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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ndownID": 1441412, "HansardID": 8187, "MeetingDate": "2025-07-23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87, "SectionName": "恢復政府法案二讀辯論 / RESUMPTION OF SECOND READING DEBATE ON GOVERNMENT BILLS", "SpeakerID": 182, "SpeakerName": "邱達根 / DUNCAN CHIU", "Speeches": "邱達根議員:主席,本人謹以《2025年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的身份提交報告。《條例草案》的目的,旨在修訂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即“醫健通”)的現有法律框架,以配合及支援醫健通提升其功能和持續發展。法案委員會曾與政府當局舉行6次會議。委員支持《條例草案》,為市民建立整全的個人電子健康紀錄和更有效支援醫療體制改革。有委員關注《條例草案》賦權醫務衞生局局長可要求指明醫護提供者,將登記醫護接受者的指明健康資料存入其個人醫健通户口的詳細實施安排,例如醫護接受者能否要求醫護提供者不存放其敏感紀錄至醫健通、政府當局對私營醫護界別(尤其是電子化準備程度較為不足的醫護提供者)的支援及指引,以及執法安排等。政府當局表示,有關指明健康資料、指明醫護提供者及提供指明健康資料的時限會以附屬法例形式修訂擬議新增的《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第625章)附表3而訂明。在行使相關權力前,政府當局會確保技術配套完備,並就詳細實施安排與相關持份者充分溝通。政府當局亦會研究為部分電子化準備程度較為不足的醫護機構和專業人員,提供額外協助或簡便技術方案。因應委員就執法安排的關注,政府當局會提出修正案,指明醫護提供者須向醫健通提供有關登記醫護接受者的指明健康資料,但如有關登記醫護接受者已向該醫護提供者發出通知,述明不同意將該健康資料提供予醫健通,則屬例外。修正案亦會訂明電子健康紀錄專員(“專員”)須作出必需的查究後,信納某指明醫護提供者已違反相關條例,才可向該醫護提供者發出執行通知。就《條例草案》建議專員在信納某非香港醫護提供者或某非香港資訊基建設施符合指明的規定的情況下,認可他們與醫健通連接,以支援醫護接受者的跨境醫療需求,多名委員關注境外系統的安全問題、如何保障資料私隱,以及如何監管境外醫護提供者。政府當局表示,有關認可必須符合專員所施加的要求及條件,以保障數據私隱和系統安全。由於《條例草案》不具域外效力,為確保專員所施加的認可條件有足夠約束力和合規性,政府當局預期須透過特區政府與其他政府、非香港醫護提供者或非香港資訊基建設施營運者之間的安排或協議,為跨境電子健康紀錄互通和使用安排提供基礎。委員建議政府當局考慮賦權專員在特定情況下即時撤銷有關認可,以保障醫健通內的個人資料。因應委員的意見,政府當局會提出修正案,以更清晰反映立法原意,即如專員認為有需要啟動撤銷某非香港醫護提供者或某非香港資訊基建設施的認可的程序,則專員會採取適當措施,限制對醫健通的連接和接達,以使在專員向該提供者或該設施的營運者發出撤銷認可的通知後至有關撤銷生效前的期間內,他們不得向醫健通提供登記醫護接受者的新資料及資訊,亦不得透過醫健通取得相關的電子健康紀錄。就《條例草案》建議擴展醫健通取覽權限至指明醫護專業人員,有委員關注不同專業在存取醫護接受者的健康資料上有否不同權限。政府當局表示,會根據“有需要知道”的原則,按照不同醫護專業人員的臨床需要或職能設定其取覽權限。此外,有委員關注醫健通的系統保安,並詢問政府當局及醫院管理局有何措施確保系統不會被黑客入侵。政府當局表示,會按照數字政策辦公室訂定的《政府資訊科技保安政策及指引》,制訂嚴謹的保安政策和控制程序,並會採用適當技術及措施,以確保系統的保安和私隱保障。另外,有委員關注若有醫護接受者蓄意多次登記和取消登記成為醫健通的醫護接受者而可能引致醫療數據混亂的問題,並詢問政府當局有何措施應對。政府當局表示會緊密留意有關情況,並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制訂相應措施,亦會透過宣傳及推廣,鼓勵市民透過醫健通建立一個整全和終身的個人電子健康紀錄檔案,減低登記醫護接受者退出醫健通或退出後再次登記的情況。就政府當局建議引入一項關乎看來是醫健通系統的新罪行,以及一項關乎使用“醫健通系統”或“電子健康系統”等名稱以誤導他人的新罪行,有議員認為“電子健康系統”的名稱似乎較為普遍,關注會否有醫療機構使用該名稱來形容其電子系統,令有關醫療機構因此誤墮法網。政府當局解釋,除了使用這個名稱之外,也必須有意圖誤導他人相信,或罔顧會否誤導他人相信該設施是醫健通或與醫健通有聯繫,才屬犯罪。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政府當局將會提出修正案,以清晰反映有關罪行的犯罪意圖元素;以及將上述兩項罪行的罰則由第3級罰款(即1萬港元)修訂為第6級罰款(即10萬港元)。政府當局亦會因應委員及法案委員會法律顧問的其他意見,就《條例草案》提出其他修正案。法案委員會對政府當局的修正案並無異議,亦不會就《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法案委員會已完成《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詳情已載於提交立法會的報告內。主席,以下是本人對《條例草案》的個人意見。主席,我先申報,我是醫管局成員及資訊科技服務委員會主席,亦是葵涌醫院及瑪嘉烈醫院管治委員會主席。作為法案委員會主席,我衷心感謝各位議員同事從不同角度提出很多寶貴意見。這項條例不單涉及本港數據整全,亦是香港醫療大健康的重要一步,希望之後可以取得更多健康數據,建立更整全的數據庫,令我們將來可以更精準地為市民提供醫療服務,亦可以令整個醫療行業減省成本,長遠推動行業更進一步利用科技和數據,提升整體醫療服務質素和水平。配合條例稍後正式實施,我希望政府可以就以下3方面做好相關工作及預早規劃:第一,政府與不同的行業代表,尤其是醫療界代表,在條例生效初期,要多些溝通,因為在新系統推行的過程中,難免會有些不順暢或大家需要學習的地方,所以政府和業界的溝通非常重要;第二,政府應該預留一些資源,為有需要的私營機構提供適切支援,要思考如何令其運行得更順暢,不要阻礙它們行醫,或者消耗太多它們行醫以外的時間。在它們提供醫療服務時,不會因為這個系統而造成任何營運上的不便;第三,公眾教育亦非常重要,政府應該進行廣泛的公眾教育和解說,令市民大眾知道和明白,推出這個系統的好處,是為了大家的整體健康着想,而不是要為大家造成不便,所以政府必須加強公眾教育,鼓勵公眾和醫療服務提供者積極善用醫健通,達致更理想的醫療數據整全目標。主席,過去我一直推動政府建立香港完整的醫療健康數據庫,要令數據庫有效運作,發揮其最大效益,就必須要做到公私營醫療數據整合和互通。政府在2016年推出醫健通至今已經10年,過去上傳至系統的醫療數據,絕大多數都來自公營醫療機構,私家醫生和私營醫療機構只是自願性參與,將資料上傳系統的比例一直偏低,加上目前醫健通系統並未接通內地醫療機構,只可在香港使用,即使有醫健通系統,但當中的數據未必足夠和全面,無法發揮醫健通的最大效用,對建立本港醫療健康數據庫造成一些障礙。關於私營醫療機構上傳數據的立法考慮,其實在我擔任立法會議員之前,我已向政府提出。特首在2022年施政報告提出,會考慮立法規定私家醫生和私營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數據上傳至醫健通,但之後未見政府提出具體落實方案和時間表,所以在2023年7月12日的大會上,我曾經詢問政府,有否就進一步推動私營醫療機構將數據上傳,制訂具體策略和目標,包括會否為立法規管制訂時間表。雖然現在好像過了一段時間,不過政府今天走出這一步,其實是非常大的政策突破,也是香港醫療體系發展的一個里程碑,所以我非常高興今天看到法案終於訂立。主席,在法案委員會上,我提出不少關注點,包括一些相對能力較弱的中小型醫療服務提供者,尤其是私家醫生,政府如何支援他們適應和過渡至醫健通系統。其實當中可能不少都是有心想做好這件事,也很願意將資料上載,但可能他們在科技方面的能力,或者他們過去有大量資料,如何可以完整上傳至系統,這些過程需要一些技術支援,令他們過往沒有把數據上傳。所以,希望政府考慮在這方面提供一些補貼,或者第三方的技術支援,提供一些誘因,令所有醫療服務提供者可以將他們的數據更整全地分享給醫健通。至於大家都很關心的跨境安排,條例對於境外指定供應商或醫療服務提供機構,會有很多嚴格的審核,政府也會在技術方面提供支援,例如提供專線,以及制訂每次使用時限等,但如果發現境外第三方供應商有不恰當使用系統的情況,始終我們的法規並不適用於內地,不能夠對這些懷疑違規者作進一步跟進,甚至對他們作出懲處。特區政府會否與內地相關部門及政府機構商討,列明甚麼情況屬於違規,讓大家看到紅線在哪裏,也是討論法案時許多議員提出關心的議題,希望日後政府在這方面可以提供清晰指引,消除相關持份者的疑慮。主席,我很希望《條例草案》通過後,可以進一步推動全民登記醫健通,大家會經常使用,政府或可提供更多不同誘因,例如可以參考一些其他國家的行為,主動為每名新生嬰兒開通醫療健康紀錄户口,初生嬰兒要打針、接種疫苗等,如果能夠推動他們在醫健通開設户口,將所有紀錄儲存至系統,他們從小到大持續使用系統,上傳數據,成為他們個人較為整全的醫療健康紀錄。所以政府可否考慮對新生嬰兒採用預設默許的做法,嬰兒一出生,政府便自動幫其登記醫健通,除非其父母替嬰兒選擇opt-out(主動退出),如此一來,我們希望可以推動更多人經常習慣使用和上傳醫療數據的做法,令我們從小開始建立自己的健康數據庫,希望政府考慮。另外,我們要求醫療機構上傳病人的關鍵數據,最終是希望可以為病人提供最適切、最好的醫療服務,長遠照顧好市民的健康。不過我擔心,有部分醫療機構會否是“死硬派”,硬是不將數據上傳,甚至可能會有個別機構並非技術上做不到,而是故意不上傳,反而向病人推廣其不會上傳病人資料作賣點,吸引一些不經常使用醫健通的市民。對於這些不理想的情況,《條例草案》對未有將資料上傳的違規者所定的罰則是否足夠?現時建議只為最高罰款5萬元,另外可加每日罰款1,000元,會否有個別機構真的寧願每天繳付罰款,也不上傳數據,現時的建議罰則有否足夠阻嚇力呢?這方面希望在條例實施後,政府小心觀察會否有這些分子出現,如有,會否作出適時調整?主席,我建議政府可以研究為醫護提供者提供一份“建議解說文本”,讓他們向病人精簡講解登記和上傳數據至醫健通,對病人有甚麼好處,可以由醫護者口述或提供文字版本供市民查閱。總之,我們要想更多方法及不同途徑,鼓勵和吸引更多市民登記並經常使用醫健通,共同建立香港醫療健康的大數據。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2025年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修訂)條例草案》,以及稍後政府提出的各項修正案。", "SeqNum": 287,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0723-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CD_002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