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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downID": 1441296,
"HansardID": 8187,
"MeetingDate": "2025-07-23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87,
"SectionName": "恢復政府法案二讀辯論 / RESUMPTION OF SECOND READING DEBATE ON GOVERNMENT BILLS",
"SpeakerID": 197,
"SpeakerName": "陳紹雄 / CHAN SIU-HUNG",
"Speeches": "陳紹雄議員:多謝代理主席。我發言支持《202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產品(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讓政府透過立法方式推行生產者責任計劃,規管不同產品的相關持份者的回收安排和責任,以及就部分廢物回收處理設施引入牌照管制,並禁止在指定廢物處置設施棄置車輛輪胎廢物。政府早在2008年通過《產品環保責任條例》,就塑膠購物袋、“四電一腦”的受管制電器及玻璃飲料容器推行生產者責任計劃,並為每一類產品在《產品環保責任條例》下訂立附屬法例,詳列有關條文。今次《條例草案》推出新的生產者責任計劃,以市場主導模式,清楚列出產品供應商、計劃運營者等不同持份者在計劃下的共同元素和責任,例如產品的登記、零售商的責任,透過共同法律框架推行計劃。在框架中的共同元素,均適用於《條例草案》附表所列出的產品,讓當局日後推出每一項產品的生產者責任計劃時,無須每次都在條例中列明這些共同元素,加快相關產品被納入附屬法例時的立法效率。代理主席,一件產品最終成為垃圾,製造商、進口商、批發商、零售商和消費者均有責任,因此我認同當局推行生產者責任計劃,以“污染者自付”的原則,讓各持份者對棄置廢棄產品負上應有的責任。政府以市場主導模式推行新的生產者責任計劃,令回收循環再造業也可以市場力量經營,推動循環經濟發展,亦減低由政府主導造成的財政負擔。在審議《條例草案》期間,我亦關注當局指《條例草案》的附屬法例將以“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處理,這與當局在2023年11月就“為生產者責任計劃訂立共同法律框架”一事諮詢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時所提到的“先審議後訂立”的處理方式不同。我認為我們需要平衡某項法案的迫切性、可操作性及合理性。相關業界對《產品環保責任條例》框架予以支持,但對於規管產品的附屬法例以“先立後審”的做法處理則有所保留。他們比較關注有關附屬法例的細節,尤其是在操作層面方面會否讓業界及立法會有足夠時間討論及審視各項細節才推出法例;亦有很多人擔心如審計後得出的回收率未能達標會有罰則,甚至影響日後回收物品時需要“打折扣”等。我樂見政府從善如流,聽取業界的聲音和法案委員會委員的意見,提出修正案,令日後加入條例附表、將推行生產者責任制產品的附屬法例改以“先審議後訂立”方式進行立法,這種做法值得肯定。日後陸續納入生產者責任計劃的產品,將包括塑膠飲料容器、紙包飲品盒、汽車輪胎或電動車電池等,每個行業都有其獨特之處和流程,以“先審議後訂立”方式進行立法,可釋除不同持份者的擔憂。不過,我亦提出在相關法例通過後,當局應給予業界恰當的適應期,讓業界能作充分準備,以履行他們應有的責任。此外,就《條例草案》中有關計劃營運者與生產商之間的關係,我曾要求當局編製流程圖以方便業界清晰了解,尤其是當回收目標未能達標時由誰承擔有關責任和懲罰,以及若計劃營運者與生產商解約,有關責任會重新落在生產商身上等。我希望當局日後能向業界清楚解說。代理主席,當局表示會按需要為個別受規管產品訂定回收目標。當《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當局最先推出生產者責任計劃的產品將會是塑膠飲料容器和紙包飲品盒。政府相關文件顯示,膠樽及紙包飲品盒的回收目標分為4個階段,首階段的回收率分別是三成膠樽及一成紙包飲品盒,然後逐步增加。有環保團體認為,當局建議的首階段法定回收目標不夠進取;但有些飲料供應商認為要達至上述回收目標存有一定困難。我認為膠樽和紙包飲品盒首階段的回收目標雖然較低,但相信這是一個好開始,以循序漸進的方式進行是較穩妥的做法,希望政府能夠及時檢討和提升回收比率。對於有些店鋪會在店內即時加注涼茶、豆漿等飲料入膠樽出售,銷售數量亦不會如大型飲料供應商般龐大,當局在今次計劃中會作出豁免,令這些產品其後即使經其他零售商轉售,亦無須跟從有關指定條碼及標誌的要求。我認為此舉可省卻這些小型零售店鋪的循規成本,做法可取。另外,我認為消費者在生產者責任中有很重要的角色。就以昔日的玻璃汽水樽或現時的玻璃牛奶樽採用的“按樽”制度為例,消費者在購買飲品時支付1元“按樽”費用,當消費者交還玻璃樽後便可取回“按樽”費用,這方式令消費者逐漸養成回收的文化和習慣。我曾提議當局考慮在生產者責任計劃中,採用“按樽”制度,或與回贈制度雙管齊下。當局回應指出,為避免對零售業界帶來不便,同時循序漸進地推行計劃,當局認為採用回贈方式更切合香港本地零售業的營運模式和情況,我同意這點。代理主席,《條例草案》所包括的塑膠容器只限於飲品容器,但日常家居生活中常用的膠樽,例如洗髮水樽、糧油樽等並未納入這項生產者責任計劃內,只能靠市民自發到“綠在區區”進行回收。網上直購直送、產品過度包裝,未來會陸續出現氫燃料電池驅動的車輛亦會有些如轉換器的廢物需要處置或棄置,上述各項都是我很關注的問題,我希望日後當局能把生產者責任計劃逐步推展至有關產品。我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及當局相關的修正案。多謝代理主席。",
"SeqNum": 167,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0723-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CSH_0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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