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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ndownID": 1441420, "HansardID": 8187, "MeetingDate": "2025-07-23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87, "SectionName": "恢復政府法案二讀辯論 / RESUMPTION OF SECOND READING DEBATE ON GOVERNMENT BILLS", "SpeakerID": 215, "SpeakerName": "簡慧敏 / CARMEN KAN", "Speeches": "簡慧敏議員:多謝代理主席。我發言支持通過《2025年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第625章)在2015年生效,為醫健通的設立及運作提供法律依據。今次《條例草案》旨在修訂第625章,通過優化醫健通的資料收集、互通、使用及保障機制,配合2023年施政報告公布的“醫健通+”5年發展計劃,將醫健通轉型為綜合醫療資訊基建,支持醫療體制改革。我作為法案委員會委員,想就以下幾方面提出我的看法。第一,建立全面的個人電子健康紀錄户口的重要性。《條例草案》通過後,市民參與醫健通仍屬自願性質。我建議當局考慮以新生兒階段作為最有效且直接的切入點,在辦理出生登記時,將加入醫健通設為預設選項,除非父母主動退出(opt-out),否則其子女的健康紀錄會載於醫健通,就醫時無需攜帶紙本紀錄。我記得數年前,《審計署署長第八十號報告書》曾審查衞生署負責的學生健康服務,帳委會亦就學生健康服務網上服務系統使用率下降,電子化進展不理想的情況提出一些建議。我知道局方已積極採取措施,加以改善,從生命早期階段推動電子健康紀錄的普及,我認為值得當局參考。另外,我關注公私營醫護提供者在電子健康紀錄的提供及取覽上的數據,據局方資料,截至2025年2月底,私營醫護提供者(“私家醫生”)的電子紀錄數量顯示,取覽量佔總額近60%。當然,這數據已較之前有明顯增長,但在醫健通可互通的45億個電子紀錄中,不足1%來自私營提供者,即私家醫生,差距比較懸殊。即我們發現私家醫生看資料多,上傳較少。(代理主席李慧琼議員代為主持會議)我認為,市民未必清楚知道,是礙於現時法例未修改的同意機制,即私家醫生取覽其資料及作出診斷後,未必可將相關資料上傳至醫健通。市民的健康資料雖屬個人所有,但如果無法在電子紀錄户口中完整顯示,我相信應進一步加大保障市民的權利。所以,我非常歡迎今次《條例草案》其中一項重要修訂,就是精簡市民的同意機制。市民給予參與同意後,任何醫護提供者均可提供可互通資料至該市民的醫健通户口。我期望局方以多元及有趣方式講解,包括製作“懶人包”等工具,做好公眾解說,使市民清晰知道給予參與同意的好處,並認識如何操作相關程序,保障自身的醫療資料。同時,我期望私家醫生更主動上載醫護接受者,即市民、病人的資料,以進一步保障病人擁有其健康資料的權益。此外,《條例草案》建議加入第26Q條,賦權局長可要求指明醫護提供者向醫健通提供指明健康資料,相關細節日後將以附屬法例形式修訂擬議新增的附表3訂明。局方表示,預計在“醫健通+”5年發展計劃的下半段(約2027年),待技術配套完善後,才會考慮行使此項權力。我歡迎此賦權安排,能有助確保被指定的醫護提供者,不論有否被《條例草案》列明,均須承擔提供指明健康資料的責任,從而便利病人,即醫護接受者掌控自己的重要健康資料。代理主席,第二,我認為支援基層醫療和市民健康管理,透過今次《條例草案》得以體現。我們看到以跨專業團隊方式提供的基層醫療服務,在局長帶領下,日益發展良好。上星期通過的《2025年輔助醫療業(修訂)條例草案》,容許患者在指定條件下,無須醫生轉介直接尋求物理治療和職業治療服務(即免轉介安排),讓專職醫療業人員的專業技能,尤其在基層醫療層面,得到更充分發揮。我希望今次《條例草案》將醫健通取覽權限擴展至衞生署認可醫療專業註冊計劃下,在獲認可專業團體註冊的5類指明醫護專業人員(包括臨床心理學家、言語治療師等),確保醫護接受者(即病人、市民)在使用基層醫療服務時,能獲得具連貫性且個人化的護理。我認為兩項法例修訂互相配合,將為香港基層醫療發展增添動力。另外,在便利市民選擇醫護提供者方面,我建議局方設立類似“Q嘜”的認證機制,透過用家力量推動醫護提供者加入醫健通,分享醫療信息。歡迎局方表示會研究相關制度,我認為可按醫護提供者上傳資料的種類及完整程度,設不同等級認可,資料成熟度越高,等級便越高。期待局方早日研究相關機制,讓市民在選擇醫護提供者時能夠產生作用,使願意分享紀錄的醫療機構獲得認可,以及增加業務。此外,為雙向選擇的目的,還可考慮由醫護提供者設定“授權取覽才提供服務”的機制,進一步推動資料互通的個性化。值得參考的是,政府推出的慢性疾病共同治理先導計劃已要求市民必須已登記加入醫健通,才有參加資格。第三,支援市民的跨境醫療需求。香港市民在內地(尤其是大灣區)使用醫療服務越趨普遍。《條例草案》在第2部加入第6及第7分部,賦權專員在信納某非香港醫護提供者或非香港資訊基建設施符合其指明規定的情況下,認可其與醫健通連接,以支援跨境醫療需求。鑒於包括本人在內的多位委員,以及外界對境外系統安全及資料私隱保障風險等關注,局方將提出修正案,訂明:如專員因合理地懷疑提供者或設施的認可,可能損害醫健通的保安,或危害其完整性,而暫時撤銷該認可,則須採取適當措施,限制對醫健通的接達,使該提供者或設施在暫時撤銷期間,不得繼續向醫健通提供新資料。這項修正案有助保障醫健通資料的認受性和私隱保安度,我表示歡迎。代理主席,最後,是善用醫健通資料。今次《條例草案》建議加入第30B條,指明政府及任何專員授權的人士可將電子健康紀錄所載的可識辨身份資料,用於獲特區政府授權的醫護計劃;並加入第30C條,明確指明人士可使用醫健通內的非可識辨身份資料作公共政策制訂用途,我對此表示歡迎。我認為此舉十分重要,我們必須善用醫療數據,配合香港邁向藥械“第一層審批”制度,促進藥械創新與研發,讓市民早日受惠於最新科研成果。我感謝局長帶領團隊,作出很多重要的法例修訂,也希望我們早日通過《條例草案》。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 "SeqNum": 295,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0723-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KWM_002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