天返回工作崗位就收到“大信封”的案例確實多不勝數。我們明白,有些僱主因為僱員不在公司14星期,其間已找來新替工,而且“好使好用”,可能更適應公司運作,於是便給足補償請原有僱員離職。現時《僱傭條例》並未禁止這種做法。不過,遇到上述情況,如果婦女本身有一定學識,查閱平機會網站後往往會向平機會投訴,並成功獲調解。調解成功的意思為何?就是僱主知錯並給予補償金。平機會的網站載列了很多這類案例。坦白說,我深信大部分僱主都守法並愛惜員工,但不要觸犯平等機會或歧視法例,大家都不想無緣無故要到平機會調解,如被人拍攝到,公司形象難免受損。政府能否清晰地把放取產假後的一段時期我們建議是6個月訂為產後的僱傭保障期,除非有重大失誤,否則不能解僱?畢竟,每次都要鬧上平機會也沒有意思。正如家珮議員所述,我很希望政府能夠積極考慮,如何確保女性生育後能夠重投職場或保住工作,讓社會有信心,令大家願意生育孩子。我謹此陳辭。",
"SeqNum": 82,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0724-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TKP_0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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