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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ndownID": 1441297, "HansardID": 8187, "MeetingDate": "2025-07-23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87, "SectionName": "恢復政府法案二讀辯論 / RESUMPTION OF SECOND READING DEBATE ON GOVERNMENT BILLS", "SpeakerID": 215, "SpeakerName": "簡慧敏 / CARMEN KAN", "Speeches": "簡慧敏議員:多謝代理主席。在就《202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產品(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正式發言之前,我申報有親屬從事相關業務。2023年1月,當局提出以市場營運模式推行生產者責任計劃(“計劃”);同年11月,又向環境事務委員會提交共同法律框架擬議方案,從過去政府主導模式汲取經驗後,改以市場主導模式推行未來的計劃,原定在今年實施。加上去年5月,政府暫緩實施都市固體廢物收費,環境保護的道路可謂波折重重,雖然好事多磨,但我樂見當局終於將《條例草案》提交本會審議,邁出重要的一步。計劃以“污染者自付”原則及“環保責任分攤”的理念為基礎,要求相關持份者,尤其是生產者,共同承擔責任。《條例草案》旨在為不同產品的計劃訂立共同法律框架,就基本運作機制(包括不同產品的回收目標、提交審批計劃書、登記申報和審計要求),以及持份者責任等訂定框架。至於適用於個別受規管產品,包括塑膠飲料容器、紙包飲品盒、電動車電池、車輛輪胎和鉛酸電池(即所謂“附表12產品”)的運作細節,則會以附屬法例訂明,成熟一項,推出一項。同時,《條例草案》清晰界定了“分發”、“回收”這些概念的涵義,我認為相當重要。其中,回收是指為了再使用(reuse)、循環再造(recycle)或改變用途(repurpose)而收集產品,換言之,《條例草案》清晰訂明要讓附表12產品得到妥善處理,棄置於堆填區並不符合“回收”的定義。作為法案委員會委員,我想藉此機會就下一步工作提議“三個必須”,希望局方參考。第一,必須提高回收的便利度。我在4月30日提出書面質詢,指出根據當時的2024年度立法議程,政府原來擬修訂《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規定物管業界必須分類收集常見的可回收物,並交予下游回收商處理。但是,有關建議至今仍未提交本會,本次《條例草案》的雜項修訂涉及第354章,但並未涵蓋相關內容。不少市民反映,住所的物管回收設施確實是最方便他們的回收點。香港飲品商會提交的意見書指出,計劃的成敗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公眾回收意識與習慣能否建立。因此,有意見認為物管業界的配合至關重要。現實的問題是,參與不具法律約束力的《減廢回收約章》的私人住宅處所雖然已達到858個,但物管業界無需按《條例草案》設立回收點或提供訂明款額的回贈(以飲料容器為例,審議期間我們提及過1角),住户如果通過物管進行回收,對他們本來是方便的,但卻會陷入選擇回贈或選擇便利的兩難困境。另一方面,《條例草案》訂明,登記供應商(“供應商”)及登記計劃營運者(“營運者”)須達到回收目標,否則要承擔罰則及補償差額的後果,雖然回收目標仍有待附屬法例訂明,審議時局方建議循序漸進,以塑膠飲料容器從30%開始,紙包飲品從15%開始遞增,基本上是以重量為單位計算,即以分發量為分母,回收量為分子,計算是否達標。代理主席,營運者或供應商為了達標,可能需要向物管購入這些回收物,無形中會否增加營運者或供應商的成本?更要注意的是,有委員在審議時提出,一旦滿足了回收目標,物管業界的回收物可能得不到妥善處理。代理主席,便民是計劃有效執行的前提。我建議局方認真研究落實《條例草案》時,避免回收鏈斷裂,將物管業界一定程度上納入回收鏈,讓其發揮應有的作用,致力提高回收的便利度。第二,我提出必須擴大退還點的覆蓋度。《條例草案》規定,除非已設立登記退還點(return points),零售商不得在訂明處所分發附表12產品。訂明處所的立法原意是涵蓋具一定規模的零售商。局方曾建議零售面積達200平方米的商鋪就要設立退還點。但經考慮持份者的意見後,建議提高至不少於400平方米,而具體面積在此共同法律框架並未提及,留待附屬法例確定。審議過程中,我們也關注意見書提出主要兩大關注:一,訂明處所面積越大,全港退還點覆蓋度越低。據局方數據,以200平方米及400平方米計算,全港退還點預估數量分別約為600個及400個,即訂於400平方米,一下子便會減少200個退還點;更不排除有零售商可能透過技術上減少零售面積,以規避責任。我們看看新加坡,其地理面積只有香港的65%,但其類似計劃,將零售面積設定為200平方米,退還點多達1 000個,而且其計劃仍在優化中。我建議局方在附屬法例確定訂明處所的面積之前,必須以數據說服大家,有否參考人口與退還點的合理比例。當然,在審議階段,我歡迎當局表示會在公共設施,例如公屋和一些政府管理的場所提供空間設立退還點。政府以身作則,將有助推動大型商場、港鐵站等提供退還點,便利市民進行回收。代理主席,原則上,退還點越多越好。但有委員和我在審議期間提醒局方,“綠在區區”在6年間花了約5億元公帑,補貼12個回收環保站及82個回收便利點。供應商或營運者為了滿足回收達標,可能需向“綠在區區”營辦機構購買其收集回收物;更甚的是,如果“綠在區區”的營辦機構或其委聘的清潔公司成為營運者,參與競爭,局方就應該關注。總而言之,我認為當局須評估“綠在區區”的未來路向,政府用公帑資助的“綠在區區”或許僅用作附表12產品以外的回收物收集,避免與《條例草案》下的市場主導模式原則相違背。最後,我認為必須與持份者充分溝通。現時《條例草案》未訂明試行期、適應期和全面實施的時間表,審議期間,局方展現出循序漸進落實計劃的決心,是值得肯定的。因應委員及業界的意見,政府將提出修正案,把擬議訂立附屬法例的程序,由“先訂立後審議”改為“先審議後訂立”,此安排就是為了促使當局與持份者積極溝通。事實上,各項未盡事宜(包括回收目標按重量計算達標率的具體細節;自動售賣機如何界定其屬性;獲發牌的下游回收商與營運者、供應商如何配合審計;不同的回收方式如何進行審計;如何因應人手回收和科技應用回收調整審計要求等),仍需局方在推進附屬法例制定時,與各持份者積極溝通和牽線,爭取早日落實各項附表12產品的《個別產品規例》,實現全鏈條、人人參與的回收行動,方能真正做到條例之名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產品。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通過《條例草案》。", "SeqNum": 168,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0723-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KWM_001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