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摘錄
{
"RundownID": 1440772,
"HansardID": 8185,
"MeetingDate": "2025-07-16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87,
"SectionName": "恢復政府法案二讀辯論 / RESUMPTION OF SECOND READING DEBATE ON GOVERNMENT BILLS",
"SpeakerID": 165,
"SpeakerName": "李浩然 / HOEY SIMON LEE",
"Speeches": "李浩然議員:主席,本人以《2025年氣體安全(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的身份,向立法會匯報法案委員會審議工作的重點。《2025年氣體安全(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建立一個規管架構,管限用作或擬用作燃料的氫氣的進口、生產、儲存、運送、供應及使用,以確保氫燃料的安全使用,協助香港把握氫能經濟發展所帶來的環境及經濟機遇。法案委員會與政府當局舉行了4次會議,並曾邀請公眾提交書面意見。委員支持《條例草案》,認為建立氫氣的規管架構,有助營造有利本地氫能發展的環境,推動氫能應用。鑒於氫氣現時受《危險品條例》所規管,委員關注《條例草案》中“受規管氫氣”的擬議定義能否清晰區分受經修訂的《氣體安全條例》規管和不受該條例規管的氫氣,以及會否出現某種氫氣同時受上述兩項條例規管的情況。政府當局確認不會出現這種情況,並表示任何受規管氫氣在進口、生產、儲存、運送、供應及使用方面均將受修訂後的《氣體安全條例》規管。至於其他不受該條例規管的氫氣,包括用於實驗室及電廠發電機冷卻劑等用途的氫氣,則將繼續受修訂後的《危險品條例》規管。《條例草案》亦建議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受規管氫氣及相關事宜訂立規例,該等規例將屬於新的附屬法例,並對受規管氫氣的配件作出規定。委員關注擬議規例的內容,以及政府當局會否以行政措施界定需要進行執管的受規管氫氣配件。政府當局表示,擬議規例主要的規管範圍包括受規管氫氣的供應品質,以及從事受規管氫氣的進口、生產或供應等業務的公司註冊等方面。至於受規管氫氣配件的執管範圍,當局會按照國際或國家標準及一般工程知識,對相關配件進行審批。委員對於“受規管氫氣”的擬議定義深表關注。根據《條例草案》,“受規管氫氣”指任何以氫氣為主要成分的氣體。委員及法案委員會法律顧問要求政府當局澄清,如何更清晰地界定某種氣體的主要成分是氫氣,以及“受規管氫氣”的擬議定義是否已經參照內地及外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委員亦指出,在未能列明何謂“主要是氫氣”的情況下,這或會影響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受規管氫氣及相關事宜訂立規例的擬議新訂權力。因應委員及法案委員會法律顧問的意見,政府當局會提出修正案,參考有關氫氣品質的國際標準,並一併考慮其他適用標準和香港的實際情況,修改《條例草案》中“受規管氫氣”的擬議定義,訂明受規管氫氣的組成及氫氣濃度,以清晰地界定某氣體為“受規管氫氣”,而不再使用“主要是氫氣”的表述。政府當局認為,在採用擬議新定義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受規管氫氣及相關事宜訂立規例的擬議新訂權力並不會受到影響。按照《氣體安全條例》的現行法律框架,《條例草案》只規管陸地上受規管氫氣的安全事宜。委員建議相關政策局應與發展低空經濟工作組互相協調配合,確保氫氣的規管架構能夠配合未來以氫氣作為燃料的海陸或陸空兩用交通工具的發展需要。政府當局表示,有關的海陸或陸空兩用交通工具在陸地應用時會受修訂後的《氣體安全條例》規管,在空中或海上應用時則受其他相關法例規管,有關的政策局及部門會緊密合作,亦會檢視各自的規管範圍。(代理主席李慧琼議員代為主持會議)此外,委員關注香港在氫能產業鏈中的策略定位,並建議政府當局考慮將沒有電網的島嶼(例如東平洲)發展為氫能供電的試點,同時善用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及“一國兩制”的優勢,推動香港成為國家及國際間發展氫能源的示範基地。政府當局表示會進一步研究委員的建議的可行性。除了以上提及的修正案外,經考慮委員的其他意見,政府當局亦會對《條例草案》提出若干行文及技術修正案。法案委員會對於政府當局的修正案並無異議。代理主席,以下是本人對《條例草案》的個人意見。就《2025年氣體安全(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工作,我已經報告完畢,以下是我的個人意見。香港氫能產業的發展是我在本屆任期內重點推動的產業之一,亦是我往後將持續深耕的方向。早在2023年,我在立法會動議並通過“全面推動香港氫能源產業發展”的議員議案,促請政府就氫能源的應用進行研究、制訂發展規劃、重點關注氫能源的認證分級,並積極推動氫能納入碳排放交易市場。因此,我十分樂見政府在去年公布了《香港氫能發展策略》,當中的一大策略便是完善法規,這正是今天我們審議的《條例草案》。正如我剛剛報告時提到,《條例草案》建立了一個規管架構,管限用作或擬用作燃料的氫氣的各個環節應用,這既配合了《香港氫能發展策略》,又與現時的氫燃料本地應用試驗項目“雙軌並行”。我認為《條例草案》在幾方面為氫能日後的長遠發展提供足夠法律基礎。第一,將作為燃料使用的氫能納入《氣體安全條例》規管,對“受規管氫氣”作清晰定義,並就《危險品條例》進行相應修訂,以避免氫氣同時受經修訂的《氣體安全條例》及《危險品條例》雙重規管,從而能減少企業的合規成本;第二,《條例草案》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受規管氫氣及相關事宜訂立規例,為日後氫能發展和應用上的技術更新預留空間及彈性。截至2024年年底,全球已有超過60個國家和地區公布氫能發展戰略。氫能源具備能量密度高、零碳排放等優勢,是用於能終端實現綠色低碳轉型的重要載體之一,也是未來國家能源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亦必須牢牢把握這個風口,這既是全球能源變革發展大趨勢、大機遇,又是實現“雙碳目標”、“低碳轉型”的重要舉措。《條例草案》為氫能應用提供了法律基礎,我希望在此基礎上向政府提出3方面的建議:第一,積極參與制訂國際規則。現時國際間還未有統一的綠色氫能認證辦法,各國或地區已分別制訂各自的綠氫認證標準或指引。現時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已公布計算氫能價值鏈碳排放的技術規範,並可能轉化為國際標準。若要推動香港成為氫能源技術的示範基地,並制訂綠氫認證系統,我們應該探討在香港偏遠地區(例如離島)進行小規模製氫的可行性。事實上,在現時的氫燃料本地應用試驗項目當中,已有石油公司在屯門已修復堆填區利用太陽能製氫,局長早前在環境事務委員會回覆我提問時亦指出歡迎與其他企業推展新的製氫項目。既然這次修例已經提供規管框架,而我們又希望制訂出內聯外通的國際標準,便更應研究小規模的製氫項目。因此,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簽訂就綠氫認證系統的合作的基礎上,如果我們能夠有一定的前沿製氫示範項目,相信會對日後的標準制訂和國際認可有重要的支撐作用,同時亦能夠為未來在技術可行的情況下,在香港進行一定規模製氫做好準備。第二,全面推動氫能應用場景。現時香港的氫能發展主要以交通運輸為主要載體,這次《條例草案》第3(36)條就“受規管氫氣”作出定義,主要是規管用作推進車輛或列車,或操作任何機械的運作,主要針對陸地上的交通運輸工具,而船隻的機械或航空器的機械則除外。事實上,氫能的應用範圍甚為廣泛,例如中國第一艘氫燃料電池動力示範船“三峽氫舟一號”在2023年成功首航;今年4月,由中國航空工業集團成飛聯合清華大學研發的50千克級氫能源無人機亦完成了30小時長航時跨晝夜連續飛行,而且氫能的應用亦延伸至建築、農業、醫學等多個範疇。為此,建議有關當局及氫能源跨部門工作小組可以與運輸及物流局、海事處、“發展低空經濟工作組”等不同部門,就海、空的氫能交通運輸工具的規管框架、指引及應用進行研究及布局;同時,建議政府研究探討更多元的氫能應用場景,更具前瞻性和全面性地推進氫能發展。第三,關於碳排放市場。按照現時香港的氫能發展路徑,我們今天立法建立規管框架,到2027年或之前將建立氫能標準認證模式,下一步便應將氫能納入到碳市場體系。從環境層面考慮,納入碳市場將有助推動市場使用及製造綠氫,而非灰氫或藍氫;從經濟層面來看,這將有助構成“氫能經濟”,同時能為應對全球競爭(例如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提前做好準備,與國際碳市場和國際規則及早銜接,以及取得主動權。代理主席,這次《條例草案》完善了規管氫能的相關法規,為香港氫能產業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面對全球氫能革命的大戰略機遇,我們不僅要築牢安全規管的底線,更需以前瞻視野主動引領變革。我期望政府能充分採納3項建議: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訂,打造示範基地以支撐綠氫認證話語權;全面拓展海陸空應用場景,突破交通領域局限,布局多元產業生態;加速銜接碳市場經濟體系,通過經濟槓桿推動綠氫普及,提升香港在綠色經貿規則中的競爭力。唯有以法為舵、以創新為帆,方能助香港乘着國家“雙碳”東風,在這場能源變革浪潮中搶佔高地,既為市民開拓綠色福祉,更為國家現代化能源體系貢獻香港力量。最後,我要特別在此感謝參與這次委員會工作的各位同事,我們提出了很多不同的有用和實質建議。我亦感謝政府的相關同事從善如流,做了很多回答準備和修正工夫。我謹此陳辭,希望各位議員同事能夠支持這項《條例草案》。",
"SeqNum": 244,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0716-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LHS_00244"
}